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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之行使絕非不法

發布時間: 2020-12-30 06:50:32

1. 何為生產資料歸全體勞動者所有

全民所有制的財產歸全民所有嗎?
1 、長期以來,在理論界,將我國目前占統治地位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即生產資料由國家佔有和管理的形式,稱為全民所有制。以下,我們對這種所有制的實質略作探討。
2 、幾乎所有"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和其他有關論著,在論述現行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質及其優越性時,主要依據都是無產階級革命導師對共產主義社會所有制特性的表述和預見。就是說,"某一對象的特性不是從對象本身去認識,而是從對象的概念中邏輯地推論出來"(引自《反杜林論》第93頁)。
3 、全民所有制的定義主要有兩種表述:
第一種: 全民所有制是"全體人民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形式"(見許滌新主編《政治經濟學辭典》)。
第二種: 全民所有制是"生產資料歸全體勞動者共同佔有的一種公有制形式"(見宋濤主編《政治經濟學(下卷)》)。
無論那種表述,都是馬克思恩格斯有關論述的再版。問題在於:導師論述的是他們設想的共產主義社會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特徵。而我們的理論和宣傳用這些定義去說明現行的全民所有制,並據此推論其種種優越性。
4 、如果我們不只是將"全體人民"理解為一種名義,一個概念,那就必須認識到: 它不單是一個概念,也是實實在在的群體;不但是整體,同時又必須是現實的各個個人所組成。在這個全體人民中,有各種各樣的勞動者,也有一些有勞動能力卻不勞而獲的人。從腰纏萬貫的致富能人,到沿街乞討的流浪者,我們都不能憑主觀意志將其中任何人逐出"全體人民"的范圍。全民所有制的財產屬於全體人民,也屬於那些有勞動能力卻不勞而獲的成員嗎?
5 、定義的第二種表述,避免了第一種表述的明顯缺陷。然而,全體勞動者,依靠工資生活的國有企業職工,以集體形式佔有某些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的勞動者,以私有形式佔有一定生產資料的小生產者,以及那些腰纏萬貫的新生富豪們,都是國家和現行經濟、政治理論承認的勞動者。全體勞動者是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是不是說: 全體勞動者的這幾個在社會經濟地位上極為不同的部分,對全民所有制財產具有同等的權利呢?如果不是,那"共同佔有"豈不是空談么?
6 、誰也無法否認,在目前的社會,無論是全體人民,還是全體勞動者,仍是由經濟地位和經濟利益極為不同的各個部分,由在生產資料佔有關繫上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和權利的各個部分,即由不同的階級組成。說生產資料屬於"全體",屬於不同的階級,無非是說: 它不屬於任何階級!
7 、"一切生產都是個人在一定社會形式中並借這種社會形式進行的對自然的佔有"(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無論個人還是群體,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決定了他在分配、交換和消費中的地位,因此也就是他在所有制關系中的地位。所有者的權力,首先是在生產過程中對生產資料運用的權力。因此,勞動者和社會生產資料在生產過程中的直接結合,是社會主義生產過程的根本特點。毫無疑問,個體勞動者和集體所有所有制單位的勞動者與全民所有制的生產資料是不可能直接結合的。而國有企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國家(事實上是國家權力的代表)的允許方能進入生產過程,運用生產資料。這是有媒介的,間接的結合。可以認為,在現實社會中,無論個體勞動者、集體所有制單位勞動者、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勞動者,都沒有直接運用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的權力。
8 、許多有關著述將職工參與企業管理,提合理化建議作為論證勞動者是企業主人、所有者的佐證。然而在實質上,這是遠遠不夠的。許多發達國家的企業中,合理化建議活動比我們深入的多,廣泛的多,能認為那些勞動者是在發揮所有者主人翁的作用嗎?至於企業管理民主化,且不說目前發展到怎樣的程度,最起碼民主管理是企業領導者認可方能實行。甚至許多企業的工會也只是起著福利部門的作用。
9 、誠然,勞動者在所有制中的地位,是由目前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的。但這恰恰說明,用已有的定義、概念去說明現實的全民所有制是不適當的。勞動者能否成為真正的所有者,不取決於人們的主觀願望,不取決於概念的邏輯推論,不取決於任何法律規定。"正如其他一切社會進步一樣,這種佔有之所以能夠實現,並不是由於人們意識到階級的存在同正義、平等等等相矛盾,也不僅僅是由於人們希望廢除階級,而是由於具備了一定的新的經濟條件"(恩格斯《反杜林論》第278頁)。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是生產社會化發展的要求和結果,而不是人們主觀願望的結果,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結果。當生產力發展水平還較為落後時,當生產社會化程度還不足以使全社會勞動者在經濟上密切相聯、從而是政治上也密切相聯時,當工人階級還沒有強大到能夠自己代表自己的時候,當勞動還只是勞動者謀生的手段,只是為了勞動力的再生產和延續,當全體勞動者還是由經濟利益不同的部分,即由不同的階級組成時,全體勞動者成為社會生產資料的共同所有者是不可能的。
10 、"什麼都不據為己有的佔有,是自相矛盾"。僅將概念與現實對比,就已經使我們陷於困境了。曾經有人在1986年以前就尖銳地指出:"我們三十多年來一直對國營企業職工進行主人翁思想教育這件事,恰恰證明了國營企業職工還不是企業的主人。"(轉引自《新華文摘》1986年第十期《理論狂人》)。多少年來,經濟理論談及所有制問題,只好抽象地談論社會勞動者整體佔有,而很少涉及勞動者的現實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對財產的權力以及權力的具體運用。沒有權力具體運用的"權力"是不存在的。
11、 全體勞動者(或全體人民)只是全民所有制財產的名義所有者,全民所有制的生產資料只是在名義上歸全民所有。

