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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精神權

發布時間: 2020-12-31 03:31:38

㈠ 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

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在社會上,我們可能會涉及到一些著作權人,通常情況下,一本書的作者可以是著作權人,那麼能夠擁有著作權的包括哪些?可以是多少人?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這個沒有規定,著作權人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可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指創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規定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繼受著作權指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法律許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我們國家並沒有對著作權有多少人進行規定,如果進行創作的是一個團體,那麼著作權權利人就應該是這個團體,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創作了一本書,那麼這本書的作者就是著作權人。關於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㈡ 著作權中的moral rights是稱為「精神權利」、「著作人身權」還是「著作人格權」

首先抄 區分一下人格權和襲人身權,這兩個稱謂在一些民法書裡面人格權是人身權的一種。
1.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
2.人格權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3.身份權有:榮譽權,名譽權,親權(如配偶權)等。

在很多資料里講到著作人身權的時候都翻譯為moral rights
在有道詞典里查moral rights,著作人身權有12個引用網頁,著作人格權有6個。
而且在詞典里查詢精神權的時候 是Spirit right

綜上,我覺得,應該翻譯為著作人身權比較合適。人格權,從法律上來講,是指人的一種「格」,即資格,這樣來講的話,著作人格權的范圍就要比著作人身權小。
歡迎拍磚。

㈢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關系

一、充分保護當事人權利,避免權利重復保護
明確了鄰接權制度與著作權制度的區別,我們就可以對相關的實踐問題作出清楚的解答。舉例而言,某甲自己創作了歌曲,然後在公眾場合演唱了這個歌曲,並且還將自己的表演通過數碼攝像機拍攝下來,然後傳送到自己的個人網站上;而某乙未經其許可,復制了拍攝後形成的數碼文件,並大規模地進行發行。這個時候,關於某甲的哪些權利被侵害,是著作權還是既有著作權又有包括「表演者權」和「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等鄰接權,就必須予以明確。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出現權利的重復保護或者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
在上述情況下,某甲並不能成為表演者權的主體,也就是說某甲只能享受著作權的保護。我們首先從定義開始分析。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中,對表演者進行了定義:「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對錄音錄像制者的定義則是:「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這兩個定義顯然受到了中國至今還未加入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羅馬公約)的影響。羅馬公約第三條作了如下定義:「表演者」是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或以別的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專門錄音;「錄音製品製作者」是指首次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錄制下來的自然人或法人。此外,在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我國已於2006年12月29日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形式決定加入)中,對表演者與上述羅馬條約有基本相同的表述,對錄音製作者,則表述為:對首次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或聲音表現物錄制下來負有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顯然,無論是國內法和國際條約,都沒有直接說明:某甲在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同時享有該作品鄰接權的保護。
其次,某甲的表演行為,其實是在行使其著作權中的「表演」權能。《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某甲將自己創作的歌曲在公開場合進行演唱,然後通過信息網路,公開播送自己的作品的表演,完全符合這一描述。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某甲的一系列活動都只能屬於他對著作權的行使。而某乙侵犯的則僅僅是某甲的著作權。在認清這一點後,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保護的也就僅僅限於某甲的著作權,而不會同時保護其「表演者權」和「錄音錄像製作者權」。這樣就避免了權利的重復保護。
二、有關鄰接權保護之立法完善
⒈詳細確定表演者的概念
縱觀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表演者」定位在演員和演出單位。這種簡單而籠統的界定當遇到具體問題時,就會呈現出種種不足。《羅馬公約》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或以別的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這一界定雖然和我國著作權立法精神有些出入,畢竟十分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我國的著作權立法應該盡快彌補這一缺陷。
⒉對著作權法採用兩編的立法體制
我國目前著作權法對著作鄰接權實行了保護措施,但它的保護范圍相當狹窄,只規定了對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者的權利保護。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知道著作權與鄰接權密不可分,鄰接權依賴於著作權,但又與著作權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將鄰接權這個與著作權有著本質區別的權利僅以一個類似於插入的形式書寫於著作權法當中,顯而不妥。而且社會迅猛發展,各種屬著作鄰接權范疇的作品將不斷涌現,繼續採用這種列舉式的立法很難適應社會的需要。因此筆者認為,應針對鄰接權採用系統而體系化的保護:
對著作權法採用兩編的立法體例,即對我國未來的著作權法採用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兩編的整體構架,就像民法物權編和債權編一樣。在著作權這一個范疇內,除了著作權就是鄰接權,因此,對著作權法採用兩編的立法體例,將更全面的保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特別是對鄰接權的保護將更為系統和完善。
三、結論
通過對著作權和鄰接權的分析對比,總結出了著作權與鄰接權之間的區別,而關於邏輯起點的論述更是讓我們認識到鄰接權不僅僅是依賴於著作權,更是與著作權有著本質上的區別。認識到了這一點,則在實際操作中既能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又能避免權利的重復保護。同時從理論分析入手,結合實際案例,提出在未來立法中採用兩編的體例來更好的保護鄰接權。在學習和研究法律的時候,只有通過其表象認識到其更深層次的本質所在,我們才能更好的認識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

㈣ 每個著作權人都享有17項權利嗎

您好,如果沒有轉讓著作財產權的,原則上每個著作權人都享有著作權法規內定的這些權容利。著作權內容是指著作權人對作品擁有什麼權利。著作權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精神權利,即本法所稱的人身權,與作者的身份密切相關,專屬作者本人,一般情況下不能轉讓;另一類是經濟權利,即本法所稱的財產權,是作者利用其作品獲益的權利,可以授權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轉讓。

㈤ 著作權是什麼意思

上述的版權版法及來著作權自法,《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著作權法》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

㈥ 著作權人有哪些權力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特點: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2.不可剝奪性;3.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4.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該權利內容包括: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

㈦ 著作權人及其著作權有哪些

著作權人及其著作權有哪些?指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人可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指創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規定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繼受著作權指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法律許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原始著作權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繼受著作權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權的財產權,而對著作權的人身權則只有保護的義務。著作權人及其著作權有哪些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具體包括:(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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