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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便用權所有權經營權

發布時間: 2020-12-31 20:42:32

Ⅰ 中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變化

一、西周時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時期土地屬於國有。當時曾實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經出現,到西周時期得到全面推廣。因土地被劃用「井」字形,故名。根據不同的記載,各國的井田規劃並不完全一致。一般是以百畝(約合今31.2畝)作為一個耕作單位,稱為一田。縱橫相連的九田合為一井。十井為一成,十成為一同。也有以一田為一夫,十夫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計算的。在標準的井田中間,有排灌水渠系統,稱作遂、溝、洫、澮、川,與之相應的道路系統稱作徑、畛、塗、道、路。縱橫在井田上的道路稱作阡陌。在相當數量的井田周圍,「啟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屬於王屬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賜封給諸侯及卿大夫相當差數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數量的井田。受封者對於井田只有使用權而無私有權。土地不能轉讓或買賣,「田裡不鬻」。井田的經營方式,是奴隸的集體勞動。
二、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
秦國在統一之後,實行爰田制,雖然承認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數量的休耕地,政府對土地的使用權干預較多,而賦稅的徵收也比較繁瑣。統一之後,這種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實田」,即讓老百姓(黔首)如實上報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礎上,廢除爰田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兩漢時期,土地原則上歸國家所有,稱作「公田」,由皇帝「假」給農民耕種。
三、曹魏時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國後,實行屯田制。當時的屯田有民屯和軍屯兩種形式:所謂民屯是把召募來的流民和收編的黃巾軍家屬按軍事制度編制起來,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民屯的組織系統自上而下是大司農→典農中郎將→典農都尉→屯司馬→屯(田客五十人)。軍屯又叫兵屯,是由軍隊進行的屯田,由大司農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軍屯所在地管理軍隊屯田。其編制仍以軍隊的營為單位,每營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實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三國志?武帝紀》注引《魏書》雲:「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谷。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兼滅群賊,克平天下」。
四、西晉時期的土地制度
根據門閥政治的需要,西晉王朝在經濟上實行了占田制。所謂占田,是指國家准許個人佔有的土地數量,並不是由國家授田。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百姓占田的規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畝,女子50畝。一是對官員占田的規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頃至10頃。
北魏孝文帝改革時,實行均田制。規定:(1)男子15歲以上授露田(一般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授露田20畝。為備休耕,露田加倍授給。露田年滿七十還官;桑田可作為私田,不必還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買賣,但原有桑田超過二十畝的可以買賣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擁有奴婢和耕牛的情況另外獲得土地。奴婢授田與農民相同,耕牛每隻授田30畝,但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職大小授給公田,刺史15頃,縣令6頃。
五、北魏隋唐時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對百姓受田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篤疾、廢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對貴族官僚受田的規定。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勛官從上柱國到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府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3)對土地買賣的規定。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買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准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磑的,並准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量。
唐代均田的辦法,和前代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①受田的對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婦人、官戶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業者可以受田。②關於官吏受田的規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備,封建王朝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買賣的限制益形松馳。④優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這些變化,大都開始於隋而完成於唐。特別是官吏受田辦法的完備化,土地買賣限制的放鬆,顯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優勢。
六、宋元以來的土地佔有形式唐代以後,土地私有化的傾向越來越明顯。但國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這些土地以「皇莊」、「官莊」的面目出現,經營方式與地主經營沒有多少差別。明代清丈土地,繪制《魚鱗圖冊》,確定土地的私有權。

Ⅱ 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爭議問題

首先得弄清楚,村裡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村集體的,任何人都沒有所有權,只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使用權。你們這屬於土地承包權的互換,關鍵是你們換地以後有沒有改和大隊簽的承包合同,如果改了,你們就不能換回來。如果沒改,打官司是沒問題的,因為以合同為准。

