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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法中債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30 00:08:57

1. 民法中的債權屬於什麼權

民法中的權利可分為債權和物權兩種。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專或不屬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1.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2. 債權是一種請求權。權利必須通過請求相對人作出相應的行為才能實現,它是向比較形成權而言的,形成權的實現一般權利人單方行為即可實現。

  3. 債權是一種財產權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主要特徵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2. 民法中的權利是否只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

不是。根據民事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不同,可以把民事法律關系分為專
①物權法律關系屬
②人身權法律關系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
④債權法律關系
但是不能說,民法中的權利分為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債權。因為「權利義務」只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除此以外,
還包括主體和客體。
民法中民事權利的劃分按照一般分類和功能分類有所不同。
一、一般分類

二、從功能上進行分類
包括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共4種
支配權: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
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債券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
抗辯權:訴訟時效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按抗辯權+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人的先訴抗辯權
形成權:追認權+拒絕權+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選擇權+債務的免除權+受遺贈的接受或放棄
總結:「權利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3.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內型的相對權,只在容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4. 民法中的權利是否只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

是我們學習民法中比較基本的東西。一定要掌握。
1、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以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為標准劃分。人身權是以人身之要素為客體的權利,與主體不可分離。進一步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財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 。進一步可分為物權、債權、繼承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這是以民事權力的效力特點為標准劃分。支配權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請求權是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沒有排他性。如債權。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和追認權等。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3、絕對權與相對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效力所及相對人的范圍為標准劃分。物權是絕對權,也稱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也叫對人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原權利與救濟權。這是在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依各權利的地位劃分。比如擔保合同就是從權利。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這是按民事權利與權利人的聯系而分。專屬權不得轉讓,如人格權與身份權。非專屬權如物權和債權,這種權利是可轉讓的.
6、既得權與期待權:是按權利是否現實取得劃分。如既時交付的買賣合同是既得權,而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未死亡之前就屬於期待權。
不知這樣說樓主是否明白。

