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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徵收

發布時間: 2020-12-31 10:23:12

A.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徵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

享土使用權單位其使用土徵用應該省級民政府土徵用補償標准給予補償涉及房屋拆遷應該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B. 使用權房徵收房產稅稅費嗎

契稅符合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礎上上浮16.7%)、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等三個條件的,視為普通住宅,徵收房屋成交價的1.5%的契稅。反之則按3%。
新政下的契稅:普宅:90平米以下:1%、90-140平米:1.5%、非普宅:3%、商業房或公司產權:3%
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05%!住宅暫時免徵。
2購買購買時間在5年內的房屋需繳納的營業稅為:成交價×5.5%;5年後普通住宅不徵收營業稅,高檔住宅徵收買賣差價5%的營業稅。
新政下的營業稅:營業稅:普宅:五年內:全額的5.6%(5.4%)五年外:免非普宅:五年內:全額的5.5%(5.4%)五年外:差額的5.5%(5.4%)
城建稅。營業稅的7%;教育費附加稅;營業稅的3%。
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2年之內:{售房收入-購房總額-(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出售公房:5年之內,(售房收入-經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築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築面積。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部分地區(如廣州),二手房交易的個人所得稅有兩種徵收方式:據實徵收和核定徵收。核定徵收:如果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按照:總房價X1%徵收;據實徵收:如果能夠提供購房合同和當初購買發票的,個人所得稅按照:買賣差額X20%徵收。[2]
土地出讓金:成本價: 城八區內:15.6元/平米城八區外:12.9元/平米。經轉商:10% 按經管理 3%(按成交價)

C.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用使用權作獎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還有效嗎

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2000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0]78號)
第4條第4款:加強重點稅源的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著重加強境外收入、企業債券利息收入、股份制企業分紅派息收入、以使用權作獎勵、二級市場房屋轉讓收入、私房出租收入、個人股東帳戶利息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對電信、金融、保險、足球俱樂部、高等院校、新聞單位、中介機構、高新技術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D. 房屋徵收土地使用權怎麼補嘗

《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另外,《房地產估價規范》6.7.6 規定: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2011年1月25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第十三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否給予補償呢?目前,我國對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建立單獨的補償制度,先對上面的法律法規做一下分析。
1、根據《物權法》第148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分為兩部分,一是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二是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的補償制度更為模糊,只是簡單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未對補償辦法和補償的具體標准作出規定,何為「適當」沒有判斷的標准。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那麼如何判斷「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的價值呢?只有對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價值評估,這種價值評估必然體現土地市場的價值;但是如何對「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價值評估,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程序上的任何規定。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了解釋,第11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首先,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包括兩部分,一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二是被徵收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其次,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均為市場價值,即「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最後,強調不得低於市場價格,房屋的價值更多的體現是土地的價值,如果土地價值不按市場價值確定的話,整個房產的價值無法表現為市場價值,更不能保證不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該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中。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基本補償原則。
根據以上對各個法律規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體」的補償制度,即通過對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進行補償的形式對收回的國有土地和徵收的房屋進行一體化補償,房屋及不動產的補償價值中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值。

E.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徵用

土地類型是"徵用"說明該土地原為集體土地之後經過徵用而成為國有土地的.現在國家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很嚴格的,一般很難通過集體土地徵用為商業性的開發用地,一般徵用為公共設施等公共利益性質用地.

F. 村委會是否有徵收個人所有(使用權)土地的權利

有權利,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6)使用權徵收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使用要求規定:

1、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3、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G.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的區別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指因公用利益或其他原因需要,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專批准,將集體土地轉為國屬有土地過程中,對該土地上農村集體組織和個人的所進行的補償。(國有土地拆遷不稱徵用,叫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指用地單位為取得該地塊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支付金額,包括土地出讓金及使用權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稅費、手續費等。但部分地方將征地費用也算在其內。

H. 拆遷中有沒有個人土地使用權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I. 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政府徵用,補償有什麼區別

1、集來體土地通過徵收以後就變源成國有土地,獲得的使用權就是國有土地使用權。2、一般說的是徵收,徵收意味著所有權發生改變,且必需是有償的;徵用是臨時使用,所有權不改變,不一定是有償的,可能有償,可能無償。徵收或徵用涉及的費用就是補償費。

J. 個人土地使用權被徵收過程中為什麼就不能給予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
徵收的補償中,包含了對土地的補償;
集體土地
房屋拆遷
的,也要對土地進行補償,或者對農民進行安置。如果想得到更明確的解答,
請說
得更詳細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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