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務著作權
1. 版權收入按什麼交個人所得稅
版權是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可以年綜合所得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個人勞務著作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 軟體著作權 怎樣能夠以單位名義申請,而且體現個人勞動
很簡單,作為授權人負責開發軟體著作權,單位作為委託人就可以滿足您的需求內。這樣所有權人,申容請人是單位。
申請軟體著作權的時候以單位的名義申請,但是個人可以以署名權的身份出現,出來的證書上面就會有個人的名字,但是個人只能享受署名權,沒有這個軟體的著作權,著作權還是歸公司所有。
(2)個人勞務著作權擴展閱讀:
軟體著作權
第十一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3. 您好!有個問題想要咨詢一下,軟體著作權如何體現個人勞動
你能提供源代碼 說明書我幫你申請個軟體著作權證書 個人可以登記的。現在很多學生都是登記著作權證書找工作。有啥不會可以到空間看下,有詳細教程
4. 著作權的獨創性判斷問題
不具獨創性。
對獨創性的界定,不在於是否存在類似的其他版本,也不能說只要不是抄襲剽竊就具有獨創性。
作品的獨創性強調的是作者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投入了某種智力性的勞動,創作出來的作品具有創造性,至少作者要通過作品進行一定程度的表達。
尤其是這種攝製品,法律是有規定的。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作品」含義第(十一)項「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第五條第(三)項「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可見,人用攝像機攝制的錄製品分成兩種,一種被視同為電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另一種被稱為錄像製品,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這兩種錄製品的區別就在於是否具有獨創性。題目所說的這段錄像,應該屬於後者錄像製品,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在攝制過程中加入了人的思想創作和表達。一般這種作品都是導演、演員、道具、服裝、音樂、燈光等大量元素的組合,即便是不含上述元素的紀實作品,也有拍攝者選擇拍攝角度、方式、鏡頭處理、剪輯等等智力勞動的存在,而這些智力勞動對作品最終表現出來的效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不同的人拍攝出來會有不同的效果。
而「錄像製品」區別於作品的關鍵就在於,錄制者沒有加入自己的思想表達,只是對客觀事物的機械記載,沒有任何選擇、剪輯、組合等創作活動在內,
對此,請參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音樂電視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一條:以音樂為題材,通過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製作的,具有獨創性的音樂電視,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作品。對音樂現場表演進行機械錄制等不具有獨創性的錄像製品,不適用本解釋。
上述解釋就明確了記錄現場的機械錄制是沒有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從題目的描述來看,強調了幾點:支架架起攝像機,對著路口,自動拍攝,整個過程沒有人的干預,是一種機械的記錄,沒有獨創性,不應屬於作品。
5. 軟體著作權 怎樣能夠以單位名義申請,而且體現個人勞動
很簡單,你作為授權人負責開發軟體著作權(開發的成本必須是您自己負擔的),單位作為委託人就可以滿足您的需求。這樣所有權人是你的,申請人是您單位。
6. 什麼是知識產權什麼是著作權誰來保護
一、知識產權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二、知識產權特徵: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三、著作權概念: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1]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四、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在我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我國參加的國家條約等。
7. 合作作品的作者怎麼確定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發現涉及合作作品糾紛,都是因為確定合作作者的身份產生矛盾而引起,且這部分糾紛也比較難於解決。那麼,該如何合作作品的作者怎麼確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怎麼確定我國立法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但這畢竟過於原則,無法以此作為判斷創造性勞動的標准。另外,前面雖然已經確定了合作作品的構成要素,但僅僅根據它來確定合作作者還是比較困難的。這是因為:(1)判斷參加創作的人所提供的工作是創造性的,還是勞務性的,並不能依據事先約定(2)創造性勞動的含義太廣泛和一般了,只有很少一部分工作是談不上任何創造性的純勞務對此,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學說:1.價值決定論張先生在《著作權》1991年第1期發表文章《試論確定著作權是否共有的界限》,提出了價值決定論。文章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參考政治經濟學中勞動創造價值的理論,提出:依是否決定作品的價值的創作性勞動來決定能否共享著作權,決定作品價值的創作性勞動即決定該作品(學術、藝術等)價值的創造性勞動。由此,引起了學者的爭鳴。李先生在《著作權》1991年第2期發表文章《合作創作決定著作權共有與張佩霖同志商榷》。文章認為,引進價值尺度的實際效果,使我們在概念和判斷上更為模糊了。(1)價值概念的模糊性。政治經濟學中的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在數人參與的作品的形成過程中,雖然各參與者的勞動形式與分工可能不同,但都能抽象為一定量的無差別勞動,即價值,即使在作品形成過程中參與一般性勞務合作的人,其勞動價值同樣凝結在作品之中。(2)價值判斷的模糊性。價值決定論認為,在作品中只有就自己創作的部分體現一定的學術、藝術價值的作者,才能成為合作作者。這顯然與作品的獨創性要求相違背,不應成為判斷合作作者的標准。後者的觀點認為價值決定論開闊了人們認定創作性勞動的范圍,即創造性體現在作品中的結果要從價值上考慮,但由於價值的概念和判斷上的模糊性,不能成為判斷合作作者的標准。2.作品原創性成分來源的標准浮先生在《著作權》1993年第2期發表文章《試論合作作者的認定標准》,提出了作品原創性成分來源的標准。文章認為,無論是單人作品還是合作作品,產生著作權的核心是作品的原創性,只有其勞動直接增加了作品原創性成分的人才是作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該成分不受量上的限制)否則,即使其勞動包含相當高度、復雜的技巧(因而也有創造性,不是一般勞務),也不具有作者的資格。這種觀點認為,作品應當是作者的創造性勞動的成果,表現為作者的智力或者精神活動的結果,是具有個人風格的獨創。因此,對於參與合作作品的人來說,只有其勞動的結果最終構成了作品的獨創性的成分,才能成為合作作者。
8. 個人轉讓著作權需要繳納營業稅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徵增值稅。
一、營業稅的含義:
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二、征稅范圍: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范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三、計算方法:
1、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2、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採用了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9. 著作權《勞動合同》《委託合同》同時存在,如何區分「職務開發」
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存在抄"勞動合同",那麼受託人的作品就是職務作品,因為委託人交給你的等於是「工作任務」,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不過能不能和單位同時享有著作權要分類討論。
對於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
對於其他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如果你的作品是屬於後者的,那麼就可以和單位同時享有著作權。
10. 如何區分勞務報酬和工資、稿酬和著作權所得這些所得是怎麼征稅
勞務報酬是指通過勞動應得的收入.勞務報酬,區分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標準是是否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
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某種技藝,獨立提供某種勞務而取得的報酬,他與支付報酬的單位不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而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非獨立勞動,從所在單位領取的報酬,他與支付報酬的單位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
稿酬是指作品發表後交付給作者的稿費,它是出版機構發表作品後給付作者的報酬。稿酬是作者的一項重要經濟權利,是對作者創造性勞動的物質補償,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經濟權利,任何人不能隨意剝奪。我國目前實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制度。
著作權(版權)所得是指著作人的著作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財產性收入。著作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復制、翻譯、改編、表演、廣播、展覽、拍制電影、電視或錄音等)獲得經濟效益:
1、工資、薪金所得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元或4800元)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註:雇員取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當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其他各種獎金,一律應將全部獎金與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算徵收個人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註: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15%
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租賃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納稅年度收入總額-3500元×12個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勞務報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次收入×(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