Ⅲ 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經營權的最大區別

概念: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屬性: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所謂使用經營權,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或合同,直接經營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並取得因經營或使用而獲取的利益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內容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特徵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所謂使用經營權,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據
法律
或合同,直接經營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並取得因經營或使用而獲取的利益之權利。
使用經營權有以下特徵:
1、使用經營權的基礎是佔有,它是一種戰佔有支配權,從本質上看,它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是使用經營人和所有其他非使用經營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2、其核心內容是從物本身獲取利益或收益,取得物的使用價值。但使用經營權人不能對物作最終的處分,如出賣、贈與或其他轉讓行為,以至將其消滅。
3、它可以依法律直接取得,也可以依合同取得。這里指的使用經營權只是合法的使用經營,並受法律保護。不包括非法的使用經營。
4、使用經營權人享有和所有權人一樣的對物的請求權。
總之,使用經營權是獨立於所有權的直接對物加以使用並獲取利益的權利。

使用權就是非所有權人取得物的使用價值,從物本身獲取利益或收益,但使用收益權人不能對物作最終的處分。由於他不是所有人,所以他無權象所有人那樣,決定該物的命運,從事買賣、贈與或其他轉讓行為以至將其消滅。

使用經營權不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使用經營權,而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的財產所享有的使用經營權。
我們把前者稱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經營權,或所有人的使用經營權。它不是獨立的權利,而只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而後者稱為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使用權,或非所有人的使用經營權,它是獨立的權利,是與所有權並行為的一種財產權利。
在現階段,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帶有對生產資料的國家總體所有和企業局部所有相結合的特點,即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是國家,而企業對生產資料行使使用經營權。使用經營權與所有權的使用權能是分離的,各自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Ⅳ 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各歸屬誰承包權歸農戶,是指的專合社嗎還是參與務工的農民如下題

經營權不過是變著法的破壞家庭聯成承包責任制,相當於再次從農民手裡承包土地,但是以後怎麼樣現在不可預料

Ⅳ 關於土地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規定。

《 中華來人民共和國物權自法》第五十六條:「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這塊地是屬於國家的,自然也不是她的,當然你們也不能私自使用。不過這女人非法侵佔了國家的財產,你們也有義務告誡她不準她使用這塊土地。

Ⅵ 什麼是土地的經營權,使用權,所有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Ⅶ 如何准確理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承包制,在運行初期極大的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使土地的生產力大大提高。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經營模式卻嚴重阻礙了現代農業的發展。很多先進的農機無法運用到小片的耕地上。

所以要想發展現代農業關鍵是要規模經營土地。而規模經營土地,就需要農戶手中承包的土地進行流轉,就是要讓農民把土地的經營權交出來。

(7)土地便用權所有權經營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

Ⅷ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管理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管理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范,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沖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土地管理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Ⅸ 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演變

中國實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經歷兩輪高潮。一輪出現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期,是以農村土地權屬改革和城市土地收歸國有的改革為主要內容,其手段是進行土地的沒收、徵收和分配;二輪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農村土地聯產責任制和城市徵收合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為主要內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權的下放和有償使用。
一、改革開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變
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形成了舊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徵,一是行政劃撥,二是土地無償使用,三是無限期使用,四是不準轉讓。其實質就是土地資源的計劃配置制度,屬於計劃經濟體制。
這種土地使用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隨著農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經濟和人口規模的擴大,這種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顯現。主要問題是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資源出現浪費和資產價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單位又無法獲得土地資源,對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體制障礙;企業成本失准,難以准確衡量經濟效益;城市的房地產業無法進入良性循環,連簡單再生產也無法維持。
二、改革開放以後的土地制度演變
改革開放後對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不改變國家對土地的所用權的前提下,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變無限期使用為有限期使用,變無流動使用為流動使用,沿著土地市場化的道路摸索前進。
1.開始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收取土地使用費

