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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類海域使用權辦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30 09:59:34

『壹』 養殖證怎麼辦理

一、發放程序
提出申請→調查踏勘→審查報批→發證收費→歸檔保存→使用期限審核
1.提出申請:需要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養殖使用權申請表.同時按要求提交水域灘塗開發使用情況證明材料以及水域灘塗界至圖.
申請須提交採用1號或2號圖紙繪制的水域灘塗界至圖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縮小成標准A3紙(42cm×29.7cm)的界至圖一式三份.界至圖應標明四至坐標、地物、圖例及各折點坐標.
養殖水域灘塗界至圖需由繪圖員、審核員簽名,加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公章.
2.調查踏勘: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請者填寫的申請,會同當地村委、管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現場踏勘,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材料.
3.審查報批: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踏勘情況,認
真審查,確認所申請養殖場地權屬無爭議糾紛,並符合市和當地水產養殖發展規劃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寫養殖使用權審批表,加具意見後,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政府批准,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發養殖使用證(未設立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養殖證).
水域灘塗使用申請應在二個月內給予答復,對不予受理或批準的申請,應說明理由.
4.發證收費:按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歸檔保存:由發證機關收集有關文件、圖片和資料編號
填寫檔案卡歸檔保存.
6.使用期限審核:發證機關應在水域灘塗使用期滿前六十天內通知使用者辦理使用期延展手續或由發證機關按期注銷其養殖使用證.
二、填寫規范
1.( )養證[ ]第 號
:填寫人民政府簡字,如粵府、惠府等.
( ) :海水養殖填(海),淡水養殖填(淡).
[ ] :填寫發證年份,如[2001].
第 號:由淺海、灘塗或淡水水域代碼和發證順序號組成.其中,淺海代碼Q,灘塗代碼為T,淡水水域代碼為S,發證順序按年度順序由"0001"依此編起.
如徐聞縣2001年所發的第三本養殖證為灘塗養殖,則其證號為:徐府(海)養證[2001]第T0003號.
2.發證機關:必須加蓋人民政府養殖使用證專用章(不能蓋海洋與漁業局印章).
3.水域灘塗使用者:填寫水域灘塗使用單位全稱,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
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合同,獲得養殖經營使用權者的姓名、詳細地址.
4.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填寫水域灘塗使用單位法人代表,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或合夥人姓名.
發包方指養殖水域灘塗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詳細名稱.
5.所屬單位或住址:填寫水域灘塗使用者的主管或歸屬單位,個人使用的按身份證填寫住址或編號.
6.用途:填寫具體養殖品種和方式.
7.養殖水域灘塗面積:面積數字用中文大寫,要求精確到小數點後三位,整數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補足.面積數字要求頂格填寫.
8.地理坐標:一律採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用經緯度表示,E表示東經,N表示北緯.
9.附圖及附件名稱:簡要填寫主要附圖及附件名稱.
10.水域灘塗位置坐落:填寫項目所在概位,如海陵島南面.
11.水域灘塗編號:統一採用省測繪局出版的1:10000地圖的編號作為水域灘塗編號.如:F-49-137-(9)
12.圖號:按水域灘塗使用界至圖圖號填寫.
13.水域灘塗使用界至圖:粘貼採用A3紙的淺海灘塗使用
界至圖於空白欄左上角位置,並加蓋使用界至圖騎縫章.騎縫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如下所示:
14.核准使用期限:填寫已繳費起止期限.
核准單位蓋養殖使用期限核准章.核准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 .如下所示:
15.備注欄:填寫未盡事宜.
16.注意事項:
①養殖證須用黑墨水筆填寫;
②數字填寫如未特別說明,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③填證人、審核人不得用私章,須用簽名;
④增殖用海暫不發證.

