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文圈版權
㈠ 關於網路小說版權問題……
可以用自己的網頁發表小說,但是會導致版權以外的另一個問題:閱讀量。
你光寫在那裡,是回不答會自然有人來看的。要是等搜索引擎收錄而帶來人流量,那要等很久很久。要有人讀,你需要把小說鏈接發到論壇或者朋友圈,或者做一些廣告。但效果怎樣很難說。
專業的文學平台已經積累了大量讀者,所以閱讀量來的明顯快。當然,也不排除他們會僱傭一些水軍製造虛假繁榮,但總體上,大的正規文學網站,肯定一開始的閱讀流量來的比個人網頁容易的多。
㈡ 網文的版權是歸作者還是網站啊若是歸網站,是不是以後作品改編成動漫,電視劇作者都無權干涉啊
歸作者的,網站只具有作者的授權,若改編為電視劇,導演需要聯系此文作者,與他進行商談並簽訂合同,作者同時具有該電視劇對演員的優先舉薦權。
希望這個回答對你有幫助,^_^望採納~
㈢ 起點經營的小說是全版權,這什麼意思,一切版權都歸網站所有么
是的,包括小說的電子版權、無線發布權、傳統文學版權也就是紙質書版權及動漫、影視改編權等版權歸網站所有。
早在2009年,盛大文學即開始對其旗下網路作家進行「全版權」運營機制的探索。這個機制的建立包括:將小說的電子版權、無線發布權、傳統文學版權也就是紙質書版權及動漫、影視改編權等統一運營包裝。
盛大文學時任首席執行官侯小強曾如此解釋:「『全版權』運營,也就是一個立體運營,在線上線下,在影視公司的各種模式上,都要去做。通俗地說,一旦有一個產品,一定要想辦法把它嫁出去。」
(3)網文圈版權擴展閱讀
企業跨界開發進行全版權運營,主要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集團式運營,如騰訊、阿里巴巴等具備完善產業鏈的大型集團,在這些集團內部,各個鏈條之間能進行互動互通,資源共享,已經形成閉環,依靠自身的資源就能打造泛娛樂生態圈;
另一種是開放式運營,採用這種開發模式的大都是正在成長中的公司,其企業內部產業鏈條還不夠全面,因此一般專注於全版權開發鏈條中的幾個環節,並與其他公司合作共同進行全版權開發,各自發揮平台優勢,實現共贏。
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類型並非是絕對的劃分,而是根據企業不同發展階段、規模及其主要運作方式進行的大體劃分。集團式運營模式並不排斥對外開放,他們同樣注重與外部專注某些領域的企業合作,以彌補自身的不足。
如騰訊、阿里巴巴等,在內部進行版權閉環開發的同時,也對外開展廣泛的合作,共同做大泛娛樂生態圈,推進產業升級。
而企業內部鏈條尚不夠完備的企業,也在紛紛布局自己的不同業務板塊,以更好地實現內部資源互通、互動。
㈣ 網路文化版權
如果是出於營利目的,那麼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負責便屬於違法侵權。如果對方追究你的責任,你就要進行經濟賠償。當然,如果你僅僅是個人所用或者學習,一般的轉載都是合法的。
侵權的形式有很多種,主要是以下八種,你可以詳細看看:
1、網頁網站侵權
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
抄襲網頁還可能被控為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又導致兩個網站相混淆,由此誤導公眾或消費者,抄襲者的行為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2、 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
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網路上載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下載,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有必要指出,無論上載還是下載,都要求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
3、 網路轉載侵權
世界范圍內認可數字化權屬於作者是原則。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因此,那些僅享有印刷出版專有權的出版社並不能染指電子圖書的出版。網路媒體根據其「專有出版權」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關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4、P2P下載侵權
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權的呢?
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載或下載作品的行為,不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路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
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製度。即自動提供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並沒有義務審查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網路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並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
5、網路鏈接侵權
隨著網路鏈接價值的日益凸現,相關侵權事件也接踵而來。不過,一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伺服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並不侵權。網路鏈接侵權一般指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這一點我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得很清楚:「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只有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才和該網路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6、 域名搶注侵權
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註上。一般指行為人出於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注冊並出賣域名。基本特徵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
7、 網路游戲侵權
隨著網路游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路游戲侵權事件越來越頻繁了。侵權者一般通過盜取網路游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以「私服」、「外掛」等方式從事互聯網游戲的侵權盜版活動。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設伺服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路游戲。
8、 網路隱私侵權
司法實踐中網路隱私侵權慣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網站對個人信息的侵權,通常表現在監視、記錄、製作、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甚至與第三方共享,構成對隱私的侵犯;第二,對數據的搜集方法、范圍、獲取信息的途徑、網站保障數據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權限不加說明,或者沒有自己的網站隱私政策;第三,電子郵件、網路廣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如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郵件,利用技術措施竊閱他人電子郵件、篡改出賣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等;第四,網上購物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各種身份盜竊和在線欺詐也蔓延其中。
網路侵權當然遠不止上述類型。例如,通過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或在BBS上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情屢見不鮮了。在關鍵詞搜索領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作為搜索詞出售,使商業標志權利人的同業競爭者得以利用該標志為自己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足以誤導公眾,而被判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例。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侵權也將滋生更多的侵權樣態。如何去規制這些侵權行為,我們在享受互聯網的便利時,也是必須面臨的挑戰。
㈤ 網文作者要辦版權的話,自己能辦下來嗎
可以,凡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請文字作品版權登記。不過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過程是比較麻煩的。可 以通 過冰狗網,專業知識 產權機.構,涉及知識產權確權、應用和管理等多個方面 。如果涉及到侵權,也有律師團可 以提 供法律支持。
㈥ 小說版權交易好平台是什麼
我之前找過萬庫小說。這家有各種時下流行的題材。在這里進行小說版權交易,就可以享有人性化的服務。
㈦ 網文版權可以回收需要多少錢
1、作者選擇非簽約級授權在閱文集團發表作品,視為作者同意不必支回付稿酬。答
2、作者選擇簽約級授權在閱文集團發表作品,閱文集團按照與作者的相關協議進行稿酬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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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就比如起點那種網站上的網文,版權是作者的還是網站的最近要踏足網文,求大神詳細指點版權這方面。
網文的版權是屬於作者的,起點是和作者簽訂了協議才可以放在網站上.
㈨ 網路發文文章的版權屬於作者還是網站
只要和網來站簽約了,基本小源說版權永久歸網站所有。你只要不簽約就可以了。假如你和網站簽約了,你無論在哪寫的文章版權全歸網站所有,只有合同到期之後寫的文章的版權才是自己的。
還有,例如在微博、微信上發帖,你寫的東西版權是自己的,只要不簽約,都是自己的。
㈩ 寫網路小說哪個網站是不買斷版權的
樓主,你說的買斷?千字價格嗎?既然是買斷,所有版權都是網站的,這個沒的回說,隨便哪個網站都答是這樣。
保底的大部分也要版權。
只有簽約分成,版權才是你的(也不一定,少數網站分成也要你的版權)。
希望能夠幫到你,一個在網文圈混了三年的小責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