2.對城市經營性土地實行使用權有償轉讓

3.修改憲法,頒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4.規范土地市場,強化宏觀調控
5.推行土地轉讓招拍掛
三、改革開放以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演變
1978年以後,農地制度改革是以聯產計酬等多種責任制形態為土地制度變遷的始點,採用漸進、局部均衡、多樣化發展的制度變遷方式,直至確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基本經營制度。
農地使用制度有著明顯的階段性變遷特徵。第一階段從197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時期的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開始逐步解體,在經歷了不聯產責任制——聯產責任制——包產到組——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的制度變遷後,最後確立了土地的集體所有、農戶家庭經營的基本形態。第二階段從1984年到1993年,制度變遷的主要內容是將土地承包期限明確延長至15年不變。第三階段始於1994年,這一階段制度變遷至今仍在持續中,制度變遷的政策除了強調土地承包期實行30年不變外,主要是強化和穩定農戶家庭對土地經營擁有權利的完整性。
現階段中國農地制度變遷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權歸屬和界定問題,而使用權問題的核心,是樹立農戶對土地使用的預期信念和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問題。近三十年的農地制度變遷,從政策調整角度觀察,政府一方面強調農戶承包經營土地的長期穩定,一方面鼓勵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斷創新。相對單一的農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觀上存在的區域經濟差異和土地經營存在的比較優勢不同,促使了農地使用制度的多種形態產生。
1.「兩田制」
所謂「兩田制」,是將農戶承包的土地區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的一種土地承包方式。由於農地既要為農戶提供收入和就業功能,又要為社區成員提供穩定的預期和生活保障功能,家庭承包制一直面臨平均地權與隨人口增減派生的重新調整土地的壓力。「兩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這些要求,並表現出相對廣泛的適應性,以至於此種制度安排,一度成為發生面最廣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態。
從本質上講,「兩田制」的制度安排,其「口糧田」的設計滿足了農民穩定佔有土地的心理;而「責任田」的設計,則滿足了政府和集體的利益,從而減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確定性和多餘的交易費用。
2.規模經營
所謂規模經營的制度安排,是指把集體所有的土地,採取農戶經營、大戶經營或集體經營的方式,形成相對較大的土地經營規模。歸納一下農地規模經營制度安排的內涵和外延,大約有三種不同的類型:其一是以北京順義為代表的,建立在集體農場基礎之上的規模經營;其二是以江蘇蘇南和廣東南海等地為代表的,建立在家庭農場基礎之上的規模經營;其三是發生於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權流轉形式。
這些制度安排在初期都暴露了一些問題:一是維系規模經營的基礎是集體補貼,使規模經營實施的制度成本太大;其二是實行集體經營的農場內部,依然存在監督費用和分配不公的問題;其三是社區成員享有均等的土地使用權與土地集中過程中發生的利益調整沖突難以協調。約束條件過多,制度運作成本太高,使土地規模經營難以有效生成維持農業,尤其是糧食生產自我運轉的能力,這可能是規模經營最為明顯的制度缺陷之一。
3.「四荒」使用權拍賣
所謂「四荒」使用權拍賣的基本制度內涵是:「四荒」的所有權權屬不變,拍賣其使用權,誰購買、誰治理、誰受益,使用期限一般可達50-100年,同時,使用權可轉讓、入股、出租、抵押。從本質上講,「四荒」使用權拍賣是家庭承包制的繼續和發展。在不觸動所有權屬的前提下,將「四荒」使用權拍賣給農民長期使用,農民感到利益直接,從而真正獲得了長期擁有「四荒」使用權的穩定感和權屬感,因而捨得投勞、投資,花大力氣進行治理。
這種以使用權拍賣為特徵的制度創新,一度成為與經濟發達地區實施規模經營並行的在全國分布最廣、影響最大的典型制度創新類型。各地創造了多種購荒形式,一是獨戶購買,綜合開發。這是「四荒」拍賣的主要形式。二是聯合購買、聯合治理。由區域內農戶自願組合,形成聯勞、聯技術、聯產的利益共同體,購荒規模一般為30-70公頃。三是集體治理,分戶購買。這種形式主要採取集體籌措資金,或組織勞動力對面積較大,單門獨戶難以治理的「四荒」。四是企事業單位購買。這主要發生於一些「四荒」面積大,治理難度高,所需資金、勞動力、技術投入較多的地方。
4.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產生於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的廣東珠江三角洲,爾後在山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有所擴展。但迄今為止,作為一種制度形態,農地股份合作制輻射的區域范圍和推進速度非常有限。
