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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化

發布時間: 2020-12-30 13:28:02

⑴ 中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變化

一、西周時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時期土地屬於國有。當時曾實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經出現,到西周時期得到全面推廣。因土地被劃用「井」字形,故名。根據不同的記載,各國的井田規劃並不完全一致。一般是以百畝(約合今31.2畝)作為一個耕作單位,稱為一田。縱橫相連的九田合為一井。十井為一成,十成為一同。也有以一田為一夫,十夫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計算的。在標準的井田中間,有排灌水渠系統,稱作遂、溝、洫、澮、川,與之相應的道路系統稱作徑、畛、塗、道、路。縱橫在井田上的道路稱作阡陌。在相當數量的井田周圍,「啟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屬於王屬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賜封給諸侯及卿大夫相當差數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數量的井田。受封者對於井田只有使用權而無私有權。土地不能轉讓或買賣,「田裡不鬻」。井田的經營方式,是奴隸的集體勞動。
二、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
秦國在統一之後,實行爰田制,雖然承認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數量的休耕地,政府對土地的使用權干預較多,而賦稅的徵收也比較繁瑣。統一之後,這種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實田」,即讓老百姓(黔首)如實上報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礎上,廢除爰田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兩漢時期,土地原則上歸國家所有,稱作「公田」,由皇帝「假」給農民耕種。
三、曹魏時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國後,實行屯田制。當時的屯田有民屯和軍屯兩種形式:所謂民屯是把召募來的流民和收編的黃巾軍家屬按軍事制度編制起來,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民屯的組織系統自上而下是大司農→典農中郎將→典農都尉→屯司馬→屯(田客五十人)。軍屯又叫兵屯,是由軍隊進行的屯田,由大司農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軍屯所在地管理軍隊屯田。其編制仍以軍隊的營為單位,每營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實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三國志?武帝紀》注引《魏書》雲:「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谷。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兼滅群賊,克平天下」。
四、西晉時期的土地制度
根據門閥政治的需要,西晉王朝在經濟上實行了占田制。所謂占田,是指國家准許個人佔有的土地數量,並不是由國家授田。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百姓占田的規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畝,女子50畝。一是對官員占田的規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頃至10頃。
北魏孝文帝改革時,實行均田制。規定:(1)男子15歲以上授露田(一般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授露田20畝。為備休耕,露田加倍授給。露田年滿七十還官;桑田可作為私田,不必還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買賣,但原有桑田超過二十畝的可以買賣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擁有奴婢和耕牛的情況另外獲得土地。奴婢授田與農民相同,耕牛每隻授田30畝,但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職大小授給公田,刺史15頃,縣令6頃。
五、北魏隋唐時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對百姓受田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篤疾、廢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對貴族官僚受田的規定。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勛官從上柱國到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府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3)對土地買賣的規定。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買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准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磑的,並准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量。
唐代均田的辦法,和前代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①受田的對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婦人、官戶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業者可以受田。②關於官吏受田的規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備,封建王朝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買賣的限制益形松馳。④優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這些變化,大都開始於隋而完成於唐。特別是官吏受田辦法的完備化,土地買賣限制的放鬆,顯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優勢。
六、宋元以來的土地佔有形式唐代以後,土地私有化的傾向越來越明顯。但國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這些土地以「皇莊」、「官莊」的面目出現,經營方式與地主經營沒有多少差別。明代清丈土地,繪制《魚鱗圖冊》,確定土地的私有權。

⑵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改變了嗎承包地可以買賣嗎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通過承包取得的是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這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使用權使農民有了自主生產經營的權利,自己決定如何生產,決定種什麼以及如何種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經營權合理流轉的權利,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流轉方式;有了對承包土地的收益權,除了依法繳納的稅費外,剩餘的都由自己支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做好對承包戶的生產和生活的服務,以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承包經營權與土地所有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權所具備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種權能中的處分權。承包戶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的,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得發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三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受讓方需得與發包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重新登記和領取承包經營權證書等證書。而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首先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徵用,將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國家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用於農業以外的其他用途。所以說,第一,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沒有改變。第二,農民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只能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

⑶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改變嗎

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依然是集體所有,沒有變化,承包人只是取得了使用權。

⑷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誰可以自由買賣轉換嗎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有,使用權是農民自有。所有權是不能買賣的,但是從80年代開始放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現在農村涉及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所有權。
按法律規定,宅基地可以買賣。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⑸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2013·新課標)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⑹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⑺ 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演變

