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價出資土地使用權類型
『壹』 土地使用權出資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
2、兩者土地使用權持有者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3、兩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力不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1)作價出資土地使用權類型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這四種方式。而與此相對應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這四種類型。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這個市場由國家壟斷,只能由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賣給土地使用人的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只有一個就是國家,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最高使用年期。
『貳』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有哪些區別
您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取得方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首先,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的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相關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該土地歸其使用,或者無償交付該土地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此種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權即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系一種無償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劃撥用地的范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未經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的,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種土地使用權。
承租土地使用權,顧名思義,是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按約定支付土地租金的,並依法領取該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且依約完成協議中所要求的開發建設工程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或依照協議內容,可進行轉租、轉讓以及抵押等行為。但須依法進行登記,便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國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對該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權益、收益權權益和部分處置權權益。
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
即土地使用權被作為國家投資公司的對價,來獲得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時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當事人可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行為。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流轉,其取得方式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使用權的類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作價出資土地使用權也是企業資產
【問題】
×市A公司原是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是由國家無償劃撥的,1998年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近幾年由於經營管理不善,企業正准備宣告破產。
問:現在A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能否作為破產財產?
【分析】
本案涉及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劃撥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的問題。
在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國有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由政府依法劃撥,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根據《憲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1998年12月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國有企業的性質發生很大變化,在改制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關於如何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於1998年2月17日發布第8號令《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對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並、合並、破產等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作出規定。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自己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1999年11月25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採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的,按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改變用途的應補繳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價。」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A公司在改制時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由於A公司已不是國有企業,破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如果A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設定抵押或作為擔保物則屬於破產財產的范圍;如果已設定抵押或作為擔保物但評估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則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肆』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入股的區別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
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了。本質上都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
『伍』 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5)作價出資土地使用權類型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陸』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類型
根據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讓轉讓。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其中,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於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將通過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與此相對應,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1)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劃撥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或個人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國家對於劃撥用地范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對上述可以劃撥的四類用地范圍進行了具體細化,因此,只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 土地使用者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但未繳納有償使用費所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其他因歷史原因,單位和個人以各種方式依照法律和有關政策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的,也應視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中規定的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空地未經批准不得出租、抵押。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應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出讓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轉讓方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轉讓的房地產所獲得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出讓的情況主要有繼續劃撥、作價出資、入股等幾種。對於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國家通過法規允許轉讓,因此轉讓時無需再分別辦理審批手續,只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但需要將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房屋可連同佔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但抵押權實現時,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首先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後,抵押權人方可有限受償。 需要說明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當然也屬於土地使用權人的法定財產權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比,這是一種不完全權益,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資產。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可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劃撥土地經批准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為轉讓方的合法收益,轉讓後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范圍的,受讓方應當申辦有償用地手續。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並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縣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具體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共同擬訂出讓的每幅地塊的用途、年限、規劃條件和其他土地使用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招標、掛牌或者協議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後,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出讓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時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在土地出讓年期內,土地使用者有權將其依法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3)國有土地租賃與承租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不適用於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採用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租賃,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採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准,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准、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准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准應與地價標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租金標准應按全額地價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准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後的地價余額即出讓金額折算。具體宗地的租金標准,可根據土地市場狀況評估後通過協議、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確定,也可根據城市基準地價制訂各區域分用途的基準地租標准。採用短期租賃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土地使用者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按約定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土地使用權人將承租土地轉租、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家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承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在使用年期內,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系。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承租土地使用權期滿,承租人可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批准。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並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承租土地使用權是一種土地使用權,權利人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置權,當然就應有相應的價格(尤其對於長約年租制而言),例如,出租人將租約未到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提前收回時,必須給予承租人補償;承租土地使用權人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讓(民間稱頂讓)時往往可取得一定的權利金等。判斷承租土地使用權有價具體可從實際繳納租金與市場租金的關系進行分析,對於國有土地租賃,如果承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租金比市場租金低(絕大多數情況,尤其對於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情況),使用權人就會獲取一定的租金凈收益;即使當時實際支付租金與市場租金水平一致,由於租金要3-5年才調整一次,當市場租金上升而實際租金尚未調整或者租金的調整趕不上市場租金的上漲時,二者之間就會有差值;此外,承租土地使用權人還有一些其他的優先權,如在租約期間可以優先取得出讓權,在租約到期時可以優先續約等,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權是有價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和確定,一般可以採用市場比較法或收益還原法。此時的收益還原法,又稱差額租金還原法,是將市場租金與實際支付租金之間的差額採用一定的還原利率還原求取相應的價格,即未來若干年租金差額的現值。(4)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與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投資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化為國家對企業出資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價格和出讓金標准,核算應折算的出資額或股本額,並向企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明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出資額或股本額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鑒於作價出資(入股)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化為價值形態的資本金或股本金,國家將以出資人或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經營,因此,對這種特殊的土地配置方式應當限定其適用范圍:必須是具有國家授權投資機構資格的國有企業改制涉及其使用或其全資子公司使用的生產經營性國有劃撥土地,方可採用此方式配置。根據政企分開的要求,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權,一般要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性質與出讓土地使用權權利性質一致,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抵押等。
『柒』 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類型
土地使用權類型是指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使用范圍,進行的依法分類。土地使用權類型,主要是對國有建設土地進行分類,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有償的是出讓,無償的為劃撥。
『捌』 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類型中有「作價出資」嗎「作價出資」屬於那種使用權類型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這種是有的,作為無形資產投資。但要說明的是你必須是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才作為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