5. 債權法的區別

[摘要]在民法中物權與債權的區別、物權法與財產法之爭、債權的不可侵性等爭議源於物權與債權的關系不夠明確,物權的內涵和外延不甚清楚,有人把這歸結為在現代社會中物權債權化、債權物權化引起的特例。本文通過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即《擔保權》中規定的權利質權來分析物權與債權及其其他一些權利的關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解答上述爭議。
[關鍵詞]物權 物 物的客體 債權 財產 財產法 債的不可侵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這里以權利為客體設立質權,而質權是他物權中的一種。我們來看他物權的定義:是財產非所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享有的進行有限支配的物權,又稱定限物權。自物權為原始物權,他物權為派生的物權是所有權部分權能與所有權分離的結果;自物權是完全物權他物權是定限物權;①所有權是一切定限物權的基礎。定限物權為所有權所派生,無所有權也就無定限物權。②物權是債權產生前提。從單個交易的角度來看,任何一個正常的商品交換,首先要求主題堆砌交換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否則就不能將該項財產進行交換,從而也就不能產生債權。從定義及自物權與他物權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他物權是以自物權(所有權)為基礎,是從所有權上分離出來的,換一種說法就是,沒有所有權就無從產生他物權。那麼是擔保法規定有誤還是江平先生的定義不盡合理還是另有原因?
我認為,江平先生的定義是合理的也是眼下的通說,擔保法也不是規定不合法理,權利質權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的一種經濟現象,保證了我們交易的安全,促進了我們市場經濟的繁榮,何錯之有?既然定義是合理的,法律規定也是有益的,那麼我認為只有我們在理解物權是發生了錯覺。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來認識一下物權及物的概念。當前的通說是:物權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指能夠為人力所控制並具有價值的有體物。③,上面列舉權利有債權、知識產權及其他不屬於物權的權利,但我們是否能讓其轉變成物權呢?債權作為特定的「物」能夠直接支配並排除他人的干涉,債權可以轉讓,可以設立他物權,可以拋棄,我認為就是對其的一種直接支配,同時其作為一種權利當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其實關鍵在於作為物權的「物」是有其特別規定,即能夠為人力所控制並具有價值的有體物。債權當然能為人力所控制並具有價值,但作為一種權利他是無體的,這么說債權就永遠不可能成為物權呢?其實不然,債權轉變成物權是有先例的,那就是貨幣和無記名證券。梁慧星先生的《建議稿》里就有這樣的規定:第六目 貨幣與有價證券所有權第一百七十五條 佔有貨幣者取得貨幣的所有權。
第一百七十六條 無記名證券所有權的取得,准用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記名有價證券與指示有價證券所有權的取得,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貨幣與有價證券從外觀來看像是一種自然物,而其本質是一種債權。只是這種債權被紙張固定下來了,加上他們具有的一種高流通性,使記載權利的憑證成為權利本身的代表,權利和憑證融為一體,權利就是憑證,憑證就是權利,人們擁有憑證就等於擁有了憑證上記載的權利,而憑證是一種自然物、有體物,就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在它上面成立物權,而使這種債權成為物權的客體——物,也就在債權上成立了物權。這里能使債權成為物權的客體的關鍵就是債權的有體化,通過一種外在有體的形式固定債權,使其成為債權的代表。推理,當任何一種債權通過某種有體憑證來作為其代表,憑證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那麼就等於憑證上記載的債權也就成了物權的客體。有人可能認為憑證只是憑證,他成為物權客體並不表示債權就是物權的客體。其實憑證只是單純的作為一張紙或其他物品時,並不是物權的真正權利,因為憑證作為一張紙可能一文不值,真正的利益是在於其記載的權利。就好象是貨幣一樣,那張紙並不是其物權的客體,而是其記載的權利,那張紙只是其外觀有體的體現,假幣就是一個反例。也就是說只有記載了權利的憑證,就象真正的貨幣一樣,才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憑證就是權利,是權利的外在有體表現,因而憑證記載的權利也就成為物權的客體。也許有人又懷疑憑證就是權利嗎?既然為權利創設了憑證,就是用憑證來代表權利。要是憑證丟失呢,象一般債權丟失憑證並沒有喪失其真正權利,有如何解釋?只有貨幣及無記名證券丟失就等於喪失了其真正權利,而一般債權雖然丟失了憑證但還是有真正的權利是因為,當一般債權憑證的丟失以後,他人並沒取得憑證的所有權,不象貨幣具有高流通性、無記名,自己也沒有喪失憑證記載的權利,憑證就是權利,但並不表示權利就是憑證,因為他不象貨幣那樣具有高流通性,無記名,因而當憑證消失時,只是債權的外在有體表現不復存在,也就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
物權是債權產生前提。從單個交易的角度來看,任何一個正常的商品交換,首先要求主體對其交換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否則就不能將該項財產進行交換,從而也就不能產生債權。④這也就從另一方面說明了債權既然可以轉讓,那麼應當以對其享有所有權為前提。孫憲忠在《德國物權法》中也說到:第398條規定的債權讓於就是債權人對其債權進行處分,而處分行為是典型的行使物權。故從這一現象來看,債權人對其債權也是一種支配權,即對債權的「所有權」,故在處分債權時,債權人的地位與所有權者地位並無本質區別。⑤既然債權在取得外在有體化後能成為物權的客體,在債權上設立物權,同屬於無形權利的知識產權也就可以在取得外在有體形式後成為物權的客體,在知識產權上設立物權。
既然能在這些權利上設立物權,當然就可以以它們為客體設立所有權,那麼肯定就有人會提出疑問,債權與所有權是格格不入的,所有權具有全面性(完全性)、恆久性(無期性),而債權、知識產權的相對性、期限性怎麼能相融合呢?
我並不否認債權、知識產權的相對性、期限性,而是我們在這里錯誤的把債權和知識產權平等起來,在這里債權和知識產權與物權不是同一位階,而是物權的客體。我首先來分析物權的全面性。所有權是最典型的支配權,所有人對所有物的支配,不限於佔有、使用、收益,凡實際上可能而未被法律予禁止的支配行為均應包括在內,特別是包括了對物的最終處分權,表現出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一般性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權。⑥而當債權通過外在有體化表現出一定的物質形態,這種物質形態我們當然可以直接佔有,而且對他的佔有就實際上擁有了債權;也可以使用,我們可以拿出來,比如債券,向債務人行使權利,請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也可以出質,擔保債務;而至於收益是針對耐用品,債權一經行使就不存在,不是耐用品,所以就不會有所謂的收益;對重要的處分權,我們可以轉讓我們的債權,也可以設立質權,甚至拋棄。雖然債權本身只是一種相對權,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而不能去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行為,但債權在這里只是物權的客體,物權的客體多種多樣,客體的功能也就各不相同,飛機能飛,你也就不能要求汽車也飛到天上去,也不能拿個汽車要求別人還債,同理,債權只能要求別人還債,是不能飛的。知識產權一樣,作為物權的客體可以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再來看所有權的無期限性,我們應當正確認識無期限性,不是說只要一旦擁有物權就可以永遠擁有,任何東西不可能無期限的存在,總有消失的一天,既然客體都已經消失,建立客體之上的物權也就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說所有權的無期限性是只要客體有存在的一天,所有權就不會消失。債權、知識產權是有存在的期限,但只要債權知識產權存在一天,不管是一年還是十年、一百年…以他們為客體的物權就跟隨存在。就象一輛汽車,你才開一天就毀了,所有權也就只存在一天了,或許你可以用十年,百年,只要你的車還存在,那麼所有權就不會消滅。
