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產
『壹』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 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中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確良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公民私有房所有權的概念 所謂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個人自有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提權利。這種公民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稱之為「私房」。主要是通過新建、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權的各種權能,也可以依法將其中的使用、收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自己可從中獲得利益。 公民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對於房屋所依附於上的土地則只享有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貳』 房屋產權和房屋所有權有什麼不同點
房屋產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如下:
1、房地產權證其實就是既能證明具備房屋所有權,又能證明具備土地使用權,而房屋所有權證則是只能證明擁有房屋的所有權,而不能證明對土地使用權。這是兩個證件最主要的區別。
2、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是在房產管理部門,而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則是要具有管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部門。
3、房屋產權的使用權有時間限制,而房屋所有權屬於私人財產權的一種,使用時間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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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概述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即權利人不需要他人積極行為的協助就可以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力。
此外,房屋所有權可以設立抵押權,但不能設立質權,因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能設定權利質權的只有票據等有價證券,股票,股份和知識產權與一般債權這三種權利。
特點
1、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2、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3、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4、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5、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與移轉,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確定房屋所有權或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效力。
『叄』 房屋所有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
房產證其實就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所以它們之間沒有任何的區別,因為它們就是一個證版件,只是名稱不一權樣而已。
1、房屋所有權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才具有合法的效力。
2、房屋所有權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一個書面證明,所以房屋所有權證是以一個房屋為一個房屋所有權證為原則的,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面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所以一個家庭只能發放一個房屋所有權證。
3、房屋所有權證只能向特定的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比如房屋是共有的,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以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屋所有權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所發放的一個權屬證明,所以其內容和登記的內容是一樣的。
『肆』 房屋權益證是什麼
1、房屋權屬證書(即房屋權益證)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第二條)。
2、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第三條)。
3、各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轄區內的市、縣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名稱統一報建設部,由建設部統一編制注冊號(《房屋權屬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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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益證的相關情況
根據《建設部關於頒布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公告》第五條,規定如下: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的,房產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1、新建房屋。
2、房產權屬轉移(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析產、劃撥、轉讓、判決等)。
3、房產權利人更改法定名稱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毀使房屋現狀變更。
4、設定他項權利(房地產抵押權、典權等)。
5、房屋或者土地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
『伍』 關於房產證(房屋所有權證)上 權利人 是什麼意思
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所有權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物權。
房屋權利人的權力
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擁有的房屋有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1、佔有,就是對房屋實際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來控制和支配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而讓非所有權人來控制和支配。
2、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來利用。如房屋所有權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開設商店或辦公。
3、收益,就是因房屋而產生的合法的物質利益。如房屋所有權人把房屋用於開設商店,就可以從經營中獲得一定的利益,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產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給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4、處分,就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房屋所有權人的意志對房屋的處置。這種處分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事實上的處分,如將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處分,如將房屋出賣、贈與他人。
『陸』 房屋的所有權包括哪些
一、房屋所有權的主要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 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 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柒』 房屋所有權以什麼時間為准
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為准。
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物權法》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由此可見房屋所有權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獲取的時間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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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一條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捌』 房屋所有權書面證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邱,兒子准備在2007年年底結婚,我和丈夫商量著買套二手房以備兒子結婚用。再三比較,我們看中一套位於市區中心的三居室,並很快與房主張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簽完合同後,張某方才告訴我們,因其不小心將房產證丟失,目前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只有等去房管局辦理掛失後,再和我們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為了證明自己的話,張某還找來居委會的同志作見證人。最後,在我和丈夫的要求下,張某寫下一份證明,證明房子現已轉讓給我們並簽字。
考慮到兒子年底才結婚,我和丈夫商量先把房子租出去,補貼點家用。但幾位租房人聽說我們沒有房產證都不願意租房,我們將張某簽字的證明書拿給他們看,他們說這證明書不能證明房子屬於我們。
律師專線解答
邱女士,您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張某的簽字證明文書並不能直接在法律上證明房子的所有權歸屬。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變更、消滅的生效要件,具有國家公信力,依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另外,《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到底歸屬於誰,應該看房產證本身。就您的情況而言,該房屋產權證上寫有張某的名字,該房屋的產權人應為張某。因此,張某所簽的證明書並不能在法律上證明房子的所有權歸您,在該房屋還未辦理過戶手續之前,該房仍然歸張某所有。
另外,《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據此,如果張某的房產證遺失,他應當向原發證房管機關辦理遺失登記,在辦理好補證手續後,你們再按規定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當然,如果張某所簽的證明書被房屋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審查確認該證明屬實,你們也可以以此作為證明所有權的法律文書。
症結所在本問題的症結在於咨詢者對沒有經過法律確認的個人簽字文書不能在法律上直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問題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在我國的大多數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實行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制度,即一處房地產要辦理兩個產權證書,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一個是房屋所有權證書。在買房時,應當注意不要遺漏這兩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當然,在廣州、深圳等少數城市,則是製作、頒發一個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