『貳』 廈門海域水產養殖補償實施辦法附件哪裡找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78636
直接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就勇奪找到
廈門市海域水產養殖退出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域水產養殖退出補償行為,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廈門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的總體原則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關批復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海域的灘塗養殖、淺海養殖和網箱養殖等水產養殖退出的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市政府歷次水產養殖退出范圍以外,且1997年4月1日《廈門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實施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水產養殖,以及實施後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水產養殖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的,依本辦法給予水產養殖退出補償。

市政府歷次水產養殖退出范圍以內的,按原通告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海域水產養殖退出和補償工作。

鎮(街)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本轄區海域水產養殖退出和補償的具體工作。

市、區海洋與漁業、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業、建設、國土房產、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海域水產養殖退出和補償工作。

第五條 海域水產養殖退出補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協商的原則。

第六條 海域水產養殖退出補償包括直接補償和綜合補償。

直接補償和綜合補償資金由重新獲得海域使用權的用海單位承擔。

第二章 直接補償內容和標准

第七條 直接補償是指給養殖者以貨幣形式支付海域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

第八條 直接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產養殖的類型和設施狀況確定。直接補償標准按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見附件1)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水產養殖類型的直接補償標准,由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區人民政府予以評估確定。

第九條 海域水產養殖退出,應給予養殖者合理的期限自行處理苗種和在養未成品。

第十條 對提前退出的養殖者,給予適當獎勵;對提前退出並自行拆除養殖設施的養殖者,給予拆除補貼。

第三章 綜合補償內容和標准

第十一條 綜合補償是指為維護退養村(社區)和受影響人員生計和未來發展的需要而採取的各種扶持補助措施。

第十二條 綜合補償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補助退養村(社區)和受影響人員落實人均15平方米集體發展項目(含「金包銀」項目);

(二)補助退養村(社區)農村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三)補助退養村(社區)受影響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

(四)其他惠及退養村(社區)和受影響人員利益及轉產轉業等項目支出。

第十三條 綜合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產養殖類型、海域使用狀況等因素確定。(見附件2)

第十四條 綜合補償資金由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市有關部門對綜合補償資金的使用實行專門監督。

第十五條 除上述補償外,市、區財政各按每個退養村(社區)100萬元以上額度安排專項資金,由區人民政府用於惠及退養村(社區)和受影響人員的民生工程、新農村建設和增加收入的發展項目。同時,鼓勵市區財政加大扶持投入。

第四章 水產養殖退出與補償程序

第十六條 水產養殖退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布水產養殖退出公告;

(二)辦理水產養殖退出補償登記;

(三)簽訂水產養殖退出補償協議

(四)清理和退出水產養殖海域;

(五)支付水產養殖退出補償的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對擬退出水產養殖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該海域毗鄰的鎮(街)、村(社區)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擬退出水產養殖海域的方位、界址;

(二)擬退出水產養殖海域的用途;

(三)辦理補償登記手續的地點;

(四)水產養殖退出的期限;

(五)禁止事項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告的海域內搶種種苗或者搶建海域附著物。

第十八條 養殖者應當在水產養殖退出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養殖權屬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區人民政府指定地點辦理水產養殖退出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的,以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核實情況為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之日起成立專門機構,接受養殖者的登記申請,及時確定水產養殖補償的對象及其養殖海域情況,並在該海域毗鄰的鎮(街)、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5日。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與養殖者簽訂水產養殖退出補償協議。

水產養殖退出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海域使用的方位、界址、面積;

(二)補償方式、項目;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

以貨幣方式補償的,應當載明補償費給付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以及養殖者清退海域的期限。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非水產養殖用海退出的補償,按《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3月16日印發

『叄』 海域使用權的最高期限是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用途分別為養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遊、娛樂用海25年;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50年。