同時以有體化權利為客體的所有權同樣具有整體性、彈力性,同時更反應了近代以來所有權表現的一種觀念性。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客體雖然一般都是有體物,但客體物質的有體性,只是單純的表現在外部的現象,其本質乃是觀念上的價值。因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般的物均具有商品的性質,而商品是以價值加以衡量的。所有權的客體的價值化的極端即是貨幣,單貨幣的本身價值是極其微小的,其價值乃在於交換價值。故貨幣所有權不過是價值所有權,其所有的實體不過是觀念的產物而已。⑦債權、知識產權以一種外在物質形式成為物權的客體,實際上是一種反向運動,不是由物質轉向價值,而是由價值轉向物質,但結果卻趨於一致,即客體的有體性只是單純的外在表象,本質是觀念上的價值。例如,生產者生產出一輛汽車,對他而言,不是這車可以用來做什麼,而是可以賣多少錢,所有權對他來說就是錢、價值。就好象一個把自己的所有財產全部轉化成存款或股票後,他不是一無「所有」(所有權),他還有(所有權)債權。
這樣一來,我們對債權成為物權的客體,可以在債權上成立物權似乎相當的煩瑣,債權已經作為一種權利由債法來規定了,在這里又來規定權利的權利有沒有必要?謝在全在《民法物權論》中也說到債權之歸屬,也以債之關系處理為足,而無當作債權所有權之必要。⑧我認為這句話有兩層意思,一是,債也是有歸屬的,那麼就可以在債權上成立所有權;而是,債權已為債法規定,而無須再在物權中規定。本人也認為,債權已在債法中規定,其中有關於債之歸屬、轉讓、拋棄等處分行為,無須在物權中重復,但並不能因此否認債權也可以成為物權之客體。我們只需就物權的客體物作出一種正確的解釋,擴大物的外延,就可以使債權的歸屬、轉讓、拋棄、設立他物權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以符合其本質。否則,債權就不能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證,也是民法嚴密的邏輯受損,不按邏輯而去對其作出一種例外的規定。所以以這種理由來反對債權是物權的客體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眼下有一種爭論,就是我們應該立物權法還是財產法。我認為爭論的起由還是物權與知識產權、債權、財產權的關系的爭論。我們來看鄭成思教授的文章:有學者主張「財產權」是上位概念,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十分廣泛的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用「財產權」代替「物權」,將把除人身權以外的全部權利囊括其中,就不應該有獨立的債和合同制度。我們認為,主張用來代替「物權」的「財產權」顯然並非所謂上位的「財產權」。把財產權定義為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之上的總的權利已經被證明是錯誤的觀點,而且這種提法有很令人費解之處。⑨有的學者斷言「債」也屬於「財產權」,同時有指出:財產法是規范財產歸屬的、債權法是規范財產流轉的。至於轉移這種動態自身又怎麼成了「財產」了?⑩我們建議,設立「財產法」而非「物權法」。其根本理由在於,「物」在財產中的比重已經很小,「物」又是一個缺乏彈性和延伸性的概念。如果以「物權」為起點立法,就會造成調整社會財富關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將社會財富的主要部分排除在外的結果。(11)假設一個富人把自己的全部房地產、汽車、電器、時裝、首飾等一股腦都換成現金,然後存入銀行,換成定期存單和旅行支票,難道鄭成思教授就真的認為他變成了「無產者」?!(12)我認為應當正確理解財產和財產法的區別,財產就是能為人力所控制並具有價值的物(廣義物,包括有體的,無形的),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債權作為一種財產也是無可置疑的,就象梁慧星所說。但財產包括債權並不意味財產法也包括債法。理由就是鄭成思教授說的債法是規范財產流轉的,一種財產的流轉、運動是不可能成為財產的。我們來看債法的規定主要是債的產生,債的履行,債的消滅。而沒有規定債權作為財產他的價值,使用收益。債法嚴格來講應當是規定財產是如何流轉,所以債法不叫債權法,就是要區別債法和債權。至於由於財產流轉產生的債權才能成為財產的一種。因此本人認為嚴格來說債法不是財產法,也不能用財產法來取代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因為財產里除了物權、知識產權還有繼承權、債權。但由於債法里也規定有債權效力、轉讓等,也可以算是財產法的一部分,不然財產法了里的債權又是在那裡呢?
認清物權與債權的區別同時可以解釋債權的不可侵性。債權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在債權上可以成立物權,對債權歸屬的侵害其實是對以債權作為客體的物權的侵害。只有物權具有的絕對權並可以排除他人干涉,才能解釋債權的不可侵性。而所謂通過侵害債務人或者債權標的來侵害債權,我認為是不存在的。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不管他人有沒有知悉,都不可能對他人產生排除干涉的權利。如果認為其有這種效力的話,我們可以設想:假如第三人明知債務人為債權人設計一種機器設備,為了自己產品的銷售而綁架債務人,致使債權人不能如期得到設計圖樣而延誤生產,而債權人也就無法如期向其訂購者叫貨,訂購者不能如期生產出產品又無法如期向消費者供貨,那麼這個第三人是否要向債權人、訂貨者、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社會是一個巨大的網路,廣泛的聯系,只怕到大最後他都要向自己主張侵權了。債權人在與債務人成立債時應充分想到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各種的情況,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不是現實的權利,必然有風險,這是不可避免。當債務人不能履行時,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來賠償,債務人以其損失要求第三人賠償,即使債務人沒有賠償能力,也不向第三人追償,這時可以適用代位權規則,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如果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法理根據是什麼呢,第三人和債務人的關系是連帶責任嗎?如果不是,那麼就等於債務人不要承擔違約責任了,合同法中規定的嚴格責任是不是也要改寫了?
結語:民法自《德國民法典》,物和物權的概念出現以來,一直以邏輯嚴密為其驕傲,民法的發展取得了質的突破。我們不應當逆流而動,而是應當來不斷完善他的邏輯體系。我認為承認債權的「物」性,將使民法的發展更進一步!

