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的條件
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您好,我是抄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首先轉讓後的用途與剩餘年限,不得越過原出讓合同內容,即不得更改規劃用途,不得超越原出讓合同的終止日期。其次,成片開發的用地,需要投入資金額度不小於整體項目的25%,單獨建設項目不得小於30%,否則不允許轉讓。最後,轉讓時請核實相關產權方無糾紛,避免帶來經濟影響。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⑵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須具備什麼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建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為了公共利益使用土地的,不管是劃撥土地,還是出讓未到期的土地,經過政府批准都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的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的調整包括使用土地面積的調整和土地位置的調整。舊城改造中,由於公共設施的面積增加,可能要使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土地面積減少,甚至有一部分土地使用者要外遷另行安排使用其他地區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規定,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如果用地單位需要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轉讓的,應當補辦國有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辦理。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如原用地單位需要改變用途繼續使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按照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⑶ 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方式決定了轉讓條件有所不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
這里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佔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的條件。
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准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進行轉讓;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一是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即用於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後仍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
二是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三是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五是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是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⑷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滿足哪些條件,轉讓方
您好,
一、抄轉讓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經批准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轉讓方式
1、公開方式:即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上網競價方式尋找受讓人的行為。
2、協議方式: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人通過協商自行尋找受讓人的行為。
三、二種轉讓方式分別適用的范圍
1、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在土地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①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佔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的合營合作建房)
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③為實現抵押權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④判決、裁定需要拍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2、不屬於上述須以公開方式轉讓范圍的,可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
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的公司、企業需提供《股東登記手冊》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東組成成份,若無法證明該公司是非國有經濟成份佔主導地位的,則按公開方式進行交易。
⑸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受讓人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農村來土地使用權轉讓源,受讓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