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性質
❶ 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是怎樣的
你好。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知識產版權的特徵:權
( 1 )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
知識產權的產生和取得方式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產生和取得方式。由於智力成果內容的無形性,決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產生知識產權,而必須依照專門的法律確認或授予才能產生知識產權。
( 2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①知識產權所有人獨佔地享有其權利。
②同樣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個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而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同時並存。
( 3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者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並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 4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一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或者說該知識產權就依法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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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主要特徵: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法律特徵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1、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2、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2)知識產權法性質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
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
自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頒布之後,我國陸續出台了《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文件。
❸ 簡述知識產權法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性質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在傳統版物權、債權、人權身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民事權利,與傳統民事權利相比,有許多突出的特點。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❹ 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轉來讓的法律自性質是什麼?我想先結合它的含義來探討一下其法律特徵。作為知識產權應用的一種重要形式,知識產權轉讓可以從多種角度來觀察其特徵,比如可以從法律關系的角度,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也可以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知識產權轉讓具有下列特徵: 知識產權轉讓 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要與本單位的經營戰略、科研活動等相結合,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但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畢竟是企事業單位管理系統的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因此,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等工作的實際需要,把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決策、科技管理、生產管理等經營活動密切結合起來,讓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服務於企事業單位的發展目標,同時,也讓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帶動企事業單位的自身發展。
❺ 知識產權,商標法,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
可口可樂的玻來璃瓶形作為立自體商標注冊了,而它是裝飲料的,飲料本身沒有具體的形狀,故可以獲准注冊。如果你把葫蘆瓢的形狀作為勺子的立體商標注冊顯然不行,因為勺子為了有它的功效,本身具有與瓢相似的形狀。如果你的瓢注冊了,別人的勺子就存在與你近似的問題,會妨礙他人勺子正常經營勺子。
❻ 知識產權與所有權的法律性質 效力 保護方法上的異同
1.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而所有權一般具有具體的內容
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的最顯著的不同就是它的無形性,它不能用其自身的物理參數被定義或識別。它必須以某些可辨別的方法去保護。由於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無形性,當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人對其財產行使權利時會受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我買了一本教授寫的書,在未註明出處時我不能使用書中的信息作為我的研究文章的內容。就所有權來說,當我買了一本書,我的權利對象就是這本書。
2.知識產權系原始取得,而所有權可以基於多種方式取得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產、孳息、優先佔有。也就是說,不需要任何資格條件,不需要政府許可(除了某些特殊的不動產)。根據中國《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是以真實的創作為基礎,依靠申請和政府的許可而取得。然而,不是所有的知識產權都需要政府的授權,例如版權、商業機密。對於版權,與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相反,獨家使用和控制並不需要過多的申請。但如果作者向政府登記了他的作品,他能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所有權的取得有的直接受讓就可以取得,有的則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登記。
