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村民小組
㈠ 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是否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我國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有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其中尤其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最為典型。現行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依上述規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三類「農民集體」,即,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
「農民集體」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全體農民,是一個抽象的集合群體,不能直接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因此,法律規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相應的集體土地。也就是說,各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鄉鎮政府均沒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他們只能經營管理屬於某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當前,很多地方直接將村委會、村民小組或鄉鎮政府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登記確權,這種做法是明顯於法相悖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目前農村中普遍並不存在。將村內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給「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顯然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正視當前農村村內集體土地普遍由村民小組
經營、管理的現實狀況,將法律規定的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村內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直接表述為「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無疑更符合實際。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三類主體為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村民小組農民集體。這一新的表述,是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認識的理性升華。我們應當依法確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是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中的一類。
(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界定
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依法屬於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中的一類,但並不是所有的村民小組范圍內的農民集體均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必須考察村民小組與原生產隊之間的繼承關系,確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源。
關於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我國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之前,實行的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所有權形式。在這一體制下,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後,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分別有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替。在這一過程中,雖然有一部分村、村民小組在規模和范圍上做了調整,但總體上,村、村民小組還是基本上保持了原體制下的生產大隊、生產隊所對應的土地所有關系。因此,由生產隊直接改為村民小組,亦即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界限的,該村民小組農民集體與原生產隊之間保持了完整的承繼關系,依法擁有其對應的原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原生產隊的集體所有權,是其對應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權源。
肯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因歷史沿襲而獲得的其對應原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方面與農村中各村民小組的農民普遍按照原生產隊界限經營、管理各自的土地這一實際狀況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本案就是因為村委會、鎮政府否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將本應屬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款,拒不發放到組,從而引起糾紛的。
對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因歷史沿襲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給予保護,法律和政策均有明文規定。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
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第二條明確規定,在土地承包「進行土地調整時,嚴禁強行改變土地權屬關系,不得將已經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原生產隊)所有的土地收歸村有,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也明確規定,在延長第一輪集體土地家庭聯產承包期工作中,「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界限,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國土資源部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發布的「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對於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中,不是由原生產隊直接改為村民小組,而是打破原生產隊界限重新分組的,該類村民小組范圍的農民集體與原有各生產隊之間不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承繼關系,依法不擁有原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應歸村農民集體所有。
(三)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權利能力與村民小組行為能力的關系
關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有一種較為普遍的觀點入認為,農村土地大多是由村委會發包,村民小組往往機構不健全,欠缺經營管理能力,不應賦予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資格。這一觀點混淆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權利能力與村民小組行為能力的關系。
村民小組依法經營管理該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若村民小組因機構不健全等原因欠缺經營管理能力,並不會影響到該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在法律上、事實上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正如現實中農村有不少村的村委會組織渙散,甚至根據組不成村委會,無實際管理能力,但並不妨礙村集體仍然實際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樣。村民小組欠缺經營、管理能力,可以由村委會代為經營管理,但不能據此否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較好的處理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權利能力與村民小組行為能力的關系。該文在確認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明確規定:「考慮到各地的差異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在具體登記發證時,可以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直接發放
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二是採取「組有村管」的形式,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土地所有權證書所有者一欄仍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換發到組。」這一規定,有力的澄清了當前在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上的一些模糊認識。
綜上所述,本案中大徐村5各村民小組由原來的5個生產隊演變而來,實行土地家庭聯產承包時並未打破原生產隊的界限,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均承繼了原各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因此,原告大徐村二組農民集體依法享有獨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縣政府和村委會所持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茌平縣政府忽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存在,為大徐村頒發的集體所有權證書,將大徐村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均登記在「大徐村「名下,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地十條、國務院批轉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其登記行為依法應予撤銷。在縣政府登記行為後又相繼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也印證了縣政府的登記行為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法院判決撤銷該登記行為是正確的。
㈡ 關於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代表、指界人身份證明書的疑問,下列文件不明白,那位懂得告訴我一下 謝謝
這是我們國家開展的一項業務,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有條件的地方登記到村民小組。
我覺得你不比簽,既然如你所說,你村不是集體土地,幹嘛要搞這個?還有:沒有個人土地這一說,你說的是個人宅基地吧,你不用擔心簽字後影像你的宅基地,有物權罩著你呢。
㈢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是到村還是村民小組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影響到今後土地補償款和土地承包權益的分配問題,如土地屬村集體所有則相關權益全村所有村民共同享有,如土地屬村民小組所有則相關權益村民小組所有村民共同享有。
㈣ 村民小組是否可以作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你好,這種情況,村委是可以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的。但是,這個「主回體」只能體現答在對集體土地開發及合理應用的牽頭人。假如村委要徵用該集體土地,是要經過村民集體簽字同意後才可以使用的。不然,這就不叫集體土地了,而是村委的私人土地了。
㈤ 如何界定是村集體所有還是村民小組所有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可以通過管轄范圍和所擁有的財產來界定是村集體所有還是村民小組所有。村集體所有的管轄范圍更廣,所擁有的財產數量更多。村集體由村民小組組成。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3、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4、村集體所有,村是指自然村,管理范圍比村民小組寬,由多個村民小組組成,村集體所有是指村內所有村民小組村民都共同所有的財產。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民小組比村的管理范圍小,村民小組是由多個農戶組成,村民小組所有的財產有本集體組織的山林、土地、房屋、廠礦等。
(5)集體土地所有權村民小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㈥ 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是否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是的,但只能擁有百分之九十以下是詳情
一、村民小組(生產隊版)或農業生產合權作社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擁有小組所有農戶全部耕地、林地、水域和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約占農村集體所有權面積的90%以上;主要由集體化時期農戶入社形成。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是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大隊)擁有村委會、村辦企業、村辦小學等機構的土地所有權,大多通過集體化時期各生產隊(村民小組)攆地形成,約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面積的5%;
三是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公社)擁有鄉鎮醫院、電站、學校、鄉鎮企業等等土地所有權,,主要通過集體化時期各大隊(村)攆地形成,約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面積的5%。
村民小組(生產隊)、村委會(大隊)、鄉鎮(公社)三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三者之間互不重復、是相互並列的,而且是清晰明確的。這就是的「三級所有,以隊為基礎」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
㈦ 農村土地所有權應該屬於村委會,村民小組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哪個
沒有村民小組的屬村民所有,有村民小組的應歸村民小組所有!
㈧ 農村土地屬於誰不是國家所有!不是村委會所有!是村民小組所有!!
屬於村集體所有,即每一個村民所有,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如果已經有合作社或者村民小組,那麼就歸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8)集體土地所有權村民小組擴展閱讀:
以下土地也是村民所有,注意區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土地
㈨ 請問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人、指界人,可以隨便賣土地么簽了那個證明對村民的利益有影響么村...
不可以的。要買賣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全體村民委員會同意和土地承包人的同意才可以的。對於土地承包人的利益代表人應該是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人員代表全體村民去和購買土地者協商價格等問題,並將協商的結果告知涉及土地的村民。並且要大部分土地承包人簽字同意才能買賣!
㈩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確權到村民小組嗎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回的確權登答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