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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2-31 09:18:14

⑴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子轉讓的時候要怎麼辦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內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三)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⑵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程序是

1、報經審批 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應當按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在國務院另有規定之前,應當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審批許可權來進行。即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頃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這是劃撥土地的房地產轉讓和出讓土地的房地產轉讓的顯著區別之一。因為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用地者無權處分,必須要報政府審批。但在這里,具體是報政府的哪個部門來審批,立法規定不夠明確,一般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規定,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除符合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經政府批准轉讓後,由市、縣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由轉讓關系中的受讓方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實質上是使轉讓的那幅土地在性質上發生根本變化,由劃撥地變為出讓地,實現土地使用權從無償到有償的轉化。根據」92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這表明政府對劃撥土地轉讓補交出讓金給予相當的優惠,標定地價減收的部分及實際轉讓成交價與標定地價的差額均由轉讓方獲取。在實踐上,轉讓方通常能獲取成交價額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讓金只為成交價額的1/3。如此作法,有利於通過利益機制充分調動劃撥用地者的積極性,引導其轉讓土地使用權,從而促進土地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的改革步伐。 3.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既充分顧及到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同時又避免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劃撥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進行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要隨之轉移,而土地轉讓價格隱含於房價之中,轉讓方所獲級差收益往往超過房屋本身售價。這就需要轉讓方將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這里所說的「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是指國家暫時無法或不需轉為出、讓方式供應的地塊,或者根據城市規劃不宜出讓而近期又不禁止轉讓的地塊等。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2條的規定,這些情形有以下幾種: (1)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下述建設項目: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⑶ 如何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抄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門追認批准,並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轉讓;已經訂立轉讓合同的,合同無效;
或者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轉讓合同簽訂後,政府主管部門將轉讓土地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當事人間訂立的轉讓合同可視為有效;
但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及手續的補辦必須在一審起訴前進行。

⑷ 劃撥土地可以轉讓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國有劃撥土地是可以轉讓的,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專一般不得進行轉屬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3、對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⑸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內根據《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⑹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嗎

1.使用者為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專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屬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4.依照城鎮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政府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收益抵交土地出讓金。並經市、縣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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