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所有權補償款
㈠ 拆遷賠償款的所有權在誰手上
你的意思是政府隨便給群眾錢,這明顯不可能,政府事先確定了這一家是事實上合法使用宅基地,就差合法化了
㈡ 最高法:房屋買賣未過戶,拆遷補償款歸誰所有
最近重慶市有這么一個案件,秦某於2008年購買了孫某的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已經交付給秦某,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2014年該房屋納入拆遷范圍,孫某與徵收部門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想拿走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秦某當然不會同意。那麼拆遷補償款歸誰所有?京坤律師認為,該筆拆遷款歸秦某所有,理由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後,秦某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孫某交付了房屋。
二、孫某應按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孫某因未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權屬變更登記,故秦某對所購買的房屋雖實際佔有、使用、收益,但並沒有實際取得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之規定,秦某與孫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秦某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完成了其約定義務,孫某理應交付秦某合同對價:該房屋及土地使用權。
三、孫某已無法完成其合同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之規定,孫某作為涉案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與徵收部門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合法有效。因秦某所購房屋物權已因拆遷而消滅,孫某已經無法完成其給付秦某房屋產權的義務,秦某已無法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
四、拆遷補償款實際上是孫某合同義務的對價
孫某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孫某在該協議中的合同權利即為其出賣給秦某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孫某在已收取了購房款的情況下,本應及時將出賣房屋過戶登記至秦某名下,現因政府拆遷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權消滅,在此情況下,秦某可選擇主張所購房屋產權消滅的對價—拆遷補償款。
㈢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載明的安置人對安置房屋是否都享有所有權
要看具體情形,無法一概而論的。
原則上由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私房)或承租人(公房)作為購房人與拆遷人簽訂安置房屋買賣合同;如家庭成員協商一致,也可由其他人員購房。
1、實踐中,如果該安置房是購買的,則以實際購房人為所有人。同一戶口上的其他人,雖然屬於應安置人口,使安置房屋面積增加、房價款亦有大幅減少,但此系實際購房人拆遷安置中,利用了同一戶口的其他人屬於應安置人口而享受了國家給予的相關優惠,並不能說明其他人對安置房屋享有所有權。
2、如果安置房,直接就是按戶口上的人頭分配的,那所有安置人都是產權所有人。
㈣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是同一人,拆遷如何補償
首先要區分你的房屋是在農村的集體土地上,還是城市的國有土地上。但內是無論是哪種情況,目前的拆遷容法律法規,更傾向於將拆遷款和拆遷被安置資格給予,房屋的,所有權人,至於使用權人有損失的,可以向所謂所有權人進行追償。
希望能夠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㈤ 鄉里房屋有補償款那房屋所有權歸誰
鄉里房屋的房產證上寫得誰的名字房屋所有權就是誰的。
㈥ 永久性佔地的補償款屬於土地的所有權人還是土地的經營權人
佔地補償款復包括土地補償費、制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土地的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歸土地的經營權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㈦ 如果買房上面寫的所有權歸乙方是不是以後拆遷補償款也是乙方的
是的。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被拆遷人,是被補償的對象。
㈧ 永久性佔地的補償款屬於土地的所有權人還是土地的經營權人
在我國沒有永久性佔地這個說法,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使用權年限不同。居住用地七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徵收補償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的所有人領取土地補償費,經營權人領取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㈨ 拆遷人支付房屋補償款後,房屋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拆遷人
一般情況下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後,拆遷人或者委託拆遷單位拿著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去產權管理部門注銷的,所以被拆遷人不用擔心。
㈩ 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後,對土地使用者給予了青苗(林木)補償,請問補償後,地上林木所有權歸誰所有
一、正確的方式是起訴到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補償協議為依據,政府肯定是能勝訴的,法院一般會責令原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採伐。逾期後,可以強制執行,相關費用由原承包人承擔。如阻撓的,可以罰款或處以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二、這些樹木的所有權,仍然是原承包人的。徵收補償的只是損失費,並不是購買了所有權。
如果工業園區自己組織力量強行採伐的,按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行政」,實際上,在起訴時,還可以要求原承包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當然,園區在起訴前,最好是先履行通知的義務,同時將整個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如此一來,將來訴訟時,合法合理,仁至義盡,對方也無話可說了。誠如斯,則園區的規范行為,也可以樹為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完全可以藉此加以宣傳報道,實乃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