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
A. 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表演權包括哪些
根據著作權法第9條第9款,表演權就是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內。
主要容內容包括:(1)表演自己的作品;(2)授權他人表演其作品;(3)公開傳播作品的現場表演;(4)授權他人用各種方式公開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主要權利包括:(1)表明身份權、(2)保護表演形象權、(3)許可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權、(4)許可錄音錄像權、(5)許可復制、發行權、(6)許可信息網路傳播權。
B.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發表的含義是()
一、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所謂「公之於眾」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眾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給家屬、親友,或向某些專家請教。是否公之於眾並不取決於聽眾或者觀眾的數量,很多情況下取決於作者的主觀意向與提供作品的方式。向公眾發表演講,聽眾可能很少,也屬於發表;將作品提供給親屬、親友,可能觀者很多,也不是發表。發表權是決定是否發表的權利,作者只要作出發表或者不發表的決定即是在行使發表權,並不是說作者必須自力親為去發表作品才叫行使發表權。
二。以復制、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必然要發表作品。因此,有人認為,發表權屬於財產權,或者兼具人身權與財產權兩種性質。的確,發表權與作品的使用密切相關,不發表作品而首次以復制、發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但是,與財產權同時行使並不表明本身就是財產權。發表權的重點在於是否公之於眾。如果作者單獨行使發表權而不行使具體的財產權,很難說此發錶行為是行使財產權利,如在公眾集會上發表演講,留下遺言其作品在其死亡後可以公之於世等。著作權法在規定發表權時,在很多情況下作了不同於其他人身權的處理。如規定了其他三項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卻規定發表權與作者的財產權一樣,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五十年。這樣規定是從有利於作品的傳播出發的,而不是因為發表權是財產權。
C. 《著作權法》保護哪些權利
著作權是著作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它是由多項權利構成的一個權利綜合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D.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不能轉讓的權利是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十七種權利,其中5-17項屬於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版1-4項屬於人身權,不可轉讓。權它們是: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E.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使用制度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定許可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作品在刊登後內,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容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刪節,但對文章內容的修改,則應徵得作者的同意。
二、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造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
四、為實施國家九年義務教育或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美術、攝影作品。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F. 嗶哩嗶哩中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以下哪些著作權利
正確答案是以上三個都是,我剛才答完
G.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有四種,即: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著作權法》第四章用四節分別規定了這四種鄰接權。鄰接權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出版者權,指圖書、報刊出版者享有的權利,主要有版式設計專有權、專有出版權;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和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的客體是表演活動;錄制者權是指錄音錄像製作者享有的權利,錄制者權的主體包括錄音製作者和錄像製作者,客體是錄製品,包括錄音製品和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組織權也叫播放者權,是指播放者享有的權利,播放者包括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不是廣播、電視節目。鄰接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其中人身權的保護沒有期限,而財產權的保護有期限。
H. 我國著作權法對權利限制的例外是如何規定的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I. 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共有幾條
著作抄權法共六章59條。
第一章襲總則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表演
第三節錄音錄像
第四節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附則
J.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不屬於作者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是單位作品
縱橫法律網 鄭立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