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土地使用權
⑴ 政策性搬遷採取土地置換方式的,換取的土地使用權如何稅務處理
政策性法規,希望採納
⑵ 政策性搬遷"退二進三"享受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的稅務處理:根據《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有關規定: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通過上述對比可以看出,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的主要會計處理:企業收到符合條件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應先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再從「專項應付款」科目逐步結轉到「遞延收益」和「資本公積」等科目。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的主要稅收處理:企業取得符合條件的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可以享受重置資產折舊或攤銷額稅前扣除和遞延5年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的會計處理和稅收處理具體存在如下差異:
1. 對搬遷企業取得的搬遷處置收入是否計入年度收入的規定不一致。稅收: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5年內未完成搬遷的,在未完成搬遷的期間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上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因此,計算所得稅時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2. 對企業完成搬遷改造後的搬遷補償收入結余是否計入年度收入的規定不一致。稅收:企業在規劃搬遷次年起5年內完成搬遷的,應將取得的各種補償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支出和其他相關支出後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上規定,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有結余的,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因此,計算所得稅時,這部分結余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3.對企業以搬遷補償收入重置資產的折舊和攤銷額是否計入費用支出的規定不一致。稅收: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會計處理上,根據政府補助准則的規定,搬遷補償收入形成的資產計提的折舊和攤銷額應由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事實上這部分折舊和攤銷額未在企業利潤總額中扣除。因此,計算所得稅時應作納稅主調減處理。
⑶ 企業政策性拆遷或普通拆遷都涉及到哪些稅費及計稅依據
涉及到的稅金等參見下面的回復:
1、營業稅及其附加稅務處理規定
對於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1999」295號)規定,「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設,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凡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國土局及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出公告,限期拆(搬)遷的地(路)段的,被拆遷戶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包括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暫不徵收營業稅。」;《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拆遷補償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徵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徵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徵收營業稅。」
結合上述文件,可知,搬遷企業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免收營業稅;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稅務處理規定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相關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因城市市政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而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徵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准。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3、印花稅稅務處理規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和《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相關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因此,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部分需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⑷ 國家稅務總局對政策性搬遷關於土地增值稅有哪些優惠
符合規定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5〕6號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21號
四、關於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⑸ 核算政策性搬遷應該用什麼會計科目
根據財企[2005]123號《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精神,企業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及費用應按規定進行單獨的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收到搬遷補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二)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以凈損失額來核銷專項應付款:
1、核銷固定資產及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作會計分錄:
(1)核銷固定資產時:
借: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清理
貸:固定資產
(2)發生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現金、銀行存款或應付款
(3)取得核銷資料的殘款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或應收賬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2、將「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轉入「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銷: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三)發生拆卸、運輸、重新安裝機器設備的費用時,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現金或應付款
(四)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的攤余價值,現因搬遷而滅失,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無形資產
(五)支付職工的安置費,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六)企業搬遷結束後,在搬遷完成年度或在第五個年度,進行搬遷清算,將余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作轉增營業外收入處理。
借:其它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貸:營業外收入
(七)企業搬遷結束後,如有搬遷損失,可以一次性在搬遷完成年度,作為企業損失扣除;或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作為企業損失扣除。
⑹ 在政策性搬遷過程中以土地置換房屋,是否可以套用政策性搬遷的文件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內國家稅務總局公容告2013年第11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徵用的資產,採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徵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因此,企業在政策性搬遷過程中只要符合政策性搬遷的范圍與條件,以土地置換房屋的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⑺ 滿足哪些條件的搬遷屬於政策性搬遷
為什麼居民沒有扶貧,我窮的賣褲子了,我湖南省鳳凰縣禾庫鎮楊狄龍,9口人住一個小房子,有點大病都上不起醫院,怎麼父母官都不關注我一下,我不是中國公民嗎
⑻ 如何理解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和改良的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第一款「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規定,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的支出可以抵減拆遷補償收入。同時,根據第三款規定,「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那麼如此,則企業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不就在稅前扣除兩次(一次抵減拆收入,第二次計提折舊)嗎?以上理解是否正確? 答:你的理解正確。 此種情況下,企業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稅前扣除兩次,一是抵減收入,二是通過計提折舊扣除,體現了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再問:謝謝解答,但這種情況下企業「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的認定就很重要。那麼什麼固定資產可以認為是企業利用拆遷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認為拆遷開始後新增的固定資產即為「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如是這樣,那麼拆遷開始後多長時間內新增的固定資產可以算「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多長時間後新增的固定資產就不能算「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規定,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重置固定資產,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准予其從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並可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稅前扣除。五年後完成搬遷的,其搬遷或處置收入不能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但可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允許稅前扣除。
⑼ 政策性搬遷賬務處理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號——政府補助》的規定,企業收到政府補助: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在其補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即:①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②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全額確認為當期收益,應當隨著相關資產的使用逐漸計入以後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說,這類補助應當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項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通常為貨幣性資產形式,企業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按照到賬的實際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將政府補助用於購建長期資產時,相關長期資產的購建與企業正常的資產購建處理一致,通過「在建工程」等科目歸集,完成後轉為固定資產。自相關長期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相關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時,按照長期資產的預計使用期限,將遞延收益平均分攤轉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009年6月1日,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對搬遷補償支出的會計處理又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⑽ 政策性拆遷原入賬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什麼時候算滅失
舊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在喪失實際使用的權利時算滅失。就是搬走了,不能再繼續使用的時候算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