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

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30 12:47:12

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產繼承問題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
土地法明文規定了宅基地是縣政府批准,任何情況任何情形就別提繼承宅基地了。問題中提到的買賣房子實際上是買賣宅基地,但是當事家庭符合規定仍然可以被批准,你爺爺奶奶違反第62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可能不是依法批準的。你忽略了分家這個事,分給誰家就是誰家的。分家包括分宅基地,而且需要按照一戶一地原則分,宅基地不夠塊數就先別分。分家是弟兄們的事,女兒不參與。不是繼承的事你們幹嘛扯繼承,法院實際上就不應該受理訴訟

②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國家土地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對於宅基地,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2004年,國土部明文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與此同時,繼承法也表明,子女是父母財產的法定繼承人,而房屋也是遺產范疇之一。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村民首先要屬於這一村集體才能取得宅基地;同時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村民不能隨意處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也不是遺產,不能被繼承。
【拓展】作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上分析,我國相關法律均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限農村居民,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如果允許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擁有宅基地,就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戶申請使用,宅基地使用權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戶內某個家庭成員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它是國家為了保障農民利益和農村資源穩定而賦予農民的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性質的一項權利。
它的特殊性在於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
正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若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繼承,可能會損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違該權利的設計初衷,且違反土地管理法確定的「一戶一宅」原則。
參考資料:城裡人能否繼承農村老宅-新華網案例: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能否繼承-人民網

③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看看法院處理的裁判規則是什麼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專財產,與家屬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關系存續,其他成員都有使用權,只是不是「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權就不能無故遭到剝奪,這里就要看你們是不是還生活在這村裡了。

④ 案例分析:父親名下的宅基地兒子能繼承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專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指出了宅基地是按照戶批準的,第三款明文規定了是縣政府批准,兩個條款都明確了宅基地與繼承沒有關系。如果是一家人,父母把家庭大權交給了兒子,政府也得對宅基地重新審批一遍,一般情況下根據村幹部提供的事實政府內部審批就行了,群眾覺察不出來

⑤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發生房產繼承糾紛怎麼辦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⑥ 宅基地使用權 繼承

農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權屬是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僅享有使用專權,沒有所有權屬。宅基地不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發生繼承問題。然而房屋等不動產是建築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屬於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合法繼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⑦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不可繼承。

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屬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屬於個人遺產,不能被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用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法律賦予權利人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但沒有賦予權利人對其土地的經營權和處置權,所以,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以,其繼承的前提必須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本條例的規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繼承人申請,將其土地使用權直接變更給房屋繼承人。那麼,在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沒有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要使繼承人的土地使用權合法化,就應該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再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⑧ 關於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糾紛

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不是嚴格意義的公民的私有財產,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要是你的戶口還在本村,本集體,你可以申請繼續居住。要是你的戶口遷出去了,則不一定能繼續住。
案例透析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
來源: 作者: 日期:09-12-17

(案例一)某縣某村主任問:我們村王某1985年獲得一處宅基地,後其子大學畢業後分配到縣城某單位工作,其女也於1996年嫁入鄰村(戶口也遷到該村)。2001年和去年,王某夫妻相繼去世,老宅無人居住。現為解決本村村民宅基地緊張問題,我村想將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而王某之子卻以宅基地屬其父母、應由其繼承為由,拒絕、阻攔村裡將宅基地收回。請問,王某的主張是否合法?

答:王某的主張是不合法的。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也根據《憲法》精神,作了相同規定。據此,村民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而只享有使用權。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能夠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於村民個人對於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是一種特殊性的土地性質,就不屬「個人合法財產」,它屬集體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權,不能依法繼承。

本案中,王某夫妻已死亡,自然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王某的子女戶口均已遷出本村,不再享有本村村民資格,相應地也不能再享有隻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而宅基地依法又不能繼承,故王某之子拒絕、阻攔村委會收回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是錯誤的。當然,盡管王某的子女不能繼承宅基地,但卻可依法繼承宅基地之上的房產,可以將房產拆遷後變賣或者直接作價賣給使用該宅基地的其他村民

[案例二]我的爺爺奶奶是村裡的,家裡有一個農村宅基地房屋,爺爺奶奶去世後,宅基地的是否可以繼承?我們都是城市戶口。

村裡有沒有權力沒收老宅基地?

宅基地有沒有轉讓的權力?

如果我不賣,我要在原基地上蓋房子可不可以?

問題補充:老宅基地上面有房子,現在村裡說不讓我蓋也不讓我賣。要沒收。我想問村委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權力沒收我繼承的老房和宅基地

答: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理論上來講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作為特殊財產,雖然不能以一般財產的繼承方式來繼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原國家土地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你的具體案情,我認為:你不是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無權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當然也無權申請當地政府確認你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包括你父親在內的有繼承權的法定順序繼承人來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並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假如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除你父親以外,沒有其他法定順序的繼承人或者雖然有其他法定順序的繼承人但他們商定放棄繼承權,則可以由你父親一個人來繼承你爺爺奶奶的房屋,並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假如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定順序的繼承人包括你父親也不在了(當然這只是為了說明問題而假設,沒有罵人的惡意,敬請理解),則你就可以直接以你的名義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轉繼承或代位繼承爺爺奶奶的房屋,並以你的名義直接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具體程序: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的地籍管理部門申請,經現場踏勘和核實有關情況屬實後,土地管理部門會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村民委員會無權收回房屋和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管理權和公民依法行使集體土地使用權並不沖突。 至於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是否可以在該宅基地上蓋房子,那要看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村鎮建設規劃。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以向該宅基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申請,經過審查如符合當地村鎮建設規劃,村鎮建設管理部門會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簡稱「一證兩書」)。按證依法施工建房,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預。

例外情況: 假如你爺爺奶奶的法定順序繼承人在你爺爺奶奶生前不盡贍養義務,其生活來源主要靠村民委員會供養,則在其去世後村委會有權接收房產並收回宅基地。
粘了一篇文,你看看吧

⑨ 因繼承取得房屋,是否需要變更宅基地使用權

您好,由於村民個人對於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回是答一種特殊性的土地性質,就不屬「個人合法財產」,它屬集體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權,不能依法繼承。只能繼承爺爺奶奶的房屋,並以你的名義直接向當地政府申請確認對該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如你爺爺奶奶的法定順序繼承人在你爺爺奶奶生前不盡贍養義務,其生活來源主要靠村民委員會供養,則在其去世後村委會有權接收房產並收回宅基地。

具體程序: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的地籍管理部門申請,經現場踏勘和核實有關情況屬實後,土地管理部門會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向繼承人(或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⑩ 房屋被繼承時宅基地使用權是否能繼承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抄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眾應該正確理解、領會土地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政府執行土地法這一條規定,如果違反第一款,政府可以不批准,對於以前批準的宅基地,現在能夠取消批准,收回宅基地,當事人需要放棄房子。自家蓋的房子都可以放棄,其他情況的更能放棄了,就別講繼承了,某種關系可以得到一次審批宅基地的機會。繼承房子的建築材料是另一回事,但是屬於家庭事務不要講繼承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