3.知識產權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所有權只具有財產權的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的章節中,前兩章規定了財產權利,第四章規定了人身權,第三章規定了知識產權,它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結合體。這是因為知識產權的客體與人身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它是人類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同時,知識產權也具有財產權利的特點,因為這個知識產品有很高的價值 。此外,知識產權也可以像其他財產權利一樣進行交易。但所有權一般只針對財產,不具有人身權性質。
4.知識產權有期限限制,所有權一般無期限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財產所有權不受時間的影響,其權利期限與財產物品存在的期限一樣長。但是對於知識產權,為了促進全世界的技術進步,每個國家都規定知識產權有一個有效期,隨著時間的推移知識產權將不再有效,到那時所有的信息將會被每個人共享。更深一步講,法律的作用是要避免知識產權變為一種經濟壟斷的工具。
5.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所有權不受地域限制
由於政府授權的地域性,大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仍局限在國家的地域范圍內,這阻礙了世界范圍知識產權合作保護的發展。雖然在世界范圍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已經存在一些知識產權協定,但地域性由於其批准方法和保護方法仍由各國法律所規定而並未因此有太多的改變。而所有權則不然,你自己所有的一本書,你帶到任何一個國家仍然享有所有權,所有的國家都會保護這種權利。
❼ 簡述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知識產權的特徵:
( 1 )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
知識產權的產生和取得方式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產生和取得方式。由於智力成果內容的無形性,決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產生知識產權,而必須依照專門的法律確認或授予才能產生知識產權。
( 2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①知識產權所有人獨佔地享有其權利。
②同樣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個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而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同時並存。
( 3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者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並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 4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一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或者說該知識產權就依法喪失。
❽ 國資委是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國資委就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屬於行政性質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資委的部分內設機構:
1、政策法規局: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承擔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組織起草、審核協調工作。
2、規劃發展局: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
3、企業改革局: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
4、資本運營與收益管理局: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5、綜合局:綜合歸口指導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與地方加強合作。
(8)知識產權法性質擴展閱讀
職責:
1、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2、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4、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❾ 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
在以往的學術研究中,多將地理標志等同於地理標志權,將探討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多表述為地理標志的法律屬性。這其實不利於對地理標志進行全面的研究和把握。從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的角度來審視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尤其是國際法的保護,最根本的問題還在於對地理標志權的認識問題。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附著在來源於特定地區的特定商品上的權利束。
從《巴黎公約》開始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地理標志一直都是作為一種民事法律事務中知識產權的內容加以規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學者直接將地理標志權的法律屬性武斷地界定為一種私權利。如TRIPS協議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進而作出「雖然地理標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內的一個企業或個人,但是這種使用主體的擴大絲毫也不能改變地理標志的私權屬性」。依協議規定,賦予利害關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當手段使用地理標志的法律救濟屬於其財產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成員域內法為地理標志提供的法律救濟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還是行政程序,都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財產法領域有形財產法律規范和無形財產法律規范分離的結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識產權領域私法與公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的產物,然而公權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滲透,並未改變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本質屬性。上述兩種典型的論斷都將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私權利。但不能簡單的從TRIPS協議的規定和財產權的淺顯認識出發將地理標志權認定為一種私權利。相反,地理標志權兼具私權和公權的特徵。如果遵從現行學術研究的態勢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這種法律屬性當屬於經濟法或第三法域性質的權利。 地理標志權同時蘊含了對特定地域環境權的保護。