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
『壹』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與聯系
我們普遍知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是還有一種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者其他的工作物所使用國家的土地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建設用地的使用人可依法對國家的土地享佔有、使用跟收益的權利,並且有權利用該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的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產生
在國家的土地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它的產生方式有:
(1)劃撥方式。土地劃撥指的是土地使用人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請,並且獲得有關機關的批准即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權,而且不用向土地的人支付任何租金及其他費用。
(2)出讓方式。出讓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指的是國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於一定期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給國家的行為。
(3)流轉方式。這是指土地使用人將使用權再次轉移的行為,比如有轉讓、互換、出資還有贈與等方式。使用這些方式都應當向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按照是不同種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規定的。如果是通過劃撥及鄉(鎮)村建設用地的程序而取得使用權的,那麼就是無期限的,除非有法律規定使土地使用權消滅。
如果是通過出讓獲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的,根據規定,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高分別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及其他用途的用地50年。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和聯系
一、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二、聯系
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先明確所要徵用的土地使用性質是建設用地,也是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前提條件,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較廣,包括工業、商業用地及集體個人等等.
『貳』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一:參考答案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二 拓展資料: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同農用地使用權相區別,是對土地進行非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而從事建設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三 具體請參考網路:
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叄』 如何區分情況確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權利主體
您好!請問蓋的是什麼房?類型、用處不同跟合法性有直接關系。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徵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注意:這里強調的是非農業建設)為了保險起見,建議您還是咨詢當地的住建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不要擅自建築。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關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內容:第四十三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多佔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並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給聯營或股份企業。第四十五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十六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十七條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礎,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望採納!
『肆』 自然人是否可以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使用人
可以。
法律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為一般主體,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2007年9月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1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伍』 房產證上的權利類型 是集團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徵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陸』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不是包含宅基地使用權
不包括。建築用地使用權的對象是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收益權、流轉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的對象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人基本上沒有收益權和流轉權。
兩者有交叉的部分,但不是包含關系。
『柒』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2個區別是什麼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和聯系:
一、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二、聯系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先明確所要徵用的土地使用性質是建設用地,也是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前提條件,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較廣,包括工業、商業用地及集體個人等等。
(7)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特點
1、建設用地是生活場所、操作空間和工程的載體,不是直接利用土壤,與土壤肥力沒有關系。
2、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建設用地較為容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卻較為困難。
3、土地利用價值高。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
4、區域選擇性強,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1、城市市區的土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捌』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與聯系分別是什麼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