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以成文法規定著作權強制許可制度的國家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下面來看看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著作權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之發表作品進行特殊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得此項權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國際著作權公約中,又被稱為強制許可證,屬於一種非自願的許可情形。著作權強制許可起源於1909年美國著作權法,我國並沒有在法律上確定著作權的強制許可制度。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於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第495條規定法定許可適用於:1、公開演出已出版的作品;2、以膠片、唱片、錄音磁帶等方式公開復制和發行已發表的作品;3、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學作品創作有文字的音樂作品;4、在工業產品中使用造型工藝作品和攝影作品等。英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經由作者同意而被某個錄制者製成唱片發行,其他錄制者就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直接進行錄制,但錄制後必須向作者付酬。中國著作權審判實踐一般認為,它適用於:(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3)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凡在上述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Ⅱ 怎樣理解著作權強制許可著作權強制許可有哪些情況
著作權強制許可是什麼意思呢?哪些情況被稱為著作權強制許可的范圍?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解答一下:著作權強制許可什麼是著作權強制許可?著作權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某種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得此項使用權的人的法律制度。著作權強制許可與著作權法定許可有何區別?1、法定許可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允許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條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並無特定的范圍。2、強制許可則需經使用人事先申請,由主管機關授權後方可使用,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未獲主管機關授權的不得使用。3、申請獲得使用權的人應當首先向著作權人請求許可使用,著作權人拒絕授權許可使用後,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強制許可。著作權強制許可有哪些情況?強制許可的情形主要有: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2、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摘編,並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3、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和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4、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5、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Ⅲ 簡述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和強制許可使用的區別
相同點:①目的是專注於促進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
②只能用別人的發表的作品內;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容使用他人③當工程;
④必須註明的作品的作者標題名稱。不同之處在於:①用戶的法定許可是表演者,錄音,報刊和廣播組織,俱樂部和合理利用人的身體,但沒有范圍限制的生產者;
②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應當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後,使用工作,並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沒有必要支付報酬;
③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使用,可以不使用,但沒有附上合理使用的條件。
Ⅳ 我國為何沒有在著作權法中設立強制許可制度
我國目前並沒有對非自願許可的重要類型——強制許可制度給予足夠重視。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中尚沒有強制許可的相關規定。但是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所以公約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我國在適用國際條約中有關強制許可制度的規定時應當由國家版權局負責實施發放強制許可證。但目前由於具體實施辦法的欠缺,我國並沒有充分利用公約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
《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給予發展中國家實行強制許可的特殊優惠,以方便發展中國家學習發達國家的科技文化,促進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這種強制許可制度是指發展中國家國民因教學研究需要翻譯、復制外國作品的,在無法找到著作權人或被拒絕的情況下,可以向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強制許可;經過一定的期限後,申請者仍不能在國內獲得該作品的即可得到著作權主管部門的強制授權。可是我國善於利用這種制度的申請者尚屬罕見,而反面的例子卻有不少。如「新東方」學校被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起訴並敗訴一案就教訓深刻。如果「新東方」學校能充分利用強制許可制度,就不會在10年時間內持續侵犯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所出版的教材版權,也不必因侵權而支付1000萬元的巨額賠償。因此,我國應依照國際公約中強制許可的規定建立健全版權強制許可制度,使我國國民充分享受到由此帶來的利益。