與國家所有制有關的問題
12、名義的所有制要採取現實的形式。名義的全民所有制,採取了國家所有的形式,在分析國家所有制之前,有必要先分析幾個根深蒂固的觀點。
13、國家是所有者。這種觀點不但在教科書和理論宣傳中經常看到,它也深深置根於人們的頭腦之中。
國家不是所有者,也不可能是所有者。無論是什麼性質的國家。
所有者是所有權的人格化。所有權必須通過現實的各個個人方能實施,無論是個體還是群體。
目前任何現存的社會形式,都還不能消滅階級差別和對立,因而也就消滅不了作為國家的國家。國家並沒有脫離它原來的意義,它還是作為階級政治統治機器存在的。
國家是某個時代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生產資料所有者的政治體現。即使經濟發展要求國家擔負經濟管理職能,這也只是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的最高形式。但仍不能認為國家是所有者。
國家所有,不過是某個階級或集團藉助國家的形式實施的佔有。歸根結蒂,誰支配國家,誰就是名義上屬於國家的財產的所有者。說國家是所有者,無非是說支配和掌握國家政治權力的人是所有者。
14、國家代表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個觀點如果用於宣傳上,也許是必要的。有哪個現代國家不宣稱自己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呢?但將它用於理論研究,用於探討社會問題,卻是不科學的。當社會是由不同的階級組成時,國家就不可能代表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同階級的根本利益是根本不同的。小生產者希望那種"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園詩般的關系"永遠保持下去,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加入有產者的行列。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只有在消滅了階級,從而最終使國家歸於消亡,才能徹底實現。
我們的社會目前還是小生產者的汪洋大海。以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為目的的國家,不是要代表他們的根本利益, 而是要遵循社會發展的要求,用經濟的力量去摧毀小生產,使小生產者脫離他們原在的行列。
並且,說國家是某一群體的代表,就不能不涉及這個群體對其代表者的選擇和制約等等問題。在我們社會中,人民的現實主體除了企望"好官政治",對國家權力的代表們能有多少權力呢?
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利益這一觀點,常被用來證明國有財產屬於全體人民所有。有的文章認為: 國有制的財產歸全體人民所有,是由國家的性質——即所謂國家代表全體人民根本利益——決定的。似乎不是所有制的性質決定國家的性質,不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而是相反。這種觀點是明顯錯誤的,論證也是不能成立的。
15、國有制等於公有制。
有關著述論證此觀點時,其依據依然是革命導師對未來社會經濟關系的設想和預測。其中多出自恩格斯《反杜林論》。"國家真正作為整個社會的代表所採取的第一個行動,即以社會名義佔有生產資料......"。以上這段話幾乎被所有論證國有制即公有制的論者引用。同時,幾乎所有引用者將緊接著的一句:"同時也是它作為國家所採取的最後一個獨立行動"用省略號代替了。引用者們深知,恩格斯所說的國家和現實中的國家有本質的不同。科學論斷被肢解,被各取所需,這真是理論的悲哀。(以上引言見《反杜林論》第277頁)
恩格斯指出:"國有化在經濟上已成為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國有化才意味著經濟上的進步,才意味著在由社會本身佔有一切生產力方面達到了一個新的准備階段"(《反杜林論》第274頁)。也就是說,即使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國家不得不承擔起對社會生產過程的管理,國有化也只是為社會本身佔有生產力做准備,而不能等同於社會佔有,更不要說由於非經濟目的而實行的國有化了。國家所有制首先是經濟行為,是為使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而存在,而不是為了保證人們自以為具有的某種社會政治性質。

