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人的土地使用權歸誰一6
① 土地轉包他人是多少錢一畝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禁止內任何單位和個人買容賣土地,但同時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2、 國有土地有國有出讓地和國有劃撥地兩種。1、國有劃撥地使用權是不能上市自由轉讓。2、國有出讓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上市自由轉讓。想提醒一下:我國土地屬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其它形式轉讓土地所有權(土地法明確規定),平常講的買賣國有土地,指的是有償轉讓變更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土地的使用權一般規定有30、40、50、70年不等。3、集體所有的土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限定在本村村民使用,作為依法審批給村民個人建房、村辦企業和農業生產等,村民個人承包地及使用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包一般用於農業生產(未經許可不得改變用途-----用於非農建設)。 綜上所述:自然人能持有的是土地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土地買賣是違法行為,存在違法風險且不受法律保護;對於目前存在個人私下買賣土地行為,如果當事人之間引發爭議,法院裁定為:無效合同。
② 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③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已經轉讓給了甲方,補償就由甲方享受,你無權獲得了。注意轉讓和轉包是專不一樣的屬。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和轉讓的區別在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是承包方和第三人簽訂了轉包合同,雙方簽訂的轉包合同不影響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繼續由承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雖然也是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這是由承包方退出原承包合同,而由第三人代替承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的義務。
④ 土地承包未到期能否被收回 合同齊全 轉包人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權
如果是 有效合同,來未到自期而強制收回是屬於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要 看合同約定的 違約賠償。。但是在 農村很多承包合同是無效合同,也就是說無效合同對方強制收回對方是 不 用承擔責任的,即使要 承擔也 是 很小的 責任
⑤ 土地轉包個人以後有使用權嗎
1、土地承包法,9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內的土地承包經營容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2、根據上述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流轉,但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
上述意見供參考
⑥ 個人如何取得農村集體用地使用權
個人可以通過承包取得農村集體用地使用權。
⑦ 你好 請問我的房子賣了土地轉包給別人了、現在國家土地收購這土地使用權還是我的嗎
你自己不都也說了,房子賣了,土地也轉包了。房子賣了,名字不是你的那就和你沒關系,但是土地轉包了。土地證上如果還是你的名字就和你有關系,但是如果土地證上不是你的名字,是鄉政府的名字的話,那和你一點關系也沒有。
⑧ 土地使用權被原承包方再次轉包第三方,應怎麼收回
如果有土地流轉合同,可以到法院起訴奪回土地使用權。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幾乎無法維權。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⑨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和轉讓有什麼區別
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這七種形式,其中轉包和轉讓在流轉決定權、法律後果和備案要求等方面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根據這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和轉讓的區別如下:
1、流轉的決定權不同。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裡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由承包方自主決定,不必經發包方同意;而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2、法律後果不同。轉包的,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轉包期限屆滿後,原承包方仍享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轉讓則不同,轉讓後,原承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經營權終止,由受讓方與發包方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從轉讓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該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3、備案要求不同。轉讓的,因已經發包方同意,由受讓人與發包方重新簽訂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則無需再報發包方備案;而轉包及其他方式流轉的,因無需經發包方同意,須將流轉合同報發包方備案,但發包方僅以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流轉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9)轉包人的土地使用權歸誰一6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1、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3、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5、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6、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⑩ 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有哪些
(1)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是一種比較徹底的產權交易行為,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需要強調的是,轉讓只能發生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之間。(2)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承包經營土地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原承包方)承擔責任。
轉包雙方根據現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期限由雙方協商,但最長不能超出承包方所取得使用權的剩餘期限。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系並不解除。(3)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出於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管理的目的,通過自願平等協商,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互換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可由原承包者承擔,也可隨互換而轉移,但如果轉移則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採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互換這種流轉方式對改變地塊零碎、實現土地歸並具有明顯的意義,有利於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整理和規模化經營。互換也是一種比較徹底的產權交易行為,其流轉操作規程與轉讓方式基本一致。(4)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按股分紅。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願入股,是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利於土地的規模經營。同時,由於這種聯合以自願互利為基礎,所以更容易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立在效率和效益的基礎上。這種方式可以使農民獲得土地資本和勞動服務的雙重收入,能有效激勵農戶生產積極性,增加農戶收入。(5)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出租人(承包方)承擔責任。
在出租引起的各主體關系中,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關系,屬於用益物權關系;承包方(也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租賃關系,屬於債權關系。由於租賃權屬於債權,所以租賃方不能將所租賃耕地的使用權進行轉租,除非經過出租方同意或者合同中有相關的許可約定。(6)其他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繼承、代耕等也屬於農用地流轉的范疇,但這幾種方式比較特殊,抵押方式還受到法律的禁止。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