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所有權
1. 小漁船捕魚需要辦證嗎
需要。
目前政策對漁船管理有明確規定。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以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發給捕撈許可證:
(一)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符合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規定精神,漁業船舶須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出具證書,並在縣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注冊登記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捕撈許可證,方為合法的捕撈漁船,並按要求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年檢,才能用於捕撈作業。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的捕撈許可證,應當與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相適應」規定精神,重慶市自2005年實行漁業船舶燃油補貼發放以來,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對各區(縣)漁業船舶數量、漁業船舶發動機功率、網具指標等進行了全面控制,實行只減不增的政策,即全重慶市自2005年以來,未增加漁業船舶和網具指標,短期內可能也不會增加。但目前允許閑置有效的捕撈漁船進行合法轉讓。
三是根據《內河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每三條第二款「各級漁港監督機關和漁船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是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機關,依照本規則的規定,組織實施船員考試」的規定,船員須按要求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即合川區漁政站)組織的漁業船員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方可持證從事漁業捕撈作業。
因此,我們建議您可幫助您姨父依法接受別人轉讓閑置有效的捕撈漁船,取得漁船所有權,並幫助您姨父參加培訓取得船員資質後,依法持證從事漁業捕撈作業。請轉告您姨父:在未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非法從事漁業捕撈作業。
2. 根據《物權法》,海洋是不動產嗎
狹義上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廣義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
《物權法》采狹義
國家海洋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全面落實海域物權制度的通知
(國海管字〔2007〕208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計劃單列市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貫徹實施《物權法》,全面落實海域物權制度,切實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物權法》確立海域物權制度的重大意義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對於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推動形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物權法》在「所有權」編第46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這不僅豐富和完善了《憲法》關於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規定,而且有助於樹立海域國家所有的意識,防止一些單位或者個人隨意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避免海域資源浪費和海域國有財產流失。《物權法》在「用益物權」編第122條專門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進一步明確了海域使用權派生於海域的國家所有權,是基本的用益物權。《物權法》將海域的國家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相分離,有利於保護各類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他們在海域開發投資的信心,對於促進沿海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深入開展《物權法》和海域物權制度的學習宣傳
近日,中共中央宣傳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司法部、全國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聯合發出《關於加強物權法學習宣傳工作的通知》。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該通知的要求,掀起一個學習宣傳《物權法》和海域物權制度的高潮。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物權法》,深刻領會《物權法》的基本精神、主要規定以及確立海域物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行使行政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關系,增強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007年5-8月期間開展一次《物權法》專題培訓,使各級海洋管理幹部深入了解《物權法》的基本知識和海域物權的基本制度。要廣泛利用各種方式,深入宣傳《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有關海域物權的規定,使廣大用海單位和個人樹立正確的財產權利觀念,不斷增強海域屬於國家所有意識,澄清對海域所有權歸屬問題的模糊認識,糾正「祖宗海」、「門前海」等錯誤觀念,在自覺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的前提下,學會運用《物權法》爭取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