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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執行查封後起訴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30 07:20:39

❶ 關於執行法院查封的房屋的問題。。

我來給你回答抄吧,對方被抓起襲來時因為你的案子的事情嗎?如果是的話你可以對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過戶給誰的舅舅,女方的舅舅?那為什麼被詐騙罪查封,詐騙的對象是誰呢?她老公?如果他老公也知道這件事,並且不是被詐騙的人,說不定她和他老公是同夥呢,只是為了轉移財產。這就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果你能證明她老公對這個房子的處分也摻了一腳,那麼你可以向公安機關檢舉,說他們兩個是同夥,共同犯罪,來騙你的錢,到後面又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來轉移財產,讓公安調查證據,然後共同起訴他們,這樣他們的房子拍賣後你才能得到最多的補償。
你不能申請離婚無效。如果證明他們共同騙你的直接對他們兩個人提起賠償請求就行了。
最後一個問題,房子這種不動產是以登記為公示公信要件的,只要沒有過戶登記完成,房子還是在登記薄上的人的,而這種情況房子都被扣押了,登記機關自然不會再讓讓他們變更登記,所以這種交易是有效的,但是房子的所有權還是不轉移的。這是物權和債權的不同。交易有效,但他得不到房子。

❷ 買房遇到鑒後法院查封能否起訴賣方進繼續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二、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查封規定對可以預查封的房產規定了如下三種情況:

「十五、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第一種情況是指,對房地產開發商已經建成可以使用並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待售房屋,盡管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也可以查封執行。這種情況下的被執行人一般是房地產開發商。

第二種情況是指被執行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購買了房產,並辦理了初始登記的房產。所謂初始登記,是購房人從開發商處購買了房產,已經辦理產權登記但尚未領取產權證明的房產。

第三種情況是,被執行人購買的房屋雖然沒有辦理產權初始登記,但已經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已經交納了房款的沒有登記的房屋。

在這里,第一、第三種情況是指對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房產可以查封執行,第二種情況是對已經登記但沒有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可以查封執行。根據這個規定,房地產商正在開發建設的房產,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能辦理預查封登記。

❸ 強制執行如查封、凍結時被查封房屋所有權會發生轉移么

強制執行如查封、凍結時被查封房屋所有權不會發生轉移。

稅務人員說的不是法律支持的。

當然要拍賣以後,合法購得的人才是產權人。

銀行不是產權人,只是抵押權人。

具體參照物權法還有民事訴訟法執行規定。

❹ 房子被法院查封,要是起訴叫什麼訴訟

1、只有在房產在被查封時已經過戶,才可以構成善意取得,這時你可以取得房產內的所有容權,法院對原房主的債主的異議應當予以駁回。 2、但是,若房產沒有過戶,那麼,你僅享有對原房主的債權(即要求過戶的權利),不享有房產的所有權,一般而言,這種情況無法解封,但是,特殊情況下還是可以處理的,例如:《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3、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❺ 登記在先,法院查封在後,我能主張到該房屋的所有權嗎

登記在先,法院查封在後,可以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對房專屋的查封。屬
如果對法院的裁定不服,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❻ 之前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通過法院起訴房主,勝訴,但原房主的債主一直提異議,不知道這樣要怎麼辦好!

1、只有在房產在被查封時已經過戶,才可以構成善意取得,這時你可以回取得房產的所答有權,法院對原房主的債主的異議應當予以駁回。
2、但是,若房產沒有過戶,那麼,你僅享有對原房主的債權(即要求過戶的權利),不享有房產的所有權,一般而言,這種情況無法解封,但是,特殊情況下還是可以處理的,例如:《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3、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❼ 法院僅查封被告的房屋所有權如何處置不動產

你沒說清楚啊,是誰在法院申請的查封,是你們自己嗎?
如果是你們自己,處專置就比較簡單了,在屬勝訴後直接要求執行程序,拍賣、變賣、折抵都可以。 與抵押權實現不同的是,你沒有絕對的優先權了。
如果是其他第三人因訴訟先行查封的,你們就只能輪後了。也就是等待對方對方債權實現完畢後剩餘的財產余值你們可以繼續主張權利。
當然有可以有例外,就是在該房產被認定為被告現存唯一財產時,其他後訴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當然,這需要你自己去跟法院溝通。

❽ 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給房子賣了,會付什麼法律責任

被執行人變賣已被查封的房屋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已出售但未過戶的房屋仍然可以強制執行,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商品房執行查封後起訴所有權擴展閱讀:

案例:被執行人已出售但未過戶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2016年6月,李某借王某25萬元到期未還,王某起訴至法院後判決李某還款。但判決生效後,李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王某申請法院執行,要求拍賣登記在李某名下的一處房產。經查,李某在2014年3月就將該房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在張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後,李某將房屋產權證明交與張某保存,張某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但張某卻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請問對李某已出售但未過戶的房屋能否申請執行?

雖然張某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實際佔有使用房屋,且未辦理過戶登記,但是並不能證明第三人張某對未過戶不存在過錯,所以法院可以執行該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查封規定》17條前後兩個部分的區分規定,能否執行的主要差別就在於第三人有無過錯。本案中,在王某申請查封、凍結爭議房屋之前,張某是否已經佔有、使用爭議房屋,除了李某和張某的口頭陳述之外,張某未舉示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王某申請查封爭議房屋之前,張某即已佔用、使用該房屋。張某從李某處收存了爭議房屋的產權證以後,未及時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是受到其他客觀條件的限制或影響,即不能證實第三人張某對未辦理過戶手續並無過錯,因此,對李某已出售但未過戶的房屋可以申請執行。

❾ 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其所有權的房產一套,執行法官說按照規定是應該拍賣這套房子,但是執行房子比較麻煩

執行房地產真是很麻煩,程序得一個一個走,況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相關文書。
說是下落不明,其實暗地裡監視法院的一舉一動,只要你法院哪個地方不對,馬上跳出來,我們見得多了。

❿ 法院查封的房產如何處理

法院查封房產後,房產不能轉讓和抵押。被告有權利不到現場處理,但是法院如果最後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可能會涉及到依法拍賣被查封財產的風險。
積極履行法院判決,因為現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決罪!

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律依據:
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復制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四、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並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准。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准。
在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七、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於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於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並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後,才可以採取查封措施。
八、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
九、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准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分割查封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房屋的具體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製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對未處理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查封,並將解除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
十三、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十四、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十六、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所附的裁定書辦理預查封登記。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後,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
十七、預查封的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製作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預查封的續封期限為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十八、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人民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並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二十、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餘部分,排列在後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侯登記參照第十九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並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行為無效,並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撤銷不合法的抵押、轉讓等登記,並注銷所頒發的證照。
二十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明知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仍然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對有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十三、在變價處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受讓人繼受原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
二十六、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裁定將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經評估作價後交由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但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二十七、人民法院製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利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利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利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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