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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塊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2-30 13:28:14

㈠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可否自由買賣

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性質必須是「商品住宅用地」 而劃撥土地是國家或版地方政府為支持權國有企業、教育、公共事業等行業無償提供的土地,也就是說土地的性質是「工業用地」「教育用地」「公共事業用地」等等。非「商品住宅用地」性質的土地建設商品房是違法的,不但最終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也無法辦理過程中的一切規劃、建設施工手續。 當然劃撥用地通過一定的程序也是可以轉化為「商品住宅用地」的。 例如: 1、首先是土地的規劃經過城市規劃會議進行調整,而這塊本屬於劃撥的土地被改為了「商品住宅用地」。 2、通過國家唯一授權的「國有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收購儲備,土地儲備過程中會給原劃撥受讓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3、「國有土地儲備中心」根據上級批復的土地使用指標及商品住宅用地規劃指標對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形勢進行出讓,最終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取得土地既為「商品住宅用地

㈡ 破產企業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是破產

看情況,因為從中國法院處理當前破產案件的具體操作上講,對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採取靈活的方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凡列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國有工業企業破產,適用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發(1994)59號文件)等政策,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應納入破產財產。國發(1994)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分配方案」。其次,對依法必須由國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也不應一律無償收回,還應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已作為破產企業注冊資金的,政府就應將收回土地使用權而減少的注冊資金部分給予補足,補足的注冊資金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對於破產企業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已經支付了安置補償費等征地費用的,政府應給破產企業相應的補償,這些補償就應列入破產財產。第三,破產企業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根據城市規劃國家無須立即收回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應允許破產企業在補交一定比例土地出讓金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列入破產財產並用於清償債務。

㈢ 什麼叫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就是繳納征地成本價和辦理土地證的稅費後確定的價格繳納相關費用後,政府以此成本價用於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的。

㈣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子轉讓的時候要怎麼辦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內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三)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㈤ 企業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為什麼不屬於契稅征稅范圍

按照現行《抄契稅條例》和實施細襲則的有關規定,對於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土地,應徵收契稅;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不屬於契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㈥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嗎

交。
契稅的含義:
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專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屬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㈦ 國有企業改制後,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1種是改變土地性質,變為出讓地
1種是保留劃撥,保留年限好象是不超過5年
如果改制後的企業性質是國有獨資企業,也有可能採用授權經營的方式

㈧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內根據《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㈨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嗎還要交哪些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轉讓時補繳。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二、《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五、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主要是: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交什麼稅
一、土地取得費: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城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補償費、徵收安置補助、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相關稅費:
1、集體土地: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
2、城鎮土地:徵收管理費或服務費(評估費等);
三、土地開發費: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四、開發利息(開發期投入開發資金佔用利息)。
五、土地開發利潤(開發企業的利潤)。
注意:經過縣級政府或者以上政府批準的土地就是指劃撥土地,劃撥土地使用者還需要先繳納一定的補償費、以及安置等費用後,再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是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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