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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國家土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31 05:40:04

1. 根據物權法,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如果有人惡意分別轉讓怎麼辦

樓主反映的是房地產方面的問題,我是學土地的,從房地產方面解答一下樓主的問題吧

住宅用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即農民的宅基地)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轉讓的,如果是集體土地住宅轉讓那就不受法律保護;樓主說的應該是國有土地上住宅的轉讓。

對於國有土地住宅,其實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我國的房地產方面法律就規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

A將房屋轉讓給B,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價格中就包含了土地價格;像市場上出售的商品房3000元/平方米或者6000元/平方米,都是包含土地價格在內的房地產的售價。同時A又將土地轉讓給C,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明確地上建築物殘值是否包含在內;如果買方只買土地使用權,則原房主應拆除房屋後轉讓土地或聲明房屋不要錢了;否則土地價格就是包含了房屋殘值在內的價格。總之一句話,地不離房,房不離地,房地產不可分割,必須同時轉讓。

案例中A卻將房地產分割開來,涉嫌將房屋和土地賣出兩次,應屬於詐騙行為。如B、C都不知情,則都屬於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追究A的詐騙罪,討回自己的損失。

關於應保護B、C中誰的利益,如果不是同一天,則應保護先買的那個;但案中是同一天時間不分先後,法律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具體要看法院協調吧

2. 我國法律設定了哪些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來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源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

3. 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賣給外國人嗎物權法不規定擁有所有權的包括處置權嗎

按現行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全體村民共同共有,擁有佔有、使用、收專益權,個人宅基地可以在屬村民內部轉讓、或非村民親屬間贈與;其他如要處分需先由國家徵收、徵用或征購;我們擁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完整的所有權,最終的處置權歸國家所有。

4. 物權法土地使用權權利有哪些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的范圍、取得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其他私有制國家不一樣,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主要依據法律進行確認,因此土地所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的一部分。
根據《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其中,國家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不需要進行登記;集體所有權也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認,但需要必要的登記工作。
《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也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關於土地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國有土地所有權做的細化規定。
《物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二、土地所有權的確權、依據
1.土地所有權的確權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兩種所有權形式的確權,《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土地所有權的依據
土地所有權需要依照法律確認,而不是通過登記確認,這與《物權法》中規定的其他物權不同,比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可以看出,集體土地的確權依據是登記,需要進行土地確權登記,也就是發土地證並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該土地所有權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兩種證書,所以集體土地所有權需要登記發證確認。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與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需要登記。
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據登記,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記。
例如《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對於以上物權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記。
歸納來說,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登記的情況有三種:第一,法院的判決可以證明權利屬於個人;第二,仲裁委員會的判決和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這三,依據法律文書而導致的權利成立。
除此外,還有一些情況: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中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也就是說,在以上情況下處置特殊物權時,需要進行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1.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方向
《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國的國有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之間可以進行轉移,只是這種轉移具有嚴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體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國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轉移方式。
2.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途徑
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途徑有兩種:徵收和沒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並沒有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具體的界定,現實生活中的徵收行為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大型水利、水電、交通、重點能源建設等,也包括實現城市規劃、改變城市面貌等,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夠使百姓普遍受益。
《物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實行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對征地具有明確規定,其中征地中常見的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國家嚴格限制的類別。

