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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收回

發布時間: 2020-12-30 22:03:35

㈠ 農村房屋倒塌未確權的宅基地集體有權收回嗎

《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明確指出,農村房屋倒塌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予以確權登記,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由此可以看出,農村房屋倒塌之後,並不會立即收回農民的宅基地,而會有兩年的時間期限。也就是說,在這兩年之內,農民朋友依舊可以使用該處宅基地建房。不過需注意的是,以下情況下,房屋倒塌後沒有兩年的時間期限,宅基地將會立即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現行《土地管理法》同時還規定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可現實情況是,由於繼承或歷史原因,許多農民朋友在農村都擁有多處宅基地,如果宅基地面積超過地方標准了,對於超出部分目前的處理方式是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房屋不會被拆除,可繼續使用,可當這些房屋倒塌之後,超出部分的宅基地將會立即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不能再重建房屋。

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著房屋倒塌好久了宅基地也沒有被收回的情況,但按國家規定是可以收回的。所以,有房屋重建資格的朋友,一定要在宅基地被收回前重建房屋;沒有房屋重建資格的朋友,可以在房屋倒塌前把房屋賣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

㈡ 農村宅基地被收回還能再申請

目前大家越來越看重農村的宅基地,但現在宅基地審核越來越嚴格,宅基地被收回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有些情況下宅基地被收回就永遠沒有了,而有些情況下宅基地被收回還能再申請的。



除了以上說的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被收回的情況,在宅基地被收回後再申請宅基地,還有一種情況也是會被批準的。

大家都知道,宅基地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免費分配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集體成員使用的,集體成員只要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是可以永久使用的。但有些人在申請宅基地後,因各種原因並沒有及時修建房屋,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集體可收回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所以如果是因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而致使宅基地被收回,但現在想建房了,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那就可以申請,這種情況集體沒理由不同意的。

特別提醒:目前很多地區的宅基地特別緊張,很多人即使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也申請不到宅基地,而且隨著國家土地改革政策的推行,宅基地的價值也越來越高,所以大家要珍惜自家的宅基地,千萬不要任其荒廢。

㈢ 在什麼情況下農村宅基地要收回嗎

您好:
宅基地回收是指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宅基地佔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佔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的制度。
也就是說當你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標准後,村集體可以收回你的使用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比如你建的房子倒塌兩年後,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可以重新申請。
另外,如果你申請的宅基地已滿兩年卻沒建房,也將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土地登記。想建房子的時候,要再重新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申請了一定要快點建房子!
2、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比如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移居境外後,就沒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但是原來在農村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保護。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損壞,但沒有重建的權利。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㈣ 宅基地.沒有土地證,政府要收回,補償標准

沒有宅基地證,並不意味著就沒有宅基地使用權,在征地拆遷時是可以獲得補償的。

由於宅基地存在已久,可能因為歷史遺留問題一直就沒有辦證,但這不意味著沒有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分階段來看具體的情況,例如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

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因此,在因為某些歷史原因而造成的沒有宅基地證的情況下,是可以補辦的。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不同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問題,農村土地徵收不僅需要考慮房屋徵收補償,還需要考慮宅基地徵收的事項。因此土地徵收補償費用中的「土地補償費」一般是包括兩方面,房屋補償款和宅基地補償款。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等特點。

(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擴展閱讀:

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我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特殊性,由於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因此想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其他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向村委會申請,經過法定流程後可原始取得。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1、由於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因此是不可以將宅基地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其他公民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流轉、轉讓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有法定要求、限制:

2、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即同村的村民間買賣才有效,城鎮居民或其他村村民購買宅基地在法律上均認定為無效。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或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3、轉讓行為需徵得集體組織同意。需由村委會、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縣(市)國土資源局逐級審核,批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逐宗落實到戶。

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隨房屋一並轉讓。

㈤ 農村宅基地會被收回嗎

根據實際情況,有的宅基地是會被收回的。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五內條 有下列情形容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第十六條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築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

㈥ 農村宅基地在什麼情況下將被收回

對不按照規抄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宅基地佔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佔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2、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㈦ 村委會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辦哪些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㈧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您好: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㈨ 轉為城市戶口後,農村的宅基地還有使用權嗎

轉為城市戶口後,只要老家的房屋還在,就可以繼承房屋並「連帶」使用宅基地。

雖然農村戶口變成城市戶口,但在老家的房屋使用權不會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但是,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當戶口性質發生改變後,不再屬於老家那個集體經濟的成員。所以,原則上講,不再享有使用農村宅基地的權力。但是,農村宅基地雖然是集體的,但是地隨房走,只要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還在,就繼續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但不再是該集體經濟的成員後,在老家的房屋就不再允許翻新改造,只可維修利用。一旦房屋年久失修而造成倒塌或者廢棄,該宅基地就會被集體經濟收回。轉為城市戶口後只享有對宅基地上廢棄建築物的舊建築材料的所有權,可以放棄,也可收拾變賣,但在農村老家的房屋便就此消失了。

(9)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擴展閱讀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規定確定了「地隨房走」之原則,明確了繼承房屋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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