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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地了個人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01 03:53:08

⑴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⑵ 個人可以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嗎

現實問題

丁某想在所在城市的郊區買一塊土地建別墅,當他去咨詢土地價格的時候內卻被容告知: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大多數是歸國家所有的,是不能買賣的,只能使用。丁某感到很疑惑,常常聽到別人說什麼土地被誰買了,難道不是所有權嗎?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所以,對於個人來說,是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權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⑶ 個人能擁有土地所有權嗎

個人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可以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專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⑷ 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那麼「土地所有權人」一詞是不是說土地所有權是個人的了不是很矛盾嗎

「土地所有權人」一詞不是說土地所有權是個人,這里的「人」代表的是使用土地的大眾,並非指個人。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3類:(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⑸ 老百姓有土地所有權嗎

永久徵用了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不用了,是原使用權單位暫行不用或者放棄了使用權,但所有權不變,屬於國家全民所有,不再屬於原集體。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⑹ 在中國土地所有權有沒有屬於個人的

我國土地沒有個人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⑺ 農村承包土地確權以後的土地權是歸個人所有了嗎

不是。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根據《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第一條,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 、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7)買地了個人所有權擴展閱讀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⑻ 土地所有權屬於誰

土地所有權應該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不應該屬於個人所有的

⑼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9)買地了個人所有權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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