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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版權

發布時間: 2020-12-30 02:49:34

A. 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

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

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

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

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

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

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

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

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

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

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

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

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

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

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B. 電子商務網站的主要技術點是什麼那些可以申請軟體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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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登記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軟體的鑒別材料;
軟體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全部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3、相關的證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2)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3)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明;
(4)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C.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網路著作權的名詞解釋

電子商務中的網路著作權是指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主要是著作人對其創作的網路作品所享有的人格權與財產權,從廣義上看,在計算機網路上發表的作品都是網路作品。隨著網路時代的發展,普通百姓從網上下載音樂、電子書,甚至對現有的作品進行惡搞等行為,似乎已被廣大百姓接受,但這些為往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D. 什麼是電子商務中的網路著作權

電子商務中的網路著作權是指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主要是著作人對其創作的回網路作品所享有的答人格權與財產權,從廣義上看,在計算機網路上發表的作品都是網路作品。隨著網路時代的發展,普通百姓從網上下載音樂、電子書,甚至對現有的作品進行惡搞等行為,似乎已被廣大百姓接受,但這些為往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E. 1119221145 電子商務

商助復習題

第1 題:亞洲最早的電子商務法是( D )制定的。

A. 中國
B. 日本
C. 新加坡
D. 馬來西亞

第2 題:
( B )是規范網路信息鏈接的重要法律,該法是調整工商企業在經營活動競爭中的行為准則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A. 《著作權法》
B. 《反不正當競爭法》
C.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D. 《專利法》

第3 題:
個人隱私偏好平台英文縮寫是( C )

A. OPA
B. P2P
C. P3P
D. OPA

第4 題:
我國域名注冊實行的原則是( B )

A. 優先注冊
B. 先申請先注冊
C. 商標注冊
D. 自動注冊

第5 題:
1999年Intel公司在推出奔騰3處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識別用戶身份的序列號,這種網路隱私權方式屬於( B )

A. 監視軟體的濫用
B. 濫用識別機制
C. 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 Cookies 文件的濫用

第6 題:
調整對象是立法的核心問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是( A )

A.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B. 互聯網交易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C. 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D. 網路消費者的權利維護

第7 題:
對資料庫除採取著作權保護外,還提供「特殊權利」保護是( A )頒布的相關法律。

A. 歐盟
B. 美國
C. 日本
D. 中國

第8 題:
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想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的行為屬於( C )

A. 域名搶注行為
B. 域名混淆行為
C. 域名混淆行為
D. 反向域名侵奪

第9 題:
我國電子簽名立法採用了( C )

A. 技術特定型的立法模式
B. 技術中立型的立法模式
C.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 不同於其他三種任何一種的立法模式

第10 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網上銀行設立規定的立法是( D )

A. 《網上銀行法》
B. E條例
C. 《網上銀行設立規定》
D. 《虛擬銀行認可規則》

第11 題: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害的,有權向誰請求賠償( A )

A. 提出警告的人
B. 著作權人
C. 網路服務的提供者
D. 人民法院

第12 題:
TRIPs對商業秘密作出的規定不包括( C )

A. 受保護的信息作為整體或作為其中內容的確切組合,不是該信息領域人員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
B. 因構成秘密而具有的商業價值
C. 電子商務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網路經營方法
D. 權利人為保密採取了合理的措施

第13 題:
SET協議的信用卡支付屬於( C )

A. 無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 簡單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 專用協議信用卡支付
D. 通過第三方驗證的信用卡支付

第14 題:
電子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D )

A. 司法部
B.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 商務部
D. 信息產業部

第15 題:
現代意義上的隱私權概念起源(D )

A. 英國
B. 法國
C. 瑞典
D. 美國

第16 題:
《電子資金劃撥法》和E條例中對卡類存取工具的發行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哪項權利( A )

A. 消費者選擇權
B. 消費者知情權
C. 消費者財產安全
D. 消費者隱私權

第17 題:
美國第一部關於網上隱私的聯邦法律《兒童在線隱私權法案》於2000年4月21日起生效,從即日起在網上搜集( C )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可處以上萬美元的罰款。