5. 《物權法》的若干基本問題有哪些

一、如何正確解讀《物權法》
我認為,對《物權法》的理解要避免3個誤區:
(一)「物權」一詞是完全嶄新的,過去的法律里從來沒有「物權」一詞,但《物權法》的內容並不是嶄新的,《物權法》中的許多內容都是過去已有法律中包含的。可以說,《物權法》有3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部分是原法律內容中已有的,特別是土地方面的規定和擔保方面的規定。由於我們是在制定《民法典》,而《物權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要對其體系化、完整化。這就要把單行法的內容匯總到基本法里。第二部分,《物權法》作為動產與不動產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所有權部分和用益物權部分,如土地承包、地役權、宅基地、擔保物權等。這些制度在過去不夠完善的地方,《物權法》使其更加完善。第三部分,《物權法》還包括一些原來沒有的法律內容,如善意佔有制度、佔有保護制度、區分所有權等,這些制度填補了過去的空缺,使體系完整、內容科學。
(二)《物權法》是一部重要的財產方面的法律,但並不是惟一的財產方面的法律,更不能說是中國第一部關於財產方面的法律。民法主要是解決財產方面的法律,建立國家的根本財產制度,鼓勵人們去創造財富。國家的財產要保護,私人的財產的也要保護,由此,才能使得國家、人民都富強。但是市場里的財產權是由私人財產權組成的。從兵團來看,也是如此。現代意義上的財產權就是債權、知識產權、無形產權和投資者的產權。在這4個財產權中,合同法規定債權,知識產權規定無形產權,股權投資者的利益用公司法規定,物權的規定比較零散。《物權法》是解決物權方面的問題。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並不發達;股權、債權也並不涉及所有的人,但是每個人都擁有物權。因此,不要把物權理解為所有的財產權,而僅僅是財產權中最根本、最古老的一種權利。
(三)《物權法》是一部私權的法,是民事權利中根本的權利,但是比起合同法又有很大區別。合同只關乎簽訂合同的各方,不需要登記,但是《物權法》中民事權利的許多方面卻和公權利發生聯系,發生沖突。而《物權法》是《民法典》中民事權利的一部分,是私法里民事權利的一部分,但又有相當一部分涉及公權利,如不動產登記制度、徵收徵用制度。《物權法》中規定因公共利益可以徵收個人的土地。這就是國家權利。《物權法》中規定了有一些物權是要經過行政許可的,如采礦權、探礦權等。《物權法》中相當一部分內容講了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如何管理,需要進一步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由《物權法》規定如何保障,但是不涉及公共權利的管理,公共權利管理的任務還很艱巨,這不是私權法能夠解決的。
二、不動產登記制度
《物權法》是涉及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任何國家的動產和不動產里最主要的是不動產,任何國家的不動產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在西方國家,土地是私有的,我們的土地沒有私有,但是也有使用權的問題。不動產的取得非常重要,這與兵團也息息相關。我們國家確定了不動產登記生效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中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第九條第二項專門講了不動產登記的問題。在我國,實際財產的取得制度和登記制度關系又是多樣化的。所以我們在學習《物權法》的時候,要懂得財產權、物權取得的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登記生效,這條原則至關重要。這條原則的規定表明,沒有登記就沒有財產權。我們國家實行登記生效財產權的,首先是建築用地使用權,任何土地是無償劃撥也好,還是有償取得也好,土地使用權必須登記。其次是房屋所有權,房屋的所有權必須登記才會生效。還有就是不動產抵押必須登記,拿房屋使用權來抵押也必須登記。還有一些特別重要的特殊動產被看作不動產,如船舶、航空器、機動車,也必須登記。另外還有用動產抵押。動產的抵押要到工商局去登記。第二種是合同生效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成效時設立。第三種是分配取得的方式,如宅基地使用權。
三、徵收、徵用及其補償制度
在徵收、徵用問題上最重要的是補償問題,在補償問題上,使用的是合理補償。《土地管理法》表述的是「適當補償」,《城市管理法》表述的是「相應補償」,而《物權法》表述的是「合理補償」。「合理補償」在這里作為更高的標准出現了。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是極其人性化的規定。農村的土地是農民最終社會保障的基礎,如果徵收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所有徵收的費用都直接返還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徵收個人房屋拆遷的,第一要給予拆遷補償費用,第二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四、用益物權及其流通性
用益物權及其流通性,是《物權法》另一個重要的方向。我國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流通的。國家所有的土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抵押。改革開放以來,土地市場化,土地的流通解決的是土地使用權的流通。所以我們要將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土地使用權是自己的,所有權是國家的。一共規定了4種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建築用地使用權(包括有償獲得和無償劃撥的)宅基地、地役權。
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的土地用於非農建設。關於荒地,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建築用地的流通范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我國土地使用權分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自由流通3種。限制流通,即不允許轉讓,又不允許流通,也不允許抵押。禁止流通的主要是指國家無償劃撥的土地。自由流通即可以轉讓、可以抵押、可以出資。
《物權法》涉及的土地使用的問題主要是解決市場的關系,凡是對市場流通沒有太大關系的,都不涉及。兵團的土地承包經營比較復雜。法律規定,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方式是統分結合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的雙重經營模式。兵團也是雙重經營模式,但是從雙重體制看又不一樣。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是含有3大問題的經營權:一是主要依合同生效而取得,二是指權利內容如何,三是4種經營權利的范圍。
《合同法》中規定,如果是按照國家指令性的規定簽訂的合同也使用《合同法》。但是在訂立合同上有特別意義的,這樣的合同就含有指令性。什麼情況下會出現指令性合同呢?有行政上下關系的叫做指令性合同,完全平等的主體之間不存在指令性。指令性合同的內容很多是國家明確規定的,但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責任應依照《合同法》規定。在農產品的采購方面,為了防止農民無計劃地自行生產、盲目銷售而事先簽訂農產品采購合同,也是比較典型的指令性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質,這類合同是必須簽訂的,在簽訂合同時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合同違約的情況下,要平等地擔負違約責任。
其次是產權的問題。《民法典》、《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從未使用「產權」一詞。「產權」是經濟學概念,也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產權是財產權還是經營權是其模糊的地方。兵團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物權法》里的規定,享有土地經營權該享有的權利:享有權利的內容,對所承包經營的土地可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益;市場流通范圍內國家土地承包經營權小於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身份地位看,兵團成分比較復雜,包括農民、職工、軍人。兵團的基礎很好,但是《物權法》頒布之後需要更多地考慮「分」的權利。「分」就是市場,因此對土地問題,兵團應該做到「保持現狀、保持穩定、因地制宜」。(中國政法大學·江平)

6. 別人家起火引起,燒了我家所有東西和房子,國家是否有規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此有規定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物權法國家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的范圍、取得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其他私有制國家不一樣,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主要依據法律進行確認,

因此土地所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的一部分。

根據《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

其中,國家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不需要進行登記;集體所有權也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認,但需要必要的登記工作。

《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也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關於土地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7. 物權法中不動產是否包括土地所有權

不動產是物,指的是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使其價值發生較大損耗的物,土地也是不動產.
土地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我國的土地搜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8. 土地使用權受物權法保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內 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容 基本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七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五編 佔有

第十九章 佔有

附 則

以上是物權法條文 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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