根據《里斯本協定》和TRIPS協議對「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志」的定義中,不難看出地理標志至少涉及三個標准或內涵三個構成要件,即(1)用於標明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2)與特定地域有關;(3)商品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於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以一項地理標志的構成與當地特定的自然環境因素是密切相關的。如法國的香檳酒,主要就是因法國東北部一個省的名稱,該地區特定的自然和地理因素決定了該種加汽葡萄酒盛名於世。再如在國際市場上享有盛譽的Basmati大米產於印度次大陸的最北端,其產區橫跨印度和巴基斯坦。該地區氣候獨特,最低氣溫達到零下120F;土壤肥沃,因為含有豐富磷元素的恆河水和印度河水灌溉這片沃土,從而匯聚了具有獨特品質的Basbati大米。所以在特定地理地區的商品,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產品在很大程度上受當地地理條件的約束,也就是說自然因素在地理標志中起著舉足輕重的決定因素。一旦特定地域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該地域內具有特定自然因素的產品及其地理標志就不再具有給予特別保護的必要。反過來,地理標志的保護過程中應當加強對當地生態環境的保護,或者說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本身就蘊含著對特定生態環境的一種間接保護。地理標志權應當包括一定程度的環境權益,即意味著地理標志權人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維護當地獨特生態環境的權利。
從生態意義的角度來理解地理標志權:(1)地理標志權具有生態性。享受地理標志保護的特定產品主要取決於特定地區的生態環境因素,如法國香檳、印度的Basmati大米。再加上當地人民的聰慧,最終形成具有地理標志的特定產品。但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之間仍然具有層次性,即自然因素前置於人為因素,並最終決定了人為因素的作用效果。因此,一項地理標志的形成是以自然因素為前提,輔以人為的智力創造。所以在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過程中,不能過分的誇大人為的作用,主張只保護當地部分生產者的權益。實際上,更應當注意的是在保護當地生產者權益的同時,強調他們對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義務。以生態環境質量的維持或提高作為保護生產者其他地理標志權益的限制性標准。(2)地理標志權不僅僅是私法意義上的私權,而且更應當是整個社會本位乃至全球本位上的介於公權與私權之間的一種權利。我們不能只仰賴於私權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它的作用被私的利益之上的原則和優先的保護對象所限制。相反,獲得保護的特定群體會利用這種所謂的私權對生態環境進行盤剝,造成整個生態利益的降低。如果將地理標志權當作一種私權之外的權利加以保護的話,既有利於對特定生態環境的保護,又有利於保持特定自然品牌的維持,從而最終有利於該地域特定產品的生產者的長久利益,包括後代的利益。 從地理標志的商標法律保護途徑來看,地理標志權也不單純屬於私權的范疇。根據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模式的不同,一般可將地理標志的保護分為專門法保護和商標法保護兩種。專門法保護以法國和愛沙尼亞為典型,商標法保護以美國、德國和義大利為典型。在商標法的保護中,各國又通常以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形式來達到保護地理標志的目的。《美國商標法》第45節、《美國注釋法典》第15篇第1127條講集體商標定義如下:所謂集體商標是由合作社、協會、團體或者組織的成員使用,也可以由這些合作社、協會、團體或者組織善意地商業使用或者將其申請注冊於本法規定的主注冊簿上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包括用以標志集體、協會或者組織成員之間關系的標記。另外《美國商標法》第4節,《美國注釋法典》第15編第1054條也允許證明商標,包括低於來源標志的注冊。其將證明商標定義為:是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或者所有人具有善意的允許他人進行商業使用的意圖,並申請注冊於主注冊簿上的字詞、名稱、符號、設計或者其組合,以證明某人商品或服務的地域或者其他來源、原材料、生產工藝、質量、精確度或者其他特徵,或者商品或服務上的工作或者勞務由聯合會或其他組織的成員完成。我國新商標法對地理標志也規定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形式,並對其內涵作出解釋,即:「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由於地理標志權主體的多元性,為了更好的保障相關權利主體的利益,保證地理標志中財產權益的公平合理分配,維護地理標志中特有的生態權益,適用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兩種商標保護形式的根本法律宗旨就在於:(1)克服各獨立權利主體的私利的、無序的、甚至是惡性的競爭;(2)倡導在行業協會或相關政府行政監督機構在維護公平競爭和生態環境中的作用。雖然各國對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定義各有不同,但在實體上和維護上述宗旨上是明確而統一的。另外,即使有了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保護,但仍然無法使權利人阻止第三人在工商業活動中善意使用這樣的標記或標志,尤其這種商標不能對抗第三人合理使用地理名稱。
因此,地理標志的商標保護從立法的層面很好的說明了地理標志權的非私法性和非公法性,而是基於二者之間的一種法律權利。首先,權利主體的多元性表明,地理標志權不能完全歸屬於某一個單一的個體,相反是屬於在一定范圍內被共有的一種權利,這種共有的權利不能使用所謂的私權至上,所有權絕對等私法上的傳統原則。其次,如果將地理標志權賦予特定的部分生產者或經營者,那麼它們那種私的價值取向會最終衍生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和無休止的向大自然攫取資源或利益的結果。從學理上來講,這種結果正是市場乃至國際市場失靈的產物。根治這種市場自由就必須從宏觀的角度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而這種干預正是通過政府或者中介組織來實現的。地理標志商標保護中的團體協會和監督組織等就是這種意義上的適當干預組織,從而也明確了地理標志權是具有經濟法屬性的或者說是第三法語性質的權利。
❿ 知識產權法的性質和特徵
知識產權的來性質
知識產權是源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在傳統物權、債權、人身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民事權利,與傳統民事權利相比,有許多突出的特點。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知識產權的特徵
1、專有性。專有性即知識產權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絕對性,其專有性表現第一,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
第二,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
第三,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則主要是排斥非專有人對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製、假冒或剽竊。
第四,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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