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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所有權轉移

發布時間: 2021-01-01 04:07:06

㈠ CIF術語下 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理解基本正確——海運情況下的貨權轉移,是以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在海運提單的收貨人為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這種指示提單,在發貨人沒有將該正本提單移交之前,貨權在發貨人手中,只有當發貨人將背書後的正本提單移交給收貨人後,貨權方才轉移。所以,上述海運提單的貨權轉移,以正本提單的移交完成轉移,而與CIF等貿易術語無關——即貨權的轉移是以正本提單轉移而轉移,與貿易術語無關。

㈡ 關於國際貿易的一些問題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將票據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是

背書轉讓

㈢ 國際貿易術語對貨物所有權有約束嗎

你問這個問題很雷人,很少有人在學國際貿易術語時考慮貨物所有權,也沒有什麼意義。國際貿易術語主要是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從而起到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避免了由於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的作用。而貨物的所有權跟風險的轉移沒有直接關系,這點與我們平常的市場交易有不同,在國際貿易里風險的轉移是有明確劃分的。風險的轉移不意味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貨物所有權的問題又有其相應的因素決定,而與風險轉移無關。回答完畢!

㈣ CIF 術語下,貨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時間

CIF 術語下,貨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時間都是在裝運港船舷。CIF是象徵性交貨,雖然運費和保費付至目的港,但是所有的風險劃分都是在裝運港船舷。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㈤ 1980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如何規定貨物的風險轉移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和總體評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64年兩個海牙公約,即《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基礎上制訂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條。第一部分共13條,對公約的適用范圍和總則做出規定;第二部分共11條,規定合同訂立程序和規則;第三部分共64條,就貨物買賣的一般規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的轉移等做出規定;第四部分是最後條款,對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規定。
二 關於風險轉移的具體規定
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公約第67條、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在運輸途中風險的轉移;其他情況下風險的轉移。第67條第2款特別強調了在貨物被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轉移。
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1)在不屬於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註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㈥ 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規定的賣方義務中的所有權擔保的含義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其含義有三:

1、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物。假如賣方將偷竊的東西賣給買方,則違反他對貨物的所有權擔保義務;

2、賣方應擔保貨物上不存在在訂立合同時不為買方所知的他人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等;

3、賣方應向買方擔保第三者對其提交的貨物不提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賣方出售的貨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專利權、商標權等。

(6)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所有權轉移擴展閱讀:

所有權擔保的類型有:

①買賣式擔保。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用附條件買賣的方式將擔保物的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以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

在買賣擔保中,債權人(信用授與人)借支付買賣標的物價金的名義將信用授與債務人,而債務人(信用接受人)則借出賣人的名義將擔保物的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作為履行債務之保證,待所附條件成就後,債務人再回復標的物的所有權。

在買賣式擔保中,買賣標的物發揮著擔保物的作用,買賣只是假借的形式,實質是通過附條件買賣的形式來實現信用之授與,並給信用授與人(貸款人)收回貸款提供可靠的物質保證。

買賣式擔保,根據買賣所附條件的不同,還可以分為附解除條件的買賣式擔保與附買回條件的買賣式擔保。附解除條件的買賣又稱活賣,是指在買賣中為出賣人保留返還價金,解除買賣合同,回復標的物所有權之權利的買賣。

假藉此種買賣方式實現的擔保就稱為附解除條件的買賣式擔保。附買回條件的買賣,是指在買賣中為出賣人約定按原價格或雙方另外協商的價格買回出賣物之權利的買賣。假藉此種買賣方式實現的擔保,就稱為附買回條件的買賣式擔保。

②讓與式擔保。指以讓與標的物所有權作為債務履行之擔保。讓與式擔保的作用與買賣式擔保完全相同,其區別僅僅在於讓與式擔保讓與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不是買賣,而是其他形式。讓與式擔保根據讓與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的不同,又分為附條件的讓與擔保與信託式讓與擔保。

附條件的讓與擔保包括附停止條件的讓與擔保和附解除條件的讓與擔保。附停止條件的讓與擔保,是指以債務到期不履行作為停止條件(又稱延緩條件)而將擔保物之所有權讓與債權人的擔保。

在附停止條件的讓與擔保中,債務人於債務成立時將擔保物交付債權人佔有,但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如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有權取回擔保物,如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擔保物的所有權即移轉於債權人。

㈦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專。和某些國家,如英屬國,以所有權轉移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不同,公約採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第69條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於買方承擔。
2.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於買方。這一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假如賣方發生違約行為,則上述原則不予適用。
3.國際慣例優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自己的規定。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例如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FOB、CIF、CFR合同的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弦為界。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弦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弦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了這種貿易術語,那麼國際貿易術語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先於公約的規定,即風險劃分以船弦為界而不是以交付單據(即交貨)的時候劃分。

㈧ 明確規定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國際貨物買賣法律是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㈨ 各國法律關於貨物所有權移轉的規定有什麼區別

1.以交貨時間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

2.合同成立時,以法國為代表,不需要交付或者登記,不做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區分

3.貨物特定化之後
在貨物上標明姓名和地址
在提單上載明以買方為收貨人或者載明貨物運到目的地時應通知某一買方
貨物裝船了,但提單抬頭人是賣方或者代理

​4.混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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