A. 10歲
B. 12歲
C. 13歲
D. 16歲

第18 題:
下列不符合商業秘密主要特徵的說法是( C )

A. 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
B.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信息
C. 屬於網路專利方法的一種
D.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第19 題:
已經獲得Internet工程組標准認可的電子支付安全協議是( A )

A. SET協議
B. SSL協議
C. SSH協議
D. PKI協議

第20 題:
網站在搜集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信息前必須徵得其父母的允許,否則,每違規一例將被處以11000美元罰款。此規定出自( D )

A. 英國《數據保護法案》
B. 美國《電腦匹配和隱私權法》
C. 歐盟《個人數據資料保護公約》
D. 美國《兒童在線隱私權法案》

第21 題:
收集網路個人信息資料聲明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如下:(AB C D E )

A. 收集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目的的聲明
B.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聲明
C. 查閱、修正及更新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聲明
D.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措施及隱私權保護政策鏈接的聲明
E. 其他選項都對

第22 題:
以下為商業秘密主要特徵:(A B D E )

A. 不為公眾所知悉
B.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C. 一般為專利技術
D. 具有實用性
E.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

第23 題: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使用行為按使用方式可分為:( A B E )

A. 內部使用
B. 外部使用
C. 直接使用
D. 間接使用
E. 反饋使用

第24 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表述正確的有:( B D E )

A.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繼續使用
B. 用戶未經許可商業使用軟體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軟體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C.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並停止使用
D.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E.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將給復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第25 題: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中的中立原則包括:( A B D E )

A. 技術中立
B. 媒介中立
C. 內容中立
D. 實施中立
E. 同等保護

第26 題:
電子資金劃撥的風險包括:( A BC D E )

A. 信用風險
B. 流動性風險
C. 系統風險
D. 欺詐風險
E. 操作風險

第27 題: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A D )

A. 發表權
B. 展覽權
C. 表演權
D. 翻譯權
E. 攝制權

第28 題:
支付命令錯誤包括:(A B C )

A. 支付命令表述錯誤
B. 錯誤的支付命令
C. 支付命令的錯誤執行
D. 支付指令認證錯誤

第29 題:
網路隱私權保護模式主要包括:(B C )等。

A. 法律規范
B. 建設性的行業指引
C. 技術保護模式
D. 網路中介隱私認證服務
E. 安全港模式

第30 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A B C D E )

A. 已在報刊上刊登,網站予以轉載、摘編,沒有支付報酬
B. 已經在網路上傳播的作品,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但沒有註明出處
C. 已經在網站上傳播,並且聲明不得轉載的,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D. 已經在網站上傳播,並且聲明不得轉載的,報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E. 其他選項都是
第31 題:
對於在國際頂級域名下發生的搶注,權利人應到英國去解決,因為此類域名在英國注冊。 ×

第32 題:
關於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安全港模式是美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條例中所創設的制度,僅適用於兒童網上個人隱私的保護。 √

第33 題:
英國1984年頒布的關於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是《數據保護規章》。×

第34 題:
火災是造成計算機網路安全隱患的過失行為。 ×

第35 題:
電子商務整個過程中最核心、最關鍵的環節是電子認證。 ×

第36 題:
網路中的域名絕對惟一的標識一個網路用戶的地址,其他用戶不可能再使用同一個域名來標識自己的地址。√

第37 題:
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信息權利在19世紀後半葉獲得了法律的確認。 ×

第38 題:
具有實用性是屬於商業秘密特徵的一種。 √

第39 題:
目前,電子商務應用面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是美國。 √

第40 題:
美國1974年制定的《隱私權法》的針對對象是利用電腦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

第41 題:
簡述網上銀行對客戶負有的主要義務。
答:網上銀行度客戶負有的主要義務:
(1)預先申明的義務:對於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採用的安全技術、交易條件變更的通知等均應作出事先申明。
(2)保密的義務:網上銀行對自己所掌握的客戶自身資料和客戶賬戶交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3)執行的義務:即銀行必須保證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執行客戶指令的義務。

