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1.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2.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哪年開始發的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於1986年6月《土地管理法》頒布
頒發後由地方縣級政府清查、宣傳、制定辦法、轉發文件等,登記發證工作真正開始估計在1986年的12月了,各地的時間略有不同的。
1、宅基地問題是怎麼來的一般而言,住宅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為公民的私財,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宅基地」則是一個「中國特色」問題。
2、經過「土改」,建立了農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區的農民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權證書》。
3、經過社會主義改造,農村土地依然是農民私有,但由集體統一經營,農民的宅基地則依然由農民保留[所有權和處分權。
4、經過「人民公社」運動,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宅基地也歸集體所有,農民只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並且不能出租、買賣等。
5、改革開放以後,繼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僅允許宅基地使用權人出租、出賣地上建築物。可見宅基地並不只是一個單純的財產問題,本質上是中國社會變遷的反映。
(2)建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
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鄉(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二、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
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
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
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
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四、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
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
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五、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
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第六步、頒發土地證
3. 如何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宅基地確權歸哪個部門管
隨著我國對農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各地已陸續發放宅基地使用證書。但部分朋友對如何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辦理宅基地使用證書該提供哪些材料?等還不是很清楚,今天我們具體介紹下。
下面以嘉善縣為例,《嘉善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實施細則(試行)》對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程序、登記所需提供的材料等都做出了說明。
四、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由哪個部門負責?
1.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職能部門,負責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人員組織、業務指導、審查審核工作;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宅基地的糾紛調處,門牌辦理,協調轄區相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的配合工作;
3.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宅基地違法用地行為的查處工作;
4.縣民政部門負責指導鎮(街道)門牌的辦理工作;
5.公證機構負責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等公證工作;
6.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配合協助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溝通聯系、權屬調查、糾紛調解、違法查處等工作。
7.縣級相關部門及時提供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需要的相關材料。
4.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
農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即申請、審批、登記。(一)申請。村民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屬申請,村民委員會進行討論,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二)審批。用戶按規定的用地標准,提出建房設想,向各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後,村民委員會根據村鎮規劃,對其用地申請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提請村民大會討論通過。村委會按規定按規定許可權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三)登記。在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權後,申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5.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人必須是戶主嗎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人不一定非要是戶主的,可以是戶主,也可以是家庭其他成員。
6. 怎麼進行農村宅基地登記
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鄉(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第二步、權屬調查
主要包括:核實宗地的權屬情況,實地指界,丈量界址邊長及相關距離,繪制宗地草圖,填寫地籍調查表。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第三步、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第四步、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第五步、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第六步、頒發土地證
加快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為農民維護土地權益提供有效保障。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登記發證的規定,採用符合實際的調查方法,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納入工作范圍,建立健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發證,盡快完成房地一體的全國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7.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7)建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7)建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