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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與出版

發布時間: 2021-01-01 03:16:56

版權,出版權和著作權各是什麼意思,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版權=著作來權。
《著作權法》
第五十七自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出版權不屬於狹義著作權,是與狹義著作權有關系的「鄰接權」的一種。狹義著作權+鄰接權=廣義著作權。
出版權由圖書出版者(與著作權人不是同一人)享有。
《著作權法》
第三十一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題外話:著作權人也可以控制出版行為,但著作權人控制出版行為分別源自兩項著作權權能:復制權與發行權,而非出版權:
《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

Ⅱ 著作權與版權有何區別

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權利主體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出版權包括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和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而且專有出版權不得轉讓.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內容之一.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著作權主體是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作者以外的人通過法定途徑也可以取得著作權.著作權客體是具有獨創性和某種客觀物質表現形式的作品,但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著作權的內容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主要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它具有無形性和相對的獨占性和排它性.非經著作權人許可或無法律上的依據,他人不得行使該權利,否則構成侵權.
著作權與出版權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是主從關系,它們主要聯系是:同為著作權是聯系作品的創作、使用而產生的權利,通常指公民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佔有、使用和處分自己創作的作品的專有權利.而出版權僅僅是著作中諸多權利的一種.它們的主要區別是:出版權與著作權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權並不等於著作權.著作權是作者的權利,只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作者將其作品的出版權轉讓或許可出版者行使罷了.出版者(如出版社、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本身並不具有出版權,只享有出版經營權或出版業務權,即專門經營他人作品的出版業務.但是,出版者可因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或轉讓而享有作者某一作品的一定期限的出版權.這就是說,因作者轉讓而使出版者享有了出版權.出版者出版了作者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出版權)仍是作者的權利(作者賣掉著作權除外).因此,實際生活中,那種認為「誰出的書,著作權就是誰的」思想顯然是錯誤的,這顯然是將出版權與著作權混為一談了.

Ⅲ 發行權和出版權的區別是什麼

簡單回答下:
【1】嚴格地講,在法律概念上,不存在「出版權」,但是《著作權法》第57條對「出版」進行了界定,指的是「復制和發行」;
【2】出版者權屬於鄰接權,是作品傳播者的權利,而出版權(具體指的是復制權和發行權)屬於作者的權利;簡言之,出版權是作品的作者權,而出版者權是作品的傳播者的權利。
【3】上述2就是最主要的區別,其他的一些區別都是基於這個區別而產生的。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Ⅳ 出版者權和出版權的區別

出版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出版權與著作權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權並不等於著作權。著作權是作者的權利,只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作者將其作品的出版權申請或許可出版者行使罷了。
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權利主體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出版權包括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和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而且專有出版權不得申請。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內容之一。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著作權的內容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主要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它具有無形性和相對的獨占性和排它性。非經著作權人許可或無法律上的依據,他人不得行使該權利,否則構成侵權。
出版者(如出版社、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本身並不具有出版權,只享有出版經營權或出版業務權,即專門經營他人作品的出版業務。但是,出版者可因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或申請而享有作者某一作品的一定期限的出版權。這就是說,因作者申請而使出版者享有了出版權。出版者出版了作者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出版權)仍是作者的權利(作者賣掉著作權除外)。

Ⅳ 版權是出版社的嗎

《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第五十七條:本法回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可答見,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雖然學術界目前對這兩個詞彙還討論,但依現行法律,「著作權即版權」,所以,版權也是著作權人的。

Ⅵ 版權和著作權不同,版權是屬於出版社的,著作權是屬於作者的這句對嗎

肯定是不對的,在我國,著作權和版權是同一個概念,版權多為國外的叫法,中國習慣叫著作權,其權利屬於都作者,出版社只是根據與作者的協議,享有發行權等部分權益。

Ⅶ 出版社與作者訂立出版合同後就取得了版權嗎

根據《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出版社(即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時,應與作者(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這既是《著作權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糾紛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約定。

.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約定地區內享有的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專有出版權僅是著作權中使用權的一項內容,不能把它混同於版權(著作權),更不能認為作者已喪失其他權利,實際上,作者對於作品仍有改編、翻譯並出版的權利,出版者不能幹涉。

.出版者的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並向作者支付報酬。違反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者,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著作權人的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對作品的權利和內容的擔保責任,即保證本作品確系著者或譯者本人所創作的原稿,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情況,則由作者本人負全部責任,並賠償出版者因此所受損失。作品發表後被其他報刊轉載,沒付報酬,作者可以打官司嗎.如果作者在報紙、雜志首次刊登其作品附帶作了聲明,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那麼任何報刊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將作品轉載或者摘編。否則,作者可以與該報刊打官司,追究其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如果作者未作這種聲明,則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果轉載者未在報刊出版發行後1個月內支付,則著作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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