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宅基地使用權也變更嗎
1. 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離婚後如何處理求解答
原被告婚後共建的房子在被告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 【分歧】 第一種觀點專認為,本案中屬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權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不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無須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雖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根據「地隨房走」原則,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法院應當審理裁判。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雖未明確規定對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及在離婚中如何處理,但《物權法》完整的規范了財產權。本案中,宅基地雖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婚後原被告共同出資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根據「地隨房走」原則,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夫妻雙方離婚時,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理法院應當依法分割。 作者單位: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第1頁 共1頁
2. 離婚後怎樣行使宅基地使用權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專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屬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護。」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是根據住戶的情況,以戶為單位劃分的,用戶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離婚後夫妻雙方對宅基地都有繼續使用的權利,任何一方阻止另一方使用宅基地建房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鑒於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事實,雙方可以在基層組織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男女平等、國家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協商使用宅基地,保證離婚後男女雙方都有住房住。
3. 夫妻離婚後雙方怎樣行使宅基地使用權
夫妻離婚後雙方怎樣行使宅基地使用權?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回30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答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護。」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是根據住戶的情況,以戶為單位劃分的,用戶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離婚後夫妻雙方對宅基地都有繼續使用的權利,任何一方阻止另一方使用宅基地建房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鑒於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事實,雙方可以在基層組織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男女平等、國家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協商使用宅基地,保證離婚後男女雙方都有住房住。
4.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變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抄》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發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物權法》第155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 (一)轉讓人擁 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征 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5. 女方離婚後在原有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歸誰所有並男女雙方都沒有宅基地證!房屋與宅基地歸誰所有
A 離婚案件中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為家庭成員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從農村集體土地中劃出一小部分無償、無期限地提供給本村農戶用於建設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據此,宅基地具有明顯的身份屬性,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並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農戶而非農民為單位,故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為家庭成員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後遷入戶口,離婚時怎麼辦?
牽涉到離婚糾紛時,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卻遇到理論上的麻煩。如果女方婚後遷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卻並未將戶口遷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請的宅基地上建設房屋或者擴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發生離婚的情形,那麼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為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當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是按照物權原始取得的原理,因為建設行為又當然享有所建設房屋的所有權。這樣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無法統一的情況。如果按照「房地一體、地隨放走」的原則認為宅基地所有權可以為非經濟組織成員的女方享有,又明顯違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問題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分屬於兩個部門,前者為行政法部門,後者為民法部門。這種沖突在當前理論上無法通過優位適用來解決,可以說是一個不能解決的問題。
三、實踐中應對這種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採用迴避的方法。離婚糾紛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僅僅要求法院對房屋所有權進行分割,避開其下宅基地使用權分割的問題。依據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法院無須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做出判斷,只考慮房屋的所有權問題。如果房屋是在婚後建設或者擴建翻建,那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至於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原則上女方是無權擁有的。應當仍屬原申請人共同共有
當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過來後批下來了,且女方也是申請人之一,那這宅基地她當然是有份的。(一般是所有申請人平等的份額)。
6. 農村宅基地房,離婚後怎樣處理
首先,按規定,離婚時進行房產分割,並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版必須遵守農村宅權基地不得向城鎮居民轉讓規定。並且,起訴離婚後,法院也不能以拍賣方式分割。其次,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房屋佔有人。根據離婚的規定,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離婚房產的分割,確定誰佔有房屋,是否進行房屋補償等。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訴離婚時,將房產分割問題交給法院處理時,法院會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3、有利於生活,方便生活原則;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5、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共同生活時遭到損壞後,另一方不予補償。因此,雙方取得該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過因為離婚後女方繼續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實踐中的做法是,將房子判給男方所有,不過男方要按房屋價值的一半補償女方。
7. 離婚後關於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該怎樣處理
「共同復財產難認定。家庭財產制要先進行分家析產,然後再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有時男方為了不給女方財產,放棄分家析產的權利,而法院也無明確法律依據判決男方分家,阻礙共同財產權屬認定而無法分割。」據介紹,分割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是為,分割依據不充分。農村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屋登記制度,僅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且大多登記於男方名下,女方只享有房產權益卻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導致法院只能依據登記生效的法律規定進行裁判,難以支持女方要求分割房產的訴訟請求。受法律規范及現實限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范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進行了嚴格限制,若女方是城市戶口,是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益的,即便女方隨夫遷移了戶籍,但並未因戶籍的遷移而獲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待遇」)的身份,而這一身份卻是宅基地獲得的基本條件,從而使得婦女在離婚時分割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受到限制,離婚婦女的權益無法保障。
8. 離婚時判給女方宅基地平房,舊村改造還是女方的嗎
根據以下法律來規定你享有宅基地使用自權及平房的所有權:
1、《物權法》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2、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