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租賃
『壹』 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後15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原土地使用證、地上物產權證書、租賃合同、出租地塊的開發建設投資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共同向登記機關申請出租登記。登記機關接到出租登記申請後,要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土地使用權出租注冊登記,在出租人土地證書上作變更登記後發還出租人,給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貳』 租用土地使用權,誰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出租方繳來納。
對於擁有土源地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擁有者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租賃的土地根據租賃按雙方約定交。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叄』 請問土地使用權出租程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有何區別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肆』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租賃有何不同
對於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和租賃的意義截然不同。
我國發布的農村土地回三權分置的通答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在堅持集體所有權的境況下,承包權可以轉讓,在保障承包權不變的情況下,使用權可以進行依法流轉。而出讓和租賃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還擁有承包權,出讓就是連承包經營權一起轉讓出去,租賃則只是將經營權流轉出去,自己仍然保留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