比較典型的股份合作制是將土地折股分配給農民個體擁有,社區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利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安排的基本作法:一是土地折股。採取兩種方式:其一是將土地作價折股,即按征地價,或者按照不同土地的年純收入計算以及按各種綜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實行貨幣化。二是設置股權。基本股權結構為集體股和個人股。集體股由原社區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形成;個人股指由社員個人持有的股份。三是產權界定。土地的使用權全部收歸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採取家庭或專業隊投包(招標)承包和適度規模經營。四是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採取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的方式。
四、中國土地制度發展的未來趨勢
1.國家加強對土地的宏觀管理和調控
近些年來國家對土地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主要表現在嚴格控制土地計劃指標,包括農轉非計劃、耕地佔補平衡計劃、經營性用地計劃、經濟適用房供地計劃等;國家強化對地方政府的土地監管體制,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在全國各地設立九個土地督察局;國家嚴肅執行對違法佔地、批地不建、濫用非農建設用地、濫設經濟開發區和囤積土地等現象展開清理整頓。從中不難看出在未來的時期里國家調控的首要目標是控制全國土地供應總量,實現節約、集約和高效用地。同時國家在建設項目立項過程中,強化審核土地和控制使用土地。面對不斷上漲的房產價格要求,土地供給結構和住房供應結構作相適應的調整。
2.各地實施土地儲備制度
一段時間里大陸土地轉讓大多是毛地轉讓而非凈地轉讓,這是由於市場對土地的需求旺盛和政府缺少土地前期開發費用所致。目前大陸各地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和機構相繼建立,各地政府動用資金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土地的前期開發和儲備,實行凈地招拍掛轉讓,其目的是調節土地供需總量和結構,平抑市場價格。即在市場低迷時,購進部分土地,增加土地儲備總量;在市場上揚時,釋放儲備土地,擴大土地供給。從發展看政府今後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經濟發展需要及土地供應計劃,對經營性土地的供應數量、結構、布局、價格、時間等進行有效控制,力爭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時供應土地,達到城市土地利用的最優化。中國未來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將會大范圍推廣。
3.積極推進國有土地租賃制度
目前中國實行土地批租轉讓的土地約占可利用土地總量的20%左右,大量的存量土地依然是無償使用。雖然一些原來的劃撥土地在改變使用用途的時候,在變性為經營性用地的時候,國家採取補地價的方式收取一定量的土地價值收益,但總體上大量原先劃撥土地的土地價值還是流失甚多。國家計劃由點到面逐步推行國有土地租賃方案並逐步使之制度化,讓更大量的存量國有土地逐步實現其土地資產的價值。在通過試點以後逐步實現國有土地全面的有償使用,進一步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覆蓋面。
4.進一步健全土地市場體系
中國土地市場體系的完善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構建土地市場經營主體。設想建立國有土地資產經營公司、國有土地儲備開發公司和土地使用權交易中心等三個層次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運用市場機制實行營運,從而規范土地市場規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是拓展和規范土地使用權二、三級市場。目前的狀況是土地一級市場發展快,土地二、三級市場規模小,問題多。今後要加快盤活存量土地,允許閑置土地使用權再流動和再轉讓,發揮使用效益,規范二三級市場的收益分配,使再轉讓是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進入國家財力;最後是建立土地價格體系。在城市土地分級的基礎上,確定區域基準地價,建立科學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制度,公平公正地核定不同時期的土地市場價格。改進土地使用權招投標制度,形成合理、穩定的土地價格。

Ⅹ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農村集體土來地擁有權屬自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征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10)土地便用權所有權經營權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准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一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2、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證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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