第42 題: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徵。
答: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徵是形式規范、技術規范、開放規范、多重規范。

第43 題:
簡述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的情況。
答:美國猶他州於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內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國參眾兩院分別通過了《數字簽名法案》,美國的全國州法統一委員會也於1999年7月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時採納。2000年6月柯林頓簽署了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國際與跨州電子簽名法》。

第44 題: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
答: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主要包括中立原則、自治原則、功能等同原則和安全原則。其中中立原則包括:
(1)技術中立。
(2)媒介中立。
(3)實施中立。
(4)同等保護。

第45 題:
論述網路隱私權在國際上兩種主要保護模式的內容和利弊,提出你對我國保護模式的建議。
答:(1)總體上說,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對策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歐洲的國家立法主導型,另一種是美國的企業自律主導型。
(2)歐洲國家在個人數據資料保護與跨國流動方面採取了國家立法主導的模式,這種模式是以政府為主導實現對個人數據資料的保護。美國聯邦政府在對於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的議題上採取企業自律模式,其立場所強調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從憲法對私人財產的保護來規范。
(3)歐盟採取的國家立法主導模式更有利於對個人數據資料的隱私保護,而美國採取的企業自律模式則更符合企業自由原則的要求。
就我國而言,國家立法主導模式更符合我國的國情,但同時也要鼓勵產業界建立相應的自律機制。

第46 題:
案例:
「名牌網」是一個為買、賣雙方提供商品交易的網路服務商,賣家王某於2012年3月,在「名牌網」上開設了「腔調名牌館」的網店,並在2012年8月開始在網上銷售假冒「GUCCI」、「PRADA」、路易威登等注冊商標的衣服、鞋子、箱包等商品,總計銷售假冒124個注冊商標的商品36110件,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174萬余元,違法所得人民幣410萬余元。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機構在先後接到眾多在該店購得假冒名牌商品的買家投訴後,根據「名牌網」提供的買家信息與線索,查獲該網店大量假冒商品,貨值金額合計人民幣315萬余元。
結合案例材料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名牌網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答:(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該案例中王某開網店專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410萬元,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名牌網作為一個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名牌網雖然提供了買家信息與線索,使得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機構得以查獲該網店,但僅從這一點,不能肯定其沒有參與該網店的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名牌網在以下情況下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①參與他人侵權行為;
②通過網路幫助他人實施侵權;
③明知該網店通過實施侵權他人權利依然縱容;
④經權利人提出警告,但卻不採取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F.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的目錄

