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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缺點

發布時間: 2020-12-30 12:54:33

Ⅰ 土地出讓年限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二版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權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協議

2、招標;

3、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缺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Ⅱ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了可以向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手續辦理。

續期的手續: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年限中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有三種出讓方法。拍賣出讓、招標出讓、雙方協議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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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作權轉讓的權利義務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期限規定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規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Ⅲ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了可以向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手續辦理。

續期的手續: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年限中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有三種出讓方法。拍賣出讓、招標出讓、雙方協議出讓。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缺點擴展閱讀

土地的使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Ⅳ 我國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權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高年限,按土地的用途分別為: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③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④倉儲用地、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以房地產轉讓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其實際使用年限不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而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Ⅳ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的規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來年限包含兩層意思自:
一是指由國務院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二是指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讓人使用土地的年限,但不得高於法定的最高年限。

在我國,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享有的期限受到嚴格限制。不同的土地用途,土地收益有很大的差異。國家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確定不同的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體現了國家的土地政策,也說明了土地使用權出讓不是土地買賣,國家對土地使用享有最終處置權。

根據國務院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Ⅵ 各類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

你好,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內權出讓最高年限按容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Ⅶ 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要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來確定。一般住宅用地的使用權70年,辦公30--40年,商業40-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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