中國實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經歷兩輪高潮。一輪出現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期,是以農村土地權屬改革和城市土地收歸國有的改革為主要內容,其手段是進行土地的沒收、徵收和分配;二輪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農村土地聯產責任制和城市徵收合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為主要內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權的下放和有償使用。
一、改革開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變
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形成了舊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徵,一是行政劃撥,二是土地無償使用,三是無限期使用,四是不準轉讓。其實質就是土地資源的計劃配置制度,屬於計劃經濟體制。
這種土地使用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隨著農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經濟和人口規模的擴大,這種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顯現。主要問題是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資源出現浪費和資產價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單位又無法獲得土地資源,對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體制障礙;企業成本失准,難以准確衡量經濟效益;城市的房地產業無法進入良性循環,連簡單再生產也無法維持。
二、改革開放以後的土地制度演變
改革開放後對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不改變國家對土地的所用權的前提下,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變無限期使用為有限期使用,變無流動使用為流動使用,沿著土地市場化的道路摸索前進。
1.開始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收取土地使用費

2.對城市經營性土地實行使用權有償轉讓

3.修改憲法,頒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4.規范土地市場,強化宏觀調控
5.推行土地轉讓招拍掛
三、改革開放以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演變
1978年以後,農地制度改革是以聯產計酬等多種責任制形態為土地制度變遷的始點,採用漸進、局部均衡、多樣化發展的制度變遷方式,直至確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基本經營制度。
農地使用制度有著明顯的階段性變遷特徵。第一階段從197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時期的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開始逐步解體,在經歷了不聯產責任制——聯產責任制——包產到組——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的制度變遷後,最後確立了土地的集體所有、農戶家庭經營的基本形態。第二階段從1984年到1993年,制度變遷的主要內容是將土地承包期限明確延長至15年不變。第三階段始於1994年,這一階段制度變遷至今仍在持續中,制度變遷的政策除了強調土地承包期實行30年不變外,主要是強化和穩定農戶家庭對土地經營擁有權利的完整性。
現階段中國農地制度變遷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權歸屬和界定問題,而使用權問題的核心,是樹立農戶對土地使用的預期信念和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問題。近三十年的農地制度變遷,從政策調整角度觀察,政府一方面強調農戶承包經營土地的長期穩定,一方面鼓勵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斷創新。相對單一的農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觀上存在的區域經濟差異和土地經營存在的比較優勢不同,促使了農地使用制度的多種形態產生。
1.「兩田制」
所謂「兩田制」,是將農戶承包的土地區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的一種土地承包方式。由於農地既要為農戶提供收入和就業功能,又要為社區成員提供穩定的預期和生活保障功能,家庭承包制一直面臨平均地權與隨人口增減派生的重新調整土地的壓力。「兩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這些要求,並表現出相對廣泛的適應性,以至於此種制度安排,一度成為發生面最廣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態。
從本質上講,「兩田制」的制度安排,其「口糧田」的設計滿足了農民穩定佔有土地的心理;而「責任田」的設計,則滿足了政府和集體的利益,從而減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確定性和多餘的交易費用。
2.規模經營
所謂規模經營的制度安排,是指把集體所有的土地,採取農戶經營、大戶經營或集體經營的方式,形成相對較大的土地經營規模。歸納一下農地規模經營制度安排的內涵和外延,大約有三種不同的類型:其一是以北京順義為代表的,建立在集體農場基礎之上的規模經營;其二是以江蘇蘇南和廣東南海等地為代表的,建立在家庭農場基礎之上的規模經營;其三是發生於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權流轉形式。
這些制度安排在初期都暴露了一些問題:一是維系規模經營的基礎是集體補貼,使規模經營實施的制度成本太大;其二是實行集體經營的農場內部,依然存在監督費用和分配不公的問題;其三是社區成員享有均等的土地使用權與土地集中過程中發生的利益調整沖突難以協調。約束條件過多,制度運作成本太高,使土地規模經營難以有效生成維持農業,尤其是糧食生產自我運轉的能力,這可能是規模經營最為明顯的制度缺陷之一。
3.「四荒」使用權拍賣
所謂「四荒」使用權拍賣的基本制度內涵是:「四荒」的所有權權屬不變,拍賣其使用權,誰購買、誰治理、誰受益,使用期限一般可達50-100年,同時,使用權可轉讓、入股、出租、抵押。從本質上講,「四荒」使用權拍賣是家庭承包制的繼續和發展。在不觸動所有權屬的前提下,將「四荒」使用權拍賣給農民長期使用,農民感到利益直接,從而真正獲得了長期擁有「四荒」使用權的穩定感和權屬感,因而捨得投勞、投資,花大力氣進行治理。
這種以使用權拍賣為特徵的制度創新,一度成為與經濟發達地區實施規模經營並行的在全國分布最廣、影響最大的典型制度創新類型。各地創造了多種購荒形式,一是獨戶購買,綜合開發。這是「四荒」拍賣的主要形式。二是聯合購買、聯合治理。由區域內農戶自願組合,形成聯勞、聯技術、聯產的利益共同體,購荒規模一般為30-70公頃。三是集體治理,分戶購買。這種形式主要採取集體籌措資金,或組織勞動力對面積較大,單門獨戶難以治理的「四荒」。四是企事業單位購買。這主要發生於一些「四荒」面積大,治理難度高,所需資金、勞動力、技術投入較多的地方。