Ⅳ 強制許可的許可制度
論WTO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作者:徐惜民 發布時間:
[摘要]「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歷經15年漫長艱辛的談判,中國終於邁進了WTO的門檻,成為其會員。這標志著中國對外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進入了一個里程碑意義的新階段。WTO是以法律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經濟組織,具有一整套系統的法律規定體系。其中,《馬拉哈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構成三大基本實體協定。Trips協定是一部「條約附加」行的協定,即在吸收和確認已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保護標準的基礎上,通過細化和提高保護標准,進一步規定了各類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體規范。鄭成思先生曾說:「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務的自由流動和知識產權保護,構成世貿組織的三根支柱。在這三根支柱中,知識產權的地位最重要,因為知識產權與有形貨物買賣,以及服務貿易都有相當密切的聯系,實際上知識產權保護是為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務的自由流動起保障作用的。」①
[關鍵詞]權利限制、權利限制的限制、法定交叉許可、緊急狀態、改進專利
知識產權協議的「專利」一節是談判過程中最為困難的一部分,涉及到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相互之間爭議很大的問題,在WTO多哈部長會議上,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問題又成為爭議激烈的問題。發展中國家認為它們應當能夠以低廉的價格得到醫治艾滋病、結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葯。由於這些葯物基本上是在發達國家生產的價格昂貴的專利葯,窮國買不到或買不齊,以巴西為首的一些發展中國家要求Trips協定允許各國在發生大眾健康危機時採取特殊措施,如允許本國企業仿製外國專利葯。美國則擔心類似的特殊措施會被濫用,從而影響本國制葯業贏利。該會議最終取得的進展是各世貿組織成員可以在發生公共健康緊急狀態時採取突破葯品專利保護措施。②
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
Trips協定「專利」的一節,主要針對的是對專利的「權利限制」。這些條款包含三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允許成員進行什麼范圍的權利限制;二是不允許成員進行什麼范圍的權利限制;三是在允許的范圍內必須符合哪些條件。對於一般的權利限制,協議只作了原則的規定,但成員可以對專有權規定例外。「例外」,主要就是「權利限制」(即強制許可)。在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有強制許可條款,即在發展中國家授予專利權人特定年限的獨占的專利權,該期限經過後,權利人在獲取補償條件下必須將其專利許可當地工業使用。這種規定要求授予專利之後的不長時間內(如三年),專利應當在當地實施。如果專利不能或者沒有及時開發,就成為強制許可的對象。
(一)協議規定了例外應當符合的前提條件,即:③
⑴必須是為了不使專利妨礙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進行的限制;
⑵這種限制不能與專利的正常使用沖突(包括不能損害專利「被許可使用人」的利益);
⑶這種限制不能夠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
(二)Trips協定明文規定的事由及其他事由
Trips協定第31條第2項明文規定的事由有下列幾項:
⑴拒絕交易。即「在此種使用之前,擬使用者已以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爭取權利人的授權,但在合理的期限內該爭取未獲成功,才允許此種使用。」該規定實際上與反壟斷有關,專利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但權利人濫用其壟斷地位,拒絕他人的合理使用要求,就是拒絕交易性質的濫用壟斷地位。④
為獲得基於強制交易的強制許可,利害關系人應當證明其已以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爭取權利人的自願授權,但在合理的期限內遭到拒絕或者未予答復。
⑵緊急狀態和極端情勢。這就是「在成員處於國內緊急狀態、其他緊急情勢或者非商業公共使用的情況下,可以豁免這些條件。但是,在國內緊急狀態或者其他緊急情勢的情況下,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通知權利人。」此種強制許可的事由是緊急狀態或與此類似的原因,如與公共健康和營養相關的餓情勢。
⑶反競爭行為。強制許可可以為救濟反競爭行為,成員不必適用⑵和⑹項規定的條件。在此種情況下確定補償時,應當考慮糾正反競爭行為的需要。」美國就按其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適用這種強制許可。
救濟反競爭行為的強制許可是Trips協定第8條第2項規定的禁止濫用知識產權原則的具體運用。這種許可必須給予權利人補償。糾正反競爭行為的需要,可以在決定補償數額中予以考慮,該規定允許降低補償,甚至免費許可(如美國)。⑤
⑷非商業公共使用。這可以發生在政府機關為完成使命而使用受保護的專利的情形。應當注意的是,此種使用不是必須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以由私人享有,而且這類強制許可無須事先請求和通知。
⑸依賴型專利。Trips協定第31條第⑾項規定:「如果此種使用是為了利用一項(『第二專利』),而該專利不經侵犯其他專利(『第一專利』)即無法使用,則應當適用下列附加條件:①與第一專利中的發明相比,第二專利中的發明應當涉及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要技術進步;②第一專利的所有人應當有權以合理的條件以交叉許可方式使用第二專利中的發明;③對第一專利授予的使用不得轉讓,除非與第二專利一並轉讓。」這是一種基於專利的依賴性而授予的強制許可。