『肆』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的全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等除外。
第七條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第八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論證項目,並對論證結果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分級標准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海域使用論證應當客觀、科學、公正,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准。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要求。
第十條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專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准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預審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用海項目審理程序,進行受理、審查、審核,出具用海預審意見。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經批准後,申請人應當及時將項目批准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批准文件後,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用海預審意見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內,項目擬用海面積、位置和用途等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海域使用申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受理機關;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審核機關;受理機關和審核機關之間的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審查機關。
第十六條下列項目的海域使用申請,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的項目;
(三)國防建設項目;
(四)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
(五)國家直接管理的海底電纜管道項目;
(六)國家級保護區內的開發項目及核心區用海。
上述規定以外的,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同一項目用海含不同用海類型的,應當按項目整體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第十七條申請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申請海域的坐標圖;
(三)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油氣開采項目提交油田開發總體方案;
(五)國家級保護區內開發項目提交保護區管理部門的許可文件;
(六)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
第十八條受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現場調查和權屬核查,並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二)申請海域是否設置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的界址、面積是否清楚。
必要時受理機關應當對項目用海內容進行公示。
符合條件需要報送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關;符合條件不需要報送的,受理機關依法進行審核。
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審查機關在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後十日內,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報送上級審查機關或審核機關:
(一)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二)申請海域是否計劃設置其他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是否存在管轄異議。
第二十條審核機關對報送材料初步審查後,通知申請人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提交相關材料;收到論證報告後,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項目用海,由其徵求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用海,經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至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審核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受理和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
(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四)是否影響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申請海域是否計劃設置其他海域使用權;
(六)申請海域是否存在管轄異議;
(七)海域使用論證結論是否切實可行;
(八)申請海域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
對符合條件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海域使用申請經批准後,由審核機關作出項目用海批復,內容包括:
(一)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積、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徵收金額、繳納方式、地點和期限;
(三)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和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地點和期限;
(四)逾期的法律後果;
(五)海域使用要求;
(六)其他有關的內容。
審核機關應當將項目用海批復及時送達海域使用申請人,並抄送有關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按項目用海批復要求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海域使用權證書是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第二十五條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至遲於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
(二)海域使用權證書;
(三)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變更申請;
(二)海域使用權證書;
(三)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四)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存在出租、抵押情況的,應當提交租賃、抵押協議;
(六)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海域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以擬改變的海域用途按審批許可權重新申請報批。
第二十八條審核機關收到海域使用權續期、變更申請後,應當在二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審批。
續期、變更申請批准後的,由審核機關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發證;不予批準的,審核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
第三十條同一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除下列情形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二)國防建設項目;
(三)傳統趕海區、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論證結論、海域評估結果等,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當徵求意見。
第三十二條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招標、拍賣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文件,發布招標拍賣公告。
第三十三條標底、底價應當根據海域評估結果等確定,不得低於按海域使用金徵收標准確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論證費、海域測量費和海域評估費等費用總和。
標底、底價在招標、拍賣活動過程中應當保密,且不能變更。
第三十四條以招標、拍賣方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中標人、買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並按規定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買受人應當持價款繳納憑證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五條中標人、買受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抵作成交價款;未按成交確認書的要求繳納成交價款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成交確認書無效。
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後五日內退還。
第三十六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後十日內公布招標、拍賣結果。 第三十七條海域使用權有出售、贈與、作價入股、交換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轉讓。
第三十八條轉讓海域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發利用海域滿一年;
(二)不改變海域用途;
(三)已繳清海域使用金;
(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已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轉讓海域使用權的,轉讓雙方應當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轉讓申請;
(二)轉讓協議;
(三)海域使用權證書;
(四)用海設施所有權的合法證明材料;
(五)受讓方資信證明材料;
(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四十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十五日內予以批復。
批準的,轉讓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不予批準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告知轉讓雙方。
海域使用權轉讓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轉讓。固定附屬用海設施轉讓時,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海域使用權出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權證書確定的面積、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
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出租、抵押,固定附屬用海設施出租、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出租、抵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域使用權取得時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補繳海域使用金後方可出租、抵押。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不得出租、抵押:
(一)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改變海域用途等違法用海的;
(三)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
(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能出租、抵押的。
第四十三條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給國家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賠償:
(一)越級或超越證書規定范圍承擔論證項目;
(二)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中使用虛構或者明顯失實的數據資料;
(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嚴重失實;
(四)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未經批准改變海域使用用途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所得;有非法新建用海設施的,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超面積填海的,收回非法所填海域,並處非法佔用海域應繳納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未經登記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無效。
第四十九條投標人、競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買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買受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區劃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違反本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
(四)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後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對含不同用海類型的同一項目用海,分解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的;
(七)泄露、變更標底、底價的;
(八)未按規定時間退還履約保證金的。
第五十一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填海造地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進行海域使用動態監測。
審核機關應當對填海造地項目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填海造地項目的竣工驗收程序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轄海域內的海域使用情況進行統計,並建立公開查詢機制。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統計工作,並定期發布海域使用統計信息。
第五十四條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的內容、海域使用權證書以及本規定需要的文書格式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海域使用申請書、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或者變更申請一式五份。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2002年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國海發[2002]5號),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廢止。