全民所有制的實質
16、定義:國家所有制是由國家代表全體勞動者佔有社會財產、行使所有權。
17、無論我們申明國傢具有什麼政治性質,國家的性質也不能決定所有制的性質。那麼,國家所有制的實質是什麼?無疑,這不能由對象的概念邏輯地推論出來,只能通過對對象本身的現象去研究,只能從所有權運用過程中去研究。
18、經濟學家們認識到:"由國家代替全體勞動者和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佔有生產資料,絕不意味著這些生產資料是由國家政權支配和使用"(見宋濤主編《政治經濟學(社會主義部分)》)。國家的任何權力,都是通過各級國家行政機構行使的。國家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國家各級機構、以至於國有企業,都具有了雙重身份。它們首先是一定范圍的政治權力主體,並且因此具有支配相應范圍內財產的權力。名義上屬於全體人民所有的具體的不同的財產,在形式上表現為各級國家行政機構、各級不同的行政政治權力主體所有。

《共產黨宣言》明確指出「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前提條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個人都得到解放,社會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談及未來社會的生產方式時,馬克思多次採用了「聯合起來的個人」這個提法,突出個人在未來經濟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聯合起來的個人對全部生產力的佔有」,「全部生產集中在聯合起來的個人手裡」,「受聯合起來的個人支配」,「聯合起來的社會個人的所有制」,「重建個人所有制」,「實現個人所有權」等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他還把個人所有權同自由聯結在一起,認為「生產者不佔有生產資料是不能獲得自由的」。可見,在馬克思的心目中,未來社會的佔有制度,稱之為社會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都包含著勞動者個人的自由權利,即生產資料所有權。排斥勞動者的個人所有權的佔有方式,絕對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
可是,在中國的傳統觀念里,「公」等同於國家、官府,個人、家庭則歸入「私」的范疇,兩者是絕對對立的。所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都是把王家的田稱為「公田」,老百姓的田稱為「私田」。康有為在《大同書》里把國家所有的工商業稱為「公工」、「公商」。孫中山更是明確地聲言:「公有即為國有,國為民國,國有何異於民有」。他們都把「公」理解為國家和代表國家的君主,卻與老百姓無緣。在這種傳統文化的基礎上,以這樣的思維方式,自然不容易正確理解和接受強調個人和自由的馬克思主義。
由此可見,我們傳統所理解的公有,不符合於馬克思主義關於社會所有和公有的概念。它妨礙我們對我國現有經濟結構的正確認識,尤其是不能正確理解國有經濟的性質。以前往往有人把國有企業的改革——特別是產權制度的改革,說成是「資本主義化」,「私有化」,其認識根源就在這里。
對公有制的錯誤認識必然伴隨著對私有制的誤解。曾經有這么幾年,「反對私有化」的呼聲相當高。有些人把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股份制、職工持股等,統統斥為「私有化」。在推行「抓大放小」的方針時,有人還高呼「堅持公有制」。《中國改革》1999年第7期發表評論員文章《非國有化:國企改革的根本出路》,不但遭到左派雜志的抨擊,而且還受到有關當局的懲處。應該指出:《中國改革》評論員的文章是有道理的,問題是那些自命正確的批判者頑固地站在國有企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高級形式的錯誤立場上。他們的公式是國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因而非國有化=非公有化=私有化。而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來審視,國有制不等於社會主義公有制,非國有化當然就不等於非公有化,不等於私有化、資本主義化了。非國有化的涵義,主要是進一步公有化,如股份制改造、職工持股、由民營企業兼並等,都是增加了而不是削弱了國有企業的社會主義因素。當然,非國有化也包括了私有化,它有兩種情況,一是國有企業資產被貪官污吏掏空或轉移,企業性質早已不是國有制而是官僚所有制了,這是一種私有化;另一種是中外資本家兼並或收購國有企業,這對於那些瀕臨破產,即將蛻化為官有制的國有企業來說,未嘗不是一種進步,因為私有化可以為陷入困境的國有企業注入來自利潤動機和競爭動機的活力,以及適應生產發展需要的自我調節功能。所以,我們應當反對國有企業經營者化公為私的私有化,支持資本主義企業兼並或收購國有企業的私有化,因為前者意味著倒退,後者意味著進步。