在這類強制許可中,第二專利必須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要技術進步」。這種專利實際上是一種「改進專利」,在有些國家,改進專利對電子類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改進專利獲取原專利的強制許可,必須取決於兩者之間的經濟和技術價值的價值對比。該價值對比的標准取決於授予專利的國家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以及所涉及的專利所有人的規模和實力。因此,在發展中國傢具有重大經濟性的專利,在發達國家卻未必如此。
⑹其他事由。Trips協定第31條規定的強制許可事由是一種示例性規定,成員在其國內法中還可以規定其他的強制許可事由。如:公共利益事由;環境保護事由;沒有實施或實施不充分;國家出口的需要。
(三)強制許可的限制條件(鄭成思稱為「權利限制的限制」)⑥
盡管Trips協定對強制許可的事由規定得較靈活,但對授予強制許可的條件卻規定得很具體,這就是:
⑴對強制許可(或者政府使用),必須「個案處理」,不能把某一個強制許可證的授予經驗,作為常規或通則普遍使用。
⑵在申請或批准強制許可證之前,都應當參考伯爾尼公約附件中關於版權強制許可證的規定。因為,知識產權協議基本上把伯爾尼公約中的頒發強制許可證的條件借用到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中來了,只是增加了「國家緊急狀態」及「其他特別緊急情況」。
⑶如果有關專利涉及半導體技術,則頒發強制許可證的限制就更多。
⑷一切強制許可證,都只能是「非專有」的、「非獨占」的。這就是說,在政府強制許可第三方使用某項專利的內容之後,該專利人本人仍有權自己使用,或通過合同許可其他人使用。
⑸強制許可證一般不得轉讓,除非與企業或企業的商譽一道轉讓。
⑹使用強制許可證製作出的產品,主要供應國內市場。
⑺一旦導致強制許可的條件消失並且不會再發生,則應當停止使用(又稱為「情勢還原原則」)。
⑻對於強制性地許可「依賴型專利」的情況,應當受到更多限制,滿足Trips協定第31條最後一項的條件。
⑼法定交叉許可證制度。交叉許可制度有利於防止「第一專利」權人及「第二專利」權人雙方(尤其是防止後者)不合理地阻止對方實施相關專利。這一規定雖然與「強制許可」並收在一條中,但實質屬於「法定許可」。一般講來,強制許可制度可以由公眾中不確定的人利用,「法定許可制度」只能由確定的人(第一或第二專利所有人之一)去利用。⑦
⑽所有「非自願許可」,都須支付使用費,不得無償使用。
⑾凡作出非自願許可的決定,均須為權利人提供要求復審的機會,對於非自願許可場合支付使用費的數額,也應提供復審的機會(司法復審和行政復審)。
二、中國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
中國《專利法》第六章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章均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一)事由
《專利法》規定了三種事由:
一是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8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2條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後,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48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
二是國家作出緊急狀態等非常情勢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三是促進新發明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0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醫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1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該條規定了強制許可的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二)程序
《專利法》第52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三)限制和補償(報酬)⑧
《專利法》第53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於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3條規定,依專利法第54條,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四)司法審查
《專利法》第55條規定了強制許可的司法審查,「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中國立法與Trips協定的差異之處
1、工業品外觀設計能否作為專利權?
在今天,大多數國家都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對工業品外觀設計,巴黎公約作為一項最低要求,規定各成員國都必須給予保護。但巴黎公約並沒有具體要求採用什麼樣的法律去保護。在有些國家,工業品外觀設計與「實用藝術品」(即版權法的保護對象)被視為一律。工業品外觀設計可以說是「工業版權」的第一個保護對象,也是其出現的第一個推動因素。
早在1806年,法國就頒布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專門法,給它以工業產權的保護。但很多美術創作成果同時符合1806年法和1793年法國版權法的保護要求,如何區分哪些外觀設計只能由工業產權法保護而不能受版權法保護,這成了個難題。直至1968年,英國頒布了一部「外觀設計版權法」,「特別工業版權」的概念正式出現了。此後,一些國家在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上效仿了英國的作法(如新加坡、德國)。知識產權協議在專門把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加以強調的同時,又允許各成員自由選擇以什麼樣的法律加以保護。在中國,工業品外觀設計適用《專利法》來保護。但中國稱這種權利為「專利」,2006年至少產生了一種副作用。有人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就在其銷售的產品上標出「已獲專利」,卻很少有標出「已獲外觀設計專利」的,這在某種程度上欺騙(至少是誤導)了消費者。因為消費者往往把「專利」等同於「發明專利」。而在其他國家,則不會出現此類問題,因為在那「外觀設計權」不被稱為「專利」。⑨
2、對工業品外觀設計是否應採用強制許可?