『伍』 近海養殖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辦理養殖證的條件和流程
一、辦理條件:
1、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使用權;
⑵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承包經營權;
2、對已養海域和內陸水域,符合養殖規劃並持有養殖證的,可簡化審核程序予以換證。尚未領取養殖證應盡快審核補發。
不符合養殖規劃但已持有養殖證的,限期予以調整。無證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3、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報材料:
一、養殖申請表;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經營合同。
三、申報流程:
1、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2、審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並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
3、批准。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頒發養殖證。
4、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後,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注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5、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海域和內陸水域要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
四、養殖證簡介:
養殖證是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陸』 獲得海域使用權後可以搞養殖嗎

可以。 順便給你詳細解釋一下。
養殖權屬於漁業權,漁業權和海域使用權屬於交叉概念。漁業權中的養殖權包含在海域使用權之下,但海域使用權並不僅限於漁業權,還有其他的分支權利。

『柒』 海上養殖僅有海域使用證沒有養殖證是否合法

辦理條件
1、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使用權;
⑵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承包經營權;
2、對已養海域和內陸水域,符合養殖規劃並持有養殖證的,可簡化審核程序予以換證。尚未領取養殖證應盡快審核補發。
不符合養殖規劃但已持有養殖證的,限期予以調整。無證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3、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報材料
一養殖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經營。
申報流程
一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二審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並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
三批准。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批准,頒發養殖證。
四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後,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進行注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五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海域和內陸水域要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

『捌』 辦理養殖證的條件和流程是什麼

一、辦理條件:
1、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使用權;
⑵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承包經營權;
2、對已養海域和內陸水域,符合養殖規劃並持有養殖證的,可簡化審核程序予以換證。尚未領取養殖證應盡快審核補發。
不符合養殖規劃但已持有養殖證的,限期予以調整。無證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3、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報材料:
一、養殖申請表;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經營合同。
三、申報流程:
1、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2、審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並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
3、批准。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頒發養殖證。
4、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後,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注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5、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海域和內陸水域要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
四、養殖證簡介:
養殖證是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玖』 辦理養殖證的條件和流程

一、發放程序
提出申請→調查踏勘→審查報批→發證收費→歸檔保存→使用期限審核
1.提出申請:需要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養殖使用權申請表。同時按要求提交水域灘塗開發使用情況證明材料以及水域灘塗界至圖。
申請須提交採用1號或2號圖紙繪制的水域灘塗界至圖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縮小成標准A3紙(42cm×29.7cm)的界至圖一式三份。界至圖應標明四至坐標、地物、圖例及各折點坐標。
養殖水域灘塗界至圖需由繪圖員、審核員簽名,加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公章。
2.調查踏勘: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申請者填寫的申請,會同當地村委、管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現場踏勘,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材料。
3.審查報批: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踏勘情況,認
真審查,確認所申請養殖場地權屬無爭議糾紛,並符合市和當地水產養殖發展規劃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寫養殖使用權審批表,加具意見後,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政府批准,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發養殖使用證(未設立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養殖證)。
水域灘塗使用申請應在二個月內給予答復,對不予受理或批準的申請,應說明理由。
4.發證收費:按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歸檔保存:由發證機關收集有關文件、圖片和資料編號
填寫檔案卡歸檔保存。
6.使用期限審核:發證機關應在水域灘塗使用期滿前六十天內通知使用者辦理使用期延展手續或由發證機關按期注銷其養殖使用證。