4.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產生於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的廣東珠江三角洲,爾後在山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有所擴展。但迄今為止,作為一種制度形態,農地股份合作制輻射的區域范圍和推進速度非常有限。
比較典型的股份合作制是將土地折股分配給農民個體擁有,社區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利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安排的基本作法:一是土地折股。採取兩種方式:其一是將土地作價折股,即按征地價,或者按照不同土地的年純收入計算以及按各種綜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實行貨幣化。二是設置股權。基本股權結構為集體股和個人股。集體股由原社區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形成;個人股指由社員個人持有的股份。三是產權界定。土地的使用權全部收歸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採取家庭或專業隊投包(招標)承包和適度規模經營。四是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採取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的方式。
四、中國土地制度發展的未來趨勢
1.國家加強對土地的宏觀管理和調控
近些年來國家對土地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主要表現在嚴格控制土地計劃指標,包括農轉非計劃、耕地佔補平衡計劃、經營性用地計劃、經濟適用房供地計劃等;國家強化對地方政府的土地監管體制,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在全國各地設立九個土地督察局;國家嚴肅執行對違法佔地、批地不建、濫用非農建設用地、濫設經濟開發區和囤積土地等現象展開清理整頓。從中不難看出在未來的時期里國家調控的首要目標是控制全國土地供應總量,實現節約、集約和高效用地。同時國家在建設項目立項過程中,強化審核土地和控制使用土地。面對不斷上漲的房產價格要求,土地供給結構和住房供應結構作相適應的調整。
2.各地實施土地儲備制度
一段時間里大陸土地轉讓大多是毛地轉讓而非凈地轉讓,這是由於市場對土地的需求旺盛和政府缺少土地前期開發費用所致。目前大陸各地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和機構相繼建立,各地政府動用資金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土地的前期開發和儲備,實行凈地招拍掛轉讓,其目的是調節土地供需總量和結構,平抑市場價格。即在市場低迷時,購進部分土地,增加土地儲備總量;在市場上揚時,釋放儲備土地,擴大土地供給。從發展看政府今後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經濟發展需要及土地供應計劃,對經營性土地的供應數量、結構、布局、價格、時間等進行有效控制,力爭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時供應土地,達到城市土地利用的最優化。中國未來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將會大范圍推廣。
3.積極推進國有土地租賃制度
目前中國實行土地批租轉讓的土地約占可利用土地總量的20%左右,大量的存量土地依然是無償使用。雖然一些原來的劃撥土地在改變使用用途的時候,在變性為經營性用地的時候,國家採取補地價的方式收取一定量的土地價值收益,但總體上大量原先劃撥土地的土地價值還是流失甚多。國家計劃由點到面逐步推行國有土地租賃方案並逐步使之制度化,讓更大量的存量國有土地逐步實現其土地資產的價值。在通過試點以後逐步實現國有土地全面的有償使用,進一步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覆蓋面。
4.進一步健全土地市場體系
中國土地市場體系的完善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構建土地市場經營主體。設想建立國有土地資產經營公司、國有土地儲備開發公司和土地使用權交易中心等三個層次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運用市場機制實行營運,從而規范土地市場規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是拓展和規范土地使用權二、三級市場。目前的狀況是土地一級市場發展快,土地二、三級市場規模小,問題多。今後要加快盤活存量土地,允許閑置土地使用權再流動和再轉讓,發揮使用效益,規范二三級市場的收益分配,使再轉讓是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進入國家財力;最後是建立土地價格體系。在城市土地分級的基礎上,確定區域基準地價,建立科學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制度,公平公正地核定不同時期的土地市場價格。改進土地使用權招投標制度,形成合理、穩定的土地價格。

⑻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與聯系

1、農村集體所有權是指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村民小組所有。版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權用權也叫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村民對農村可以進行建設的非農業用地建設房屋的使用權。
3、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有權還是歸村集體或村民小組。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⑼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什麼性質,2者之間有區別嗎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兩個權利都是物權中的概念。他們的具體區別主要表現在兩者本質不同、兩者特點不同、兩者包含內容不同,詳細如下:

1、兩者本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而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2、兩者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主體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權屬的穩定性、權能的分離性。

3、兩者包含內容不同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9)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化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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