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住宅分層所有權法
1. 法國民法典是如何體現自然法原則的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可以被概括為: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① 自由和平等原則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 所有權原則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③ 契約自治原則,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被規定在第1134條中 :「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2. 法國民法典體現的原則及其表現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可以被概括為: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① 自由和平等原則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 所有權原則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③ 契約自治原則,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被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3. 虛有權——是什麼意思
法國民法理論中的虛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在所有物上設定用益物權後對所有物的權利,是所有權的一種形式。
在巴爾扎克小說《歐也妮·葛朗台》中,對虛有權有特別形象的闡述.
歐也妮放棄遺產繼承,保留虛有權(法國民法理論中的虛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在所有物上設定用益物權後對所有物的權利,是所有權的一種形式。也就是說由於在物上設立了用益物權,作為自物權的所有權受到他物權之限制而導致與其權能相分離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就要有一份有效的放棄協議,葛朗台就此可以獲得公示證書,這就是民法上的公示效力,葛朗台才能名正言順地獲得財產的管理權。放棄財產的協議是一份合同,我們不能不根據《法國民法典》深入分析歐也妮簽字同意的法律意義,她的簽字同意意味著已經成立了一份有效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合同,因為歐也妮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力。
在法國經濟上的自由主義原則在18世紀得以確立並在大革命時期的立法中得以實現,而意思自治原則則直接反映了自由經濟的要求。自由經濟的基本觀念是允許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交換相互的財產或服務,換成法律上的用語,即允許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訂立合同。法國的經典理論家都認為,以這種觀念建立的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最為公正,於社會也最為有利。因為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會訂立損害自己利益的合同,強制施加於人的義務可能是不公正的,但在自願接受義務的情況下不公正被假定不存在。康德在《法律理論》中說:「當某人為他人事務作出決定時,可能存在不公正;但當他為就自己的事務作出決定時,則絕不可能存在不公正。」《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於締約當事人雙方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根據這一原則,合同一旦成立,法官不能根據自己的判斷,使合同產生自認為最公正、最實用效果,這種將同意主義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顯然表達了意思自治的要求。換一句話來說,意思自治原則要求合同具有法律強制力,即合同完全依當事人的意願,按當事人自願接受的條件,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合同一經成立,在某種條件下每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排斥和拒絕公共權力的干預。既然合同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法官就沒有任何權力對有效合同進行修改,甚至於當合同由於情事變更,雙方當事人相互的給付出現嚴重的不平衡時,法官也不能變更合同的內容。
依照《法國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歐也妮與葛朗台簽訂的放棄遺產繼承的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歐也妮簽字以後,法官已經無權變更。依照法國法律,歐也妮只享有遺產的虛有權,葛朗台獲得太太遺產的管理權,使用與收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