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轉移特殊情況
A.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是方式是什麼 謝謝了
一、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動產佔有人專,將該動產讓屬與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動產系出於善意,則確定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能追奪的法律制度。
二、拾得遺失物,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三、發現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於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
四、因主物轉讓從物的所有權歸屬與孳息所有權的歸屬,《物權法》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還包括加工在內。
六、時效取得,時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時效的規定取得所有權。
七、先佔,先佔是指最先佔有無主財產。
B. 特殊動產的物權轉移問題: 1、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有:出賣人將標的物交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主要在於產權轉移內的要求或時間不容同:不動產物權是否發生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准;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C. 特殊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疑問
以上是典型的一物二賣,A把小汽車過戶給C,完成實際交易。B不能要求C把小汽車過戶給自己,但可以要求A承擔違約賠償。
D. 特殊動產的多重買賣和不動產的多重買賣的區別
【區別】:
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以某一特定標的物(動產或不動產)先後與多位買受人之間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多重買賣涉及2個法律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各買賣合同的效力,二是哪位買受人可以取得該標的物所有權,對於第一個問題,理論上沒有分歧,只需依據一般的合同法原則處理可;
因多重買賣的每個合同都是有權處分,故每個合同都應認定有效,傳統理論一直堅持「債權的平等性」,認為各債權應同等保護,但對於出賣人如何履行交付義務以及由哪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等如何保護方面卻又採取了迴避的態度,以致在司法實務中遇到諸多不便。
E. 房屋交換需要什麼手續 和費用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互換:本來是指以貨幣以外的物品進行交換,房屋的交換應是局限於房屋和房屋的交換,拆遷安置時以交換房屋產權作為補償的,也屬互換。)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費用:辦理房屋互換就是產權轉移登記,需要繳納房屋產權登記費每宗60元;測繪費每平米1.36元;過戶費每平米6元。
如果雙方房屋價值一樣,則免交契稅,如果不一樣,則要繳納差額部分契稅。
法律依據:物權法 房屋登記辦法 契稅管理條例
F. 繼承遺產需要什麼證明
一、繼承遺產需要什麼手續
(一)、房產繼承
1、繼承公證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免稅
根據財稅[2009]78號、財稅[2009]111號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免徵營業稅和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的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申請免稅需到深圳市地稅局,具體需要攜帶的資料:
(1)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書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3)房地產證(若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產證復印件需有銀行蓋公章及與原件一致的章經辦人簽章)
(4)繼承權公證書(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須提供境外公證書和境內公證書)
(5)如果繼承人未滿18周歲需提供監護權公證書
3、登記過戶
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過戶,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深圳市地稅局的減免稅批復
(二)、股權繼承
1、根據《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是否有作出約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則繼承人對股東資格享有法定繼承權。
2、繼承公證除了提交一般財產繼承的材料外,由於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出資證明;
(2)股東名冊;
(3)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資產的評估報告
3、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三、股票繼承1、繼承公證需提供的材料參見前面房產繼承的繼承公證2、憑繼承權公證書到證券營業部辦理股票過戶手續如果繼承者從未開立過股票賬戶,應先開立賬戶,如果不想另行開戶,可通過賣出所繼承的股票兌現為資金,然後以取出現金的方式
4實現繼承的權利和權益。
(三)、存款繼承
1、繼承公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需提供的材料參見前面房產繼承的繼承公證
2、憑繼承權公證書到儲蓄機構辦理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繼承遺產的原則
1、份額均等原則。
按《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3、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G. 融資租賃是否屬於所有權保留買賣特殊形式其風險轉移是不是同樣適應交付主義求確認。
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性質不同,故不屬於買賣的特殊形式。融資租賃合同以融物獲得內融資,出租方容需要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與設備出售方簽訂設備買賣合同,但是同時又約定,設備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與出租方沒有關系。
H. 特殊動產抵押權與所有權之間的關系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並設立浮動擔保。
I. 企業被收購意味著什麼
企業被收購意味著一個企業購買另一個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產權,從而影響、控制被收購的企業,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優勢,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行為。
1、文化、管理的模式的變化。公司企業的變更註定也會變更企業文化等,這時候可能就要去適應一種新的企業文化以及管理模式。
2、管理層變化。要改變公司的工作模式,領導是關鍵,所以收購公司必然會讓自己的管理層員工代替收購公司的員工;作為下屬,你就不得不學會跟新的領導相處。
3、薪酬、福利的變化。在薪酬福利方面也意味著有所改變,兩種可能:一種是現有的薪酬福利不變,一種是根據收購公司制定的新的薪酬福利來實行。
4、規矩和操作方式改變。你的工作方式有了很大的變化,以往可能要求說話簡單明了,但現在可能會要求更詳細具體,開會時間增加。
拓展資料:
收購(Acquisition)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收購是企業資本經營的一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一家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
行業蕭條和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可以在對方公司的二級市場進行低價股票收購。從法律意義上講,中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時發出要約收購該公司股票的行為,其實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
但是在古董古玩行業例外,國家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明確規定,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購古董古玩、文物、珍貴葯材等,非法倒賣、走私均要承擔法律責任。
J. 物權法,特殊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是矛盾對立關系。兩法條可以合並理解,即特殊動產所有權變動以交付受領為生效要回件,交付後取得答所有權,但是只交付不登記,會給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機。可理解為登記是對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所有權是絕對權,有兩種取得方式,不管哪種都可以取得所有權並當然的有登記權。但兩種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個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誰受領並先登記的,就能阻卻排除他人的所有權主張。誰就當然擁有該不動產。不登記,所有權就無限制的循環轉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權取得的兩種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條1,無處分人的行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權,適用善意取得,特殊動產肯定是交付受領過的,其當然有主張登記的權利。2,繼受取得,如法條2,有權處分人的行為,買賣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權,有當然的有登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