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轉變
①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變化是怎樣的
1、1950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所有制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為了新解放區農民迫切要求獲得土地,徹底廢除封建土地私有制。1952年底全國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徹底廢除;廣大農民翻身解放,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產生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統一經營)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完全社:土地歸公、集體所有)。
3、1978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主要形式是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凋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業的發展;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改革逐漸向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發展。它為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條件
(1)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轉變擴展閱讀:
土地改革的完成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這是人民政權更加鞏固,也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獲得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經濟上翻了身;解放了生產力,農業生產迅速發展;土地改革運動的勝利,摧毀了帝國主義和蔣介石國民黨集團的社會基礎,鞏固了工農聯盟,進一步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並為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② 三大改造 使農村土地所有制發生了什麼變化
1950-1952,中國進復行了全國范圍內的土地改革制.使農村土地所有制由地主階級的封建剝削土地所有制轉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1953年,進行三大改造,農村經歷互助社、初級社、高級社三個階段,實現了由農民土地所有制向社會主義公有制轉變的過程,實際由私有制轉變為公有制.到1956年,三大改造結束.
很高興為您解答!
有不明白的可以追問!如果您認可我的回答。
請點擊下面的【選為滿意回答】按鈕,謝謝!
③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改變嗎
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依然是集體所有,沒有變化,承包人只是取得了使用權。
④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改變了嗎承包地可以買賣嗎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通過承包取得的是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這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使用權使農民有了自主生產經營的權利,自己決定如何生產,決定種什麼以及如何種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經營權合理流轉的權利,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流轉方式;有了對承包土地的收益權,除了依法繳納的稅費外,剩餘的都由自己支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做好對承包戶的生產和生活的服務,以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承包經營權與土地所有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權所具備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種權能中的處分權。承包戶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的,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得發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三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受讓方需得與發包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重新登記和領取承包經營權證書等證書。而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首先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徵用,將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國家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用於農業以外的其他用途。所以說,第一,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沒有改變。第二,農民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只能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
⑤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嗎
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目前是分為兩種,分別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我國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
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5)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轉變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⑥ 三大改造使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發生了什麼變化
1950-1952,中國進行了全國范圍內的土地改革。使農村土地所有制由地主階級的封專建剝削土地所有制轉變為農屬民土地所有制。1953年,進行三大改造,農村經歷互助社、初級社、高級社三個階段,實現了由農民土地所有制向社會主義公有制轉變的過程,實際由私有制轉變為公有制。到1956年,三大改造結束。
⑦ 土地改革後,中國廣大農村的土地所有制是(),對農村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農村的土地所有制是()。
土地改革時,是來私有制。即把自地主的私有土地轉換成農民的私有土地。
從農業初級合作社開始,經過高級社到人民公社,逐漸把土地從農民手中收回轉變成集體所有制。(即對農村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
事實上,中國的改革是從土地改革開始的。不過這項改革至今還未完成,將來(最少要在十幾年以後),我想肯定會要採取某種形式,如對農村小塊土地的整合,實現農村土地的集約經營,逐步使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過渡,從而實現全部土地國有化,宣告土地改革勝利完成。從那時起,中國將結束「農村包圍城市」的模式,進入「城鄉一體化」的新格局。
⑧ 土地改革之後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
(1)據所學知, 新中國成立後,為了滿足廣大農民獲得土地的願望,1950年中版央人民政府頒布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廢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2)觀察材料中的圖片可知,圖一反映的是土地改革,圖二反映的是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圖三反映的是人民公社化運動,其中土地改革和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都是成功的改革,人民公社化運動是失敗的改革.人民公社化運動對生產關系的變革,嚴重超越了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給黨和國家帶來了災難,因而我們可以得出制定經濟計劃要從國情出發,與生產力發展相適應.
故答案為:
(1)由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轉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
(2)成功:土地改革和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失敗:人民公社化運動;制定經濟計劃要從國情出發,與生產力發展相適應.
⑨ 關於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一般是集體所有,個人建房須提出申請,且是本集體組織成員
根據我國關於土地權屬和土地使用的有關法律規定,目前,我國農村的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只有農村居民可以在其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農村宅基地上建築農民自住的房屋是合法的。
不管在哪種土地所有權上搞建築必須經過合法審批,獲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