在反對私有化的呼聲中,還有一個理論性的混淆,就是把個人所有制同私有制混為一談。作為私有制社會的佔有制度,私有制和個人所有制都意味著私人佔有生產資料。但私有制指的是剝削者(奴隸主、封建主、資本家等)憑藉佔有的生產資料驅使他人勞動,以剝削其剩餘勞動;個人所有制則是勞動者(小商販、小手工業者、自耕農等)依靠自己所有的生產資料來進行勞動。《共產黨宣言》中指出:「共產主義並不剝奪任何人佔有社會產品的權利,他只剝奪利用這種佔有去奴役他人勞動的權利。」所謂「消滅私有制」,指的就是對後一種佔有的剝奪;對前一種佔有,包括對一定生產資料的佔有,即個人所有制,根本不存在剝奪問題。相反,在它被資本主義排擠以致消滅之後,當生產力發展到相當程度時,還要在協作和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重建的個人所有制和原來的個人所有制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原來的個人所有制是勞動者個人各自佔有生產資料,而重新建立的個人所有制是勞動者集體共同佔有生產資料。這種在協作和共同佔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起來的個人所有制,就是社會所有制。
澄清關於公有私有的糊塗觀念,對於正確認識民有經濟,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健康發展,都是十分必要的。長期以來,我們自以為在這個問題上堅持了馬克思主義,實際上接受了曲解馬克思主義的錯誤觀點。在國有企業的改革過程中,每一步有利於生產發展的改革都會遭遇到強大的阻力,這些阻力不僅來自某些既得利益集團,也來自范圍更為寬廣、影響更為深刻的傳統觀念。在社會所有制問題上,我們在「以俄為師」的思想指導下,無條件地接受了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觀。這種同馬克思主義背道而馳的社會主義模式,曾經並且繼續給我們帶來觀念的混亂和實踐的迷茫。現在,應該是徹底擺脫斯大林模式、回歸馬克思主義的時候了。我們要運用馬克思的基本觀點,考察世界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我國建國以來的經驗教訓,得出新的結論。這是當代理論工作者的不可推諉的歷史責任。
http://www.taosl.net/ac/guang20.htm
http://www.hubce.e.cn/cbb/qwjs/lib/11147.html

2. 法人是不是一定是一個人公司、組織可以嗎

法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或組織,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2)所有權之行使絕非不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法人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1、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3. 銀行抵押車能轉賣嗎

不能正常買賣,因為抵押車在購買之後不能進行過戶,這樣抵押車在本質上還是屬於內貸款機構或是容銀行,並不屬於購買者。購買者沒有抵押車的所有權。

所有權不能進行抵押,只有使用權才能申請抵押。這也是抵押車不能過戶的根本原因所在,即使是銀行申請拍賣的抵押車,那麼也不能申請過戶。

(3)所有權之行使絕非不法擴展閱讀

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4. 40年產權到期補交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所有權之行使絕非不法擴展閱讀: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

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

有產權證可以對房屋擁有一定的處分權,沒有產權證的有些權利得不到保障。

如果沒有辦理房地產權證,買房人即使交了房款,辦了入住手續,但從法律意義講,房子還是不屬於買房者所有。

5.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5)所有權之行使絕非不法擴展閱讀

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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