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宅賣70使用權有效嗎
① 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系在一起的。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由於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要支付較少的地款就可以獲得,而不可能按市價購買。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即長期的權利。盡管權利人對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不是長期不變的。如果因為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居民個人的宅基地實際過多,遠遠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標准,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調劑或重新安排。應當指出的是,由於宅基地主要是作為生活資料提供的,所以權利人不能將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使用,例如將宅基地投資建廠或者改為魚塘等。
第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因為土地資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給每個農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戶申請到一處宅基地,即足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許申請多處,則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許多人認為應當保留這一規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但應當有一些例外的規定。因為,一方面,在農村中客觀上存在一戶可能擁有多處宅基地,如某人分家離去之後又繼承父母的房屋,這就形成多處宅基地的情況。又如子女成家蓋房,申請了一塊宅基地,不一定分戶,這樣一戶形成兩塊宅基地。那麼法律是否禁止公民獲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呢?對此存在著兩種以上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現行法律禁止公民擁有一處以上宅基地,因此對於多出的宅基地,應當由集體收回。另一種觀點認為,公民只要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體不能予以收回,否則,等於禁止對公民的房屋進行繼承和買賣。筆者認為,公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只是就申請而言的,法律上不應當禁止公民通過繼承等方式取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權。當然,公民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可能會造成土地的浪費,如果宅基地長期閑置的,集體應當有權重新規劃、調整,以保證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集體如果因規劃調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應當給予恰當的補償。所以,建議將立法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經過統一規劃的,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經依法統一規劃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個別調整了的,以調整後的所有權為准。搶占、多佔集體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無效。不按審批許可權或程序劃撥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護。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時,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② 農村宅基地是永久性的嗎
宅基地使用權有效期
宅基地分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
土地所有權
對於土地所有權,大家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土地歸國家所有,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任何一塊土地的招標、掛牌、拍賣、轉讓都只是轉讓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通過任何一種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有年限限制的,並非永久使用。開發商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有償方式獲得的僅是這塊地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一旦土地使用期滿,國家將收回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也就是說,一旦土地使用權到期,不僅國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築等物也歸國家所有。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宅基地的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以上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詳細問題可以查詢本地的省級地方立法。
以上就是有關於宅基地使用權有效期以及和宅基地相關的知識。在國有土地的宅基地中,人們的使用權是不超過70年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權是近乎永久的。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
③ 宅基地使用權是登記對抗還是登記生效
批准以後政府會按照法定方式告訴當事人,生效時間是批准後。登記備案是政府的正常工作,是 同步完成的
④ 農村宅基地上房子能買賣使用權嗎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城鎮戶口不能到農村買房。如果你是城鎮戶口買農村房子是版不受法律保護權的。如果真的想住農村房子,租房就行了。
如果你是農村戶口,但不是這個村的村民,如果買賣雙方同意,能辦理過戶手續,那這樣的房子可以買,過戶後,你就可以享受拆遷佔地補償了。
⑤ 宅基地70年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是誰吃飽復了撐的沒事想制了個這問題,一點意義都沒有。要知道政府隨時可以重新審批宅基地,不一定就是70年以後重新審批,結果也不一定是什麼,審批結果包括三個,1.再次批准2.取消使用權收回宅基地3.不批准但是也不收回,暫時維持現狀,另外還有處理處罰違法行為的結果,現在用不著管以後的事,誰也不知道以後變化成什麼樣
⑥ 宅基地買賣反悔有效嗎
賣出去的宅基地可否能夠反悔,我們得根據不同情況,不同分析。
一、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向城鎮居民轉讓。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10條中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二、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宅基地買賣,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在房地一體格局下,農村房屋買賣、轉讓必然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問題。
而農村集體土地權利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是村民的基本生產、生活的保障,通常限於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佔有、使用——基於此,現行主流觀點及司法實務認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轉讓是一定合法有效。
三、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農村房屋,此時需要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買賣雙方的主體身份情況;
2、有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
3、受讓方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條件;
4、轉讓時間、約定形式、協議履行情況;
5、出讓方是否為宅基地和房屋的權利人,有無無權處分的情形;
6、轉讓行為有無按規定經過審批;
7、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使用權歸屬問題的意見;
8、買受人有無再行轉讓的行為;
9、房屋有無裝修,有無翻建、擴建等情形,有無翻擴建的合法根據;
10、現房屋使用人有無其他住所,是否具備騰房條件。
(6)宅基宅賣70使用權有效嗎擴展閱讀:
買賣宅基地30年後村民反悔 合同違法被判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第152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土地管理法》里的相關規定:第63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根據以上規定得出,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即,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但現實中,總有一些人會冒險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隨著地價(房價)的上升,出賣方反悔的現象屢屢發生,一旦訴至法院,宅基地買賣協議將會被確認為無效。因此,法官提示大家,想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便是遵法、守法、用法。
⑦ 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才有效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實際上任何土地都是依法使用,應該符合相關規定,而且由政府審查決定是否符合,因此廣義的轉讓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轉讓是狹義的,不過是政府審批土地使用權做出決定的一種情形
⑧ 有70年使用權的宅基地,尚未到期,閑置了幾年政府要收回,合理嗎
合理。申抄請取得宅基地使用襲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權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應積極予以利用。對於權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長期閑置不用的,應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為有效利用土地,應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對於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經辦理過確權登記,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
但對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則上是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過繼承房屋的方式間接取得房屋存續期間的宅基地使用權。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本款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原則上是不允許進行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如果要轉讓其享有的宅基地的或,即視為其對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權利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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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農村宅基地能賣給城裡人嗎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有效嗎
土地按權屬分為: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種。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上可知,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可能歸任何單位或個人所有,所以是不允許出售的。
不過,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這是法律支持的。
那麼,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城裡人嗎?不能。因為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宅基地的使用主體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如果向城鎮居民或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村民轉讓農村住房和宅基地,那就違反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屬性,所以農村宅基地不能賣給城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