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所有權
『壹』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以物抵債方式變更的房主,原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按相關法律規定,即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貳』 已抵押的房子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盡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2)以房抵債所有權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的:
(1)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的,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2)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麼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相適應 (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3)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叄』 房屋被抵債後又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如何確定所有權
所有權沒有變。抵押和查封只是保證債權的實現和訴訟的進行的。
『肆』 新農村建設按照一人30平方劃分了一套住房,這套房子的所有權只屬於戶主嗎戶主可以拿來抵債嗎
放心好了!只要是只有這一套房子法院是不會判給他們的!因為法律有一條只有一套房子是不會不讓你們居住的現在是人性化社會!放心吧!
『伍』 法拍房子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能否以房抵債給債權人
如果是農村集體欠債權人債務,是可以以房抵債的。但是如果是個人所欠債務,是不可以用集體所有權的房子來抵債的。
『陸』 一房二賣能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一房二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1)犯罪主體:大多是二手房買賣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賣「的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畢竟一手房交易中作為出售人的房產開發商相對比較有信譽和資質,即使存在一房二賣,一般也容易被認為是民事糾紛。但仍有判決開發商在一房二賣中構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詐騙罪
賣房人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後又將房屋過戶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3)構罪形式
A.出賣者非房屋實際產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B.出賣人偽造房屋權屬憑證,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C.出賣者已將房屋實際出售過戶給他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D.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後,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戶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
E.出賣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將房屋重復抵押或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的;
(4)排除情形
下列「一房二賣」應當作為民事糾紛,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A.出賣人作為實際房屋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多份合同,將房屋選擇過戶給一人,對其他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退還房款的;
B.出賣人雖未將房屋過戶登記給買受人,但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且不影響買受人實際使用的;
C.名為房屋買賣,實為以房抵債的。
二、如何認定一房二賣的合同效力?
合同一經簽訂,關於房屋買賣的法律關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開發商又將房屋賣給他人,屬於嚴重的違約行為,購房者在選擇簽訂購買該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財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購買該房屋再選擇其他房屋,也會給購房者帶來一定的市場風險,所以開發商一房二賣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同時還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根據此條規定,買賣合同因出賣人與買受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以外,即使一物存在多重買賣行為也均應認定有效,並不涉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問題。不動產買賣也是如此。從單個合同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於「一房二賣」,造成沒有交付的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根本原因是出賣人的不誠信行為造成的,對此應當重點懲處。《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柒』 法院判抵債的房產,由於要拆遷,現在債務人要收回房產,改為以現金償還所欠款。債務人是否有權這樣做
房產怎麼抵債?法院只能將該房屋平拍賣 所得價款予以清償 除非對方是通過拍專賣程序獲得該屬房產所有權 那自然沒權這樣做
當然如果你在訴訟中達成和解,法院制定了調解書,確認了你以此房產抵償債務
那就對方具有了物權
你是財產保全了,執行階段?
債務人欠債,在執行完結之前,債務人都是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是自己房產獲得清潔的
『捌』 甲出資建築房屋而取得所有權。承建人乙對丙有債務,丙誤認該房屋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願意以該房屋抵債,
不能的,因為法律保護善意買受人的,這個房子已過戶。但是甲可尋求過錯方乙,讓其承擔責任。
『玖』 農村房屋抵債合法嗎
想要明確宅基地使用權能否抵債,首先需要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而通過宅基地抵債,則相當於變相的宅基地轉讓,那麼就需要明確宅基地轉讓的條件。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特點有:
(一)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民。使用權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特定的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則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將宅基地轉賣。
(四)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即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或只交納了極少的費用。
二、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的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物權法》第155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
需具備的條件有:
(一)轉讓人擁 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征 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三、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的立法依據。
我國人多地少,一直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為防止出現農民轉讓宅基地後流離失所,進而影響社會穩定這一大局,我國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國務院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農村村民出 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也體現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意思。
綜上所述,我們明白,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以宅基地使用權抵債並不合法,不會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城鎮戶口的居民。以上便是小編對「以宅基地使用權抵債是否合法」的解答,如果您關於農村宅基地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律圖的專業律師。
『拾』 以房抵債的裁定是否有所有權轉移效力
編輯同志: 因姜某欠我現金8萬元不歸還,我訴訟後經法院判處。判決所限償還期限逾期後,姜某還不給付,我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裁定書裁定以姜某購置的樓房抵頂。當我到房管局辦理樓房過戶手續時,房管局以裁定書不同於判決書為由,不給我辦理過戶手續。請問,我該怎麼辦? 吉良吉良: 你所反映的問題,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法院的裁定書與判決書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房管局以裁定書不同於判決書為由,不給你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無法律依據的。其理由如下: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不動產物權轉移以辦理過戶手續為標志,但這是對私法行為而言的,這一規定只是對作為物權變動原因之一的民事法律行為作出的,如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而引起的物權變動,法律要求當事人必須履行登記過戶手續,只有這樣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所作的以物抵債的裁定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法院以物抵債的裁定是基於公民權利而作出的,代表的是國家司法機關對房產權屬的實質性判斷,因此不受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要件之規定限制。它的物權變動具有事實行為的特殊性,所以物權變動自相關事實行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解釋,即《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以物頂債,強制以物頂債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後將抵債物交付申請人。 綜合上述,房管局應該給你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山丹法院趙宏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