6. 民法中最常見的幾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所有權、債權,能運用權利義務概念加以說明。

其實民法中常見的法律關系有很多,針對不同的權利義務有不同的法專律關系。
比如說債權屬中,債權人有向債務人索要標的的權利,也有遵守約定期限的義務,債務人則有抗辯的權利,也有還款的義務。
在所有權當中,權利人享有排他性的權利也就是說除了所有人以外其他人不得干涉的權利,而義務人則享有不幹涉的義務。
其實針對不同案情才能明確的分析出不同的法律關系,才能進一步明晰雙方的權利義務。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o(∩_∩)o

7. 受益權,物權,債權,所有權有什麼不同

對我國《保險法》相關內容分析,可以認為:受益權是指對保險金享有的請求權。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8. 民法債權中的問題

首先,合同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的利益,專而債權人的撤銷屬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其次,合同撤銷權是在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應撤銷的情形下行使。而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合同撤銷權與合同解除權雖然都能發生合同效力溯合同撤銷權
及消滅的後果,但前者適用的對象是可撤銷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撤銷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規定,後者適用的對象是有效合同,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約定。

9. 民法為什麼將物權和債權分開

(一)物權與債權反映不同的財產關系,體現不同的經濟利益
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版權,其體現的經濟利益,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二)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
(三)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
(四)物權與債權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別
(五)物權、債權的變動不同物權的變動采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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