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理時限
❶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了可以向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手續辦理。
續期的手續: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年限中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有三種出讓方法。拍賣出讓、招標出讓、雙方協議出讓。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理時限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作權轉讓的權利義務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期限規定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規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❷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哪些
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擬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
(3)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❸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了可以向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手續辦理。
續期的手續: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年限中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有三種出讓方法。拍賣出讓、招標出讓、雙方協議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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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❹ 如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專、原土地使用證、申請人屬身份證明、轉讓合同書、繳納規定稅費的憑證、轉讓地塊的開發建設投資證明、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轉讓登記。登記機關接到轉讓登記申請後,根據有關規定對轉讓雙方提供登記的文件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填寫審批表內容,注銷原《土地登記卡》,收回轉讓方的土地使用證,建立新的《土地登記卡》,給受讓方頒發土地使用證。
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初年限為多久呢,該如何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版期
在一般情況下,權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