第1章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
1.1電子商務概述
1.1.1電子商務的含義
1.1.2電子商務的基本特徵
1.1.3電子商務的分類
1.1.4電子商務框架
1.1.5中國互聯網發展與電子商務
1.2知識產權概述
1.2.1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徵
1.2.2知識產權的類型與性質
1.3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的關系
1.3.1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觀念、特點及保護程序的挑戰
1.3.2中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
1.3.3國際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
1.3.4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1.3.5電子商務對具體知識產權保護的挑戰
習題l
第2章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保護
2.1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
2.1.1網路條件下作品表現形式
2.1.2網路條件下著作權的延伸
2.1.3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
2.1.4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2.2電子商務與著作權保護
2.2.1電子商務與著作權保護的關系
2.2.2電子商務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
2.2.3電子商務中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2.2.4電子商務中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2.3網路服務商對著作權法的侵權問題
2.3.1網路聯線服務商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幾種理論
2.3.2不同國家網路服務商著作權法律責任
2.4鏈接所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2.4.1鏈接的概念和分類
2.4.2鏈接帶來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2.5電子商務中資料庫的保護
2.6電子商務著作權保護的利益平衡
2.6.1利益平衡的兩個層面
2.6.2利益平衡的實現
習題2
第3章電子商務域名和商標權的保護問題
3.1電子商務與域名的關系
3.1.1域名概述
3.1.2域名的管理機構及注冊
3.2電子商務與商標權
3.2.1商標權概述
3.2.2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標使用和商標權
3.2.3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3.2.4現行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
3.2.5電子商務活動中商標侵權責任承擔
3.3域名與商標的法律關系
3.3.1域名是否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
3.2.2域名是否可以歸入商標范疇
3.4域名爭議和商標糾紛
3.4.1域名糾紛的產生原因
3.4.2糾紛的主要類別
3.4.3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3.4.4處理糾紛的途徑
3.5馳名商標的網上保護
3.5.1馳名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地位
3.5.2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
3.5.3美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3.5.4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習題3
第4章電子商務的專利權保護問題
4.1專利權及相關的法律制度
4.1.1專利權的概念
4.1.2國內外專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4.1.3專利制度的特徵
4.2電子商務專利技術
4.2.1電子商務的專利技術框架
4.2.2電子商務專利技術特點
4.2.3電子商務對專利權問題的影響
4.2.4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專利權
4.3國內外企業電子商務專利現狀分析
4.3.1國內企業電子商務專利現狀分析
4.3.2國外企業電子商務專利現狀分析
4.3.3電子商務專利申請的發展趨勢
習題4
第5章電子商務立法中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問題
5.1網站的知識產權保護
5.1.1互聯網技術簡介
5.1.2網站(網頁)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5.2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知識產權法律責任
5.2.1網路內容提供商侵權問題
5.2.2網路中介服務商侵權問題
5.3鏈接的知識產權法律責任
5.3.1超文本鏈接的著作權侵權責任
5.3.2我國超文本鏈接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5.4網路用戶在電子商務中的侵權問題
5.4.1下載
5.4.2網上瀏覽
5.5網路環境下幾種合理的使用行為
5.5.1為私人使用的目的下載作品
5.5.2為學校教育製作多媒體製品
5.5.3網上遠程教育帶來的合理使用問題
5.6網路侵權行為的避免
習題5
第6章典型案例
6.1域名和商標保護的案例與分析
6,1.1案例一:石家莊福蘭德公司訴北京彌天嘉業公司案
6.1.2案例二:寶潔公司訴國網公司案
6.2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例
6.2.1案例一: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網頁著作權糾紛案
6.2.2案例二:上海一家政服務有限公司訴另外一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網站著作權糾紛
6.3綜合案例
6.3.1案情簡介
6.3.2公證取證難辨真偽
6.3.3網上商標保護缺少規范
6.3.4網上創作「身份」尚未明確
6.3.5網路版權保護立法需加強
參考文獻
……

G. 外貿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怎麼區分

外貿電子商務和國內電子商務,有以下不同:
1.款項支付、交易習慣的不同:前者涉及國際支付,流程更多,參與方更多。例如國際支付,往往要通過國際信用卡組織。而且,國際支付中介對消費者的保護更為嚴格,例如退貨期更長,對支付帳戶有許可權設置(即使知道帳戶密碼的人,也不一定有權使用——paypal即如此)。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風險也在加大。比如說,國外信用卡公司有charge back 的規定,這在某種程度上滋養了信用卡購物詐騙;
2.運輸與通關:前者涉及國際支付,需要進出海關。進出關的流程較多,也較嚴,不少產品都會因各種原因而滯留海關,或者貨物會被返回。而國內沒有這個過程。做過跨國交易的人都知道,通關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
3.交易周期不同:從客戶下單到交易的最終完成(以賣家順利收到貨款為准),前者的周期更長。之所以周期較長,有多個原因。一是運輸距離遠,而且進出海關耗費時間多,所以運輸時間長;二是買賣雙方往往無法及時聯系,比如說由於時差關系,你想和對方聯系時,對方在睡覺了;三是國外客戶一般更為挑剔(個人認為是這樣),所以打交道比較費事;
4.風險不同:一般來說,外貿電子商務的風險也更大。海關的政策、各國法律規定有時候是對我們構成不利,另外,國際詐騙行為手段也更多樣,更復雜;
5.產品方面:由於各個國家的情況不一樣,有些產品(比如虛擬物品)難以在外貿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但國內的話,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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