Trips協定並未提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強制許可,而在多數以工業產權法保護外觀設計的國家,並不允許對外觀設計採用強制許可制度。中國專利法也只規定了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但協議允許成員對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給予一定限制,但該限制必須符合三個前提:
⑴它們必須是為保證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至於受到外觀設計專有權不應有的影響。
⑵不能妨礙有關設計的正常使用,包括不能妨礙合法的被許可人的利益。
⑶不能超過合理限度,以致損害權利人的利益。
實踐中,中國只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版權等可以採用強制許可,從不對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採用強制許可。而Trips協定既沒有明文禁止,也無明文允許,留下了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注釋:
①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初的若干研究重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頁。
②孔祥俊:《WTO知識產權協定及其國內適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229頁。
③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初的若干研究重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頁。
④孔祥俊:《WTO知識產權協定及其國內適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頁。
⑤See P.Mendes da Costa,『Patent Harmonization through GATT:TRIP or TRAP?,Patent World』,(September 1992);轉載於孔祥俊:《WTO知識產權協定及其國內適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頁。
⑥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初的若干研究重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頁。
⑦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初的若干研究重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1頁。
⑧孔祥俊:《WTO知識產權協定及其國內適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263頁;《專利法》(2000年8月25日);《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年6月15日)。
⑨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新世紀初的若干研究重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頁。
(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Ⅵ 《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制度是什麼
簡單的說,你申請了一個專利並獲得授權,但是您一直握在手裡又不用,法律認為您這種行為是浪費資源,假如路人甲發現您的專利您不用,然而他又想用,於是路人甲可以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對您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也就是強行的將您的專利許可給路人甲使用,當然,路人甲需要向您支付一定的許可使用費。
具體的強制許可條文請務必參考以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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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Ⅶ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都有哪些
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於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
Ⅷ 強制著作權登記許可是什麼著作權登記的作用有哪些
強制著作權登記許可是什麼?著作權登記的作用有哪些?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有很多,包括文學作品、音像製品、歌曲等,著作權的權利有很多,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那麼強制著作權登記許可的概念是什麼?強制著作權登記許可是什麼?強制著作權登記許可有兩層含義。(1)強制許可是指在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使用者達成使用作品協議情況下,使用者經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並獲授權而使用該作品。強制許可不必徵得權利人的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此種強制許可制度的設立,是基於著作著作權的強制許可有兩層含義,一般認為其是指在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他人使用作品的情形下。使用者經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並獲授權而使用該作品的法律制度權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伯爾尼公約》第17條的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各國政府基於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對於濫用權利的著作權人,其既有權禁止作品的傳播,也可以在必要時由國家主管機關頒發強制使用的許可。這種由國家主管機關頒發強制使用的許可制度即為著作權的強制許可。其是為了防止著作權人濫用權利,妨礙公眾基於正當目的和合理條件使用作品。(2)強制許可是指著作權國際條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的一種優惠。其具體是指發展中國家的使用者想翻譯或者復制某一外國作品,但又找不到著作權人,或者雖然找到著作權人但得不到許可,則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從本國的著作權管理機關獲得強制許可證。在獲得這種強制許可之後,使用者就可翻譯或復制有關的外國作品,但是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中,兩種強制許可制度都是對著作權的限制。一般而言,我們所討論的強制許可制度主要是指第一種強制許可。著作權登記的作用有哪些?1、著作權自願登記僅僅是著作權成立證據的一種,不能作為當然的權利證書使用。我們知道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權成立的依據應該是作品的創作思路、原創手稿等一些列能夠表達創作過程的原始資料。這些資料可以說明該作品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而著作權登記僅僅要求對作品的權屬進行說明,沒有要求提供原始資料作為證據。因此,著作權登記只能證明申請人對某一作品進行了登記,至於該作品是否為登記者獨立創作完成則沒有審核。因此,當著作權登記與著作權原始資料相沖突時,著作權將以原始資料確定作者和著作權人。2、著作權登記證可以達到作品發表的類似效果。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3、著作權自願登記是作者保留著作權證據費用相對較低的一種方式。在一般情況下,手稿原件不一定能夠完整的保存,而且其保留的證據由於是單方證據,很難被第三者認可證據的效力,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著作權登記是可以證明著作權的權屬的。4、著作權自願登記可以涉及到著作權的變更、轉讓、繼承等事實。著作權自願登記不僅登記的是著作權成立,而且還包括權利變更、權利轉讓和權利繼承等法律事實,這些法律事實在進行登記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5、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的特殊性。計算機軟體作為作品,是按《計算機軟體登記條例》登記的,而且登記後給予重點保護。關於強制著作權登記許可是什麼?著作權登記的作用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申請著作權登記,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