二、填寫規范
1. ( )養證[ ]第 號
:填寫人民政府簡字,如粵府、惠府等。
( ) :海水養殖填(海),淡水養殖填(淡)。
[ ] :填寫發證年份,如[2001]。
第 號:由淺海、灘塗或淡水水域代碼和發證順序號組成。其中,淺海代碼Q,灘塗代碼為T,淡水水域代碼為S,發證順序按年度順序由"0001"依此編起。
如徐聞縣2001年所發的第三本養殖證為灘塗養殖,則其證號為:徐府(海)養證[2001]第T0003號。
2.發證機關:必須加蓋人民政府養殖使用證專用章(不能蓋海洋與漁業局印章)。
3.水域灘塗使用者:填寫水域灘塗使用單位全稱,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
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合同,獲得養殖經營使用權者的姓名、詳細地址。
4.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填寫水域灘塗使用單位法人代表,個人使用的填寫使用者姓名或合夥人姓名。
發包方指養殖水域灘塗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詳細名稱。
5.所屬單位或住址:填寫水域灘塗使用者的主管或歸屬單位,個人使用的按身份證填寫住址或編號。
6.用途:填寫具體養殖品種和方式。
7.養殖水域灘塗面積:面積數字用中文大寫,要求精確到小數點後三位,整數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補足。面積數字要求頂格填寫。
8.地理坐標:一律採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用經緯度表示,E表示東經,N表示北緯。
9.附圖及附件名稱:簡要填寫主要附圖及附件名稱。
10.水域灘塗位置坐落:填寫項目所在概位,如海陵島南面。
11.水域灘塗編號:統一採用省測繪局出版的1:10000地圖的編號作為水域灘塗編號。如:F-49-137-(9)
12.圖號:按水域灘塗使用界至圖圖號填寫。
13.水域灘塗使用界至圖:粘貼採用A3紙的淺海灘塗使用
界至圖於空白欄左上角位置,並加蓋使用界至圖騎縫章。騎縫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如下所示:
14.核准使用期限:填寫已繳費起止期限。
核准單位蓋養殖使用期限核准章。核准章內容分兩行排列,大小為35mm×14mm 。如下所示:

15.備注欄:填寫未盡事宜。
16.注意事項:
①養殖證須用黑墨水筆填寫;
②數字填寫如未特別說明,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③填證人、審核人不得用私章,須用簽名;
④增殖用海暫不發證。

『拾』 我們家有個海塘(水產養殖)是92年改建的。現在國家要徵收。請問賠款大概是多少一畝。2000元是否合理

你的問題涉及《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可以向縣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經依法批准後頒發給相應的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補償的情況各地不一樣,主要看海域的生產經營情況,提供給你其他省份的補償條例,供你參考。第三章 補償的辦法和標准
第十一條 養殖浮筏的補償辦法和標准。
一採取以畝為補償計量單位,按照補償面積和補償標准計算補償。
二補償由物資補償和轉產補助兩部分組成。
物資補償標准:
包括養殖器材、養殖船隻在內的生產必需物資補償,以及被徵用後自行拆除的費用。補償標准為每畝4000元。
轉產補助標准:
採取以畝為轉產補助計算單位,補助標准為每畝7000元。按照補償面積,採取累進遞減的辦法計算補助。養殖面積50畝(含50畝)以下的按標准100%給予、50—100畝(含100畝)的按標准80%給予、100—200畝(含200畝)的按標准50%給予、200畝以上的按標准30%給予。
三下列情況的養殖浮筏,不予補償。
⑴在國家海域使用權證書確定的范圍外從事養殖的。
⑵在港區、航道、錨地內從事養殖的。
⑶在已清理的海域內從事養殖的。
⑷弄虛作假以及其他非法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的。
第十二條 養殖網箱的補償辦法和標准。
一使用海域被徵用後,要求繼續從事網箱養殖的業戶,可向海洋與漁業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自行將網箱遷移至指定海域,給予一次性網箱遷移補助,標准為每個網箱500元。
二使用海域被徵用後,放棄從事網箱養殖的養殖業戶,自行拆除網箱,按照所在海域養殖浮筏的補償辦法和標准給予補償。
三對弄虛作假不具備生產條件的養殖網箱,實施無償清理。
第十三條 海底增殖和灘塗養殖的補償辦法和標准。
從事海底增殖和灘塗養殖的,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實地評估,確定回捕量,按照一個生產周期的預期產量計算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 養殖圍堰、池塘的補償辦法和標准。
養殖圍堰、池塘的補償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實地評估後,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定置網具以及從事定置網作業的捕撈船隻的補償辦法和標准。
取得合法證件、有合法作業船隻、以合法方式從事定置網具生產作業的,按照不同的作業類型和網具數量給予補償,不再計算船隻補償。實際投入生產的網具數量超過證件核定網具數量的,按照證件核定網具數量計算補償。
一從事壇網作業的,按每盤網25500元給予補償。
二從事圈網作業的,按每盤網6000元給予補償。
三從事架網(小檔網、小段網)作業的,按每盤網3000元給予補償。
四無合法許可證件或者無船隻和網具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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