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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權房政策

發布時間: 2020-12-31 10:53:10

A. 上海使用權房和產權房有什麼區別

所謂產權,就是所有權。從法律角度講,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使用權為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你擁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權,看上去你也佔有了這套住房。但要出租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能否出租、轉讓獲取收益,都要受到有關法規、契約、產權所有者的制約。再來剖析一下處分權,這應該是產權擁有者最根本的權能。目前,按有關規定,居民擁有「使用權」也有處分權,盡管他處分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在房地產中的產權與使用權兩個概念並沒有多大差別,因為實際效果一樣,只是多了一種「我擁有產權」的心理感受而已。 按現行政策,使用權房同樣可以上市,與產權房有著同等的轉讓機會,所區別的僅是一筆土地使用金。

B. 上海使用權房交易

1、您應當查看自己的公房是否屬於可以出售的范圍。根據目前上海市的政策,只有非獨用成套的公房才能直接按使用權房屋出售; 2、您在出售前應當審核好買方是否有購買資格,只有具有上海戶口的人才有購房資格; 3、出售前最好跟所屬的物業公司協商好,因為簽訂買賣合同後需要向物業公司征詢同意出售(根據我們的經驗,這個才是公房出售最難的地方。因為物業公司無人監督,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同意你出售); 4、房價款的資金監管問題。出售公房的價款按規定要打入指定的資金監管賬戶,如果買方在2年內購買過商品房或今後2年內要購房,則可以直接憑專用存單把房款提出付房款,否則這筆錢要放在監管賬戶里2年才能取現。 5、公房使用權的轉讓是沒有稅的,只有一些登記費之類極少的手續費用。

C. 上海的使用權房報戶口,只要承租人同意,還是必須全部人員同意

需要全部人員同意,由於使用權房為公有居住房屋,因此需要經承租人和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

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戶名後,在五年內不得再依該規定變更租賃戶名。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提出申請時間為節點;

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承租人死亡時間為節點。

(3)上海使用權房政策擴展閱讀

申請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權代理人,下同)申請變更租賃戶名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申請書;

3、《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4、承租房屋內所有的《戶口簿》;

5、當事人對變更租賃戶名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的,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證明材料。

D. 上海使用權房可以繼承嗎使用權房轉為產權的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使用權即承租權,該權利可以繼承,轉化為產權要看單位是否願意出售該房屋,如出售時
承租人
享有
優先購買權

E. 上海使用權房沒戶口可以繼承嗎

可以的。

繼承,是繼承才財產的所有權,不是使用權,比如租客租賃別人的房子是不能繼承的。

繼承,是繼承死者的財產,不是他人的財產,租賃的財產不屬於死者所有的財產。

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屬於繼承的范圍。

(5)上海使用權房政策擴展閱讀:

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范圍,確定繼承遺產的范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關於繼承權的時效也從此時開始計算。

繼承地點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可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點。

例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的住所開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則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點。蘇聯也規定繼承發生的地點是被繼承人的最後經常住所,如最後經常住所不明,則為遺產所在地或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應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各國對此大體有兩種規定: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或放棄繼承,都必須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的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國一般規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經過法律為不動產物權所規定的最長的時效期間而消滅」。這種時效期間據該法典第2262條規定為30年。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F. 上海使用權房交易

1.大額資金交易,盡量避免使用現金,防止出現意外,使用支票就不易丟失。
2.使用銀行付款,留有清晰支付歷史,如果發生貿易意外,就容易解決了。
3.一些工業大額支付,有時都會使用長期匯票(比更先進支票),因為買方需要驗貨,然後確認無誤,等一段時間才會付款。

G. 上海的使用權房如何認定承租人如果確定

公房承租是歷史背景下的產物,其租賃關系建立依據政策規定,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而非按照市場經濟公平、自願、等價有償原則確立,與其說是公房承租,不如稱之為「分房」,至於分配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由於在城市房屋公有制時代里無法關注權利種類、性質,這種分配體制讓人產生的概念是「該房歸我」。而今遇到的拆
遷確定公房承租人則事關利益、權利,同時也十分復雜,公房租賃關系具有福利、公益分配性質和政府照顧特徵,這種租賃關系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租賃關系。在公房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的資格、租賃的期限、租金的標准、出租方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都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幾乎沒有意思自治。政府公房管理部門具有民事出租主體和行政管理主體的雙重身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糾紛的受理問題的意見》規定,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的各種糾紛,既有民事法律性質的爭議,也有行政法律性質的爭議,應區別對待。在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關系中,涉及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糾紛時,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與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應地該案件也應當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在涉及審查當事人承租資格的關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現,履行行政管理的職權,相應地,案件應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筆者認為,公房承租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賃合同或租賃登記冊、租賃證等有效資料上記載的承租人,一般多為家長或工作單位。廣義的承租人則除了證件標明的一人外,還包括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權利,另一方當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離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員時常作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積的重要考慮因素。

如將狹義的承租人概念應用到具體事務,既不符合公房承租的政策精神,也不利於其他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應該從歷史、現狀和相關政策方面,結合每一戶的實際情況確定承租人范圍,著重考慮下列因素:①建立租賃關系時以幾個人無房住名義分房,是婚前一人還是配偶雙方,或家庭名義;②戶口是否登記在該房屋;③有無分家或作過其他內部約定;④是否實際居住;⑤有無其他福利分房、住房補貼類;⑥有無放棄權利的事實或行為。所以,不能簡單地認』定承租人資格,這關繫到利益分配權取得。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1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2人以上(含2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2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3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五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2個以上(含2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並戶申請書;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是同戶籍的,提交子女、父母關系公證書。

H. 請問在上海有一套使用權房,根據上海房管局的政策使用權方式可以轉變為產權房的為什麼家裡人不同意把使用

使用權房變為產權房的話,只能由房屋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購買,所以你母親買下的話,需要同主人你和你父親同意。否則買賣行為無效。
你家人都要同意的
需要同住人同意
不是七年後能買,而是五年後。真替你們可惜。

I. 上海永久性使用權房可否繼承

上海永久性使用權房可繼承。
1、在購買使用權房時一定要問清產權歸屬回,在過戶時應當要求公房答的原承租人親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廳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修改戶主姓名,不得委託辦理。另外由於使用權房的「房本」沒有防偽標志,即使正規租賃合同的蓋章也特別簡單,因此購房者應與原單位確認,以防「房本」造假。
2、房屋置換合同簽訂以後,現任房主將擁有原房主對使用權房擁有的權利,意味著如果房產置換後使用權房拆遷,新房主將成為補償款的受益人。因此房產置換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慮清楚是否已經放棄未來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以防日後追悔莫及。
3、使用權的房子按使用面積計算,客戶一定要對照房本的面積來計算。一般房屋產權證上的面積為建築面積,但是使用權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在具體交易的時候可以進行實際測量。

J. 上海市產權房和使用權房有什麼區別,有哪些限購政策

限購都來基本上放開了,只要你有錢源。產權房是牽扯到落戶和產權擁有的問題,就是你是業主,可以買賣,落戶等等。使用權房,說白了,就是小產權房,也就是長期租賃的房子,就等於房東把房子二十年打包租給你,超過二十年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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