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
Ⅰ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
2、宅基回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答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你看第一條規定。
3、如果你的孩子戶口落不到你爸媽名下成為該村村民,那麼以後如果這個農村住宅損毀滅失了,你在這個村就沒什麼土地房屋上的權利了。
Ⅱ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不可繼承。
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屬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屬於個人遺產,不能被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用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法律賦予權利人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但沒有賦予權利人對其土地的經營權和處置權,所以,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以,其繼承的前提必須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本條例的規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償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了未來若干年土地所有權價款的,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有效年期內有相對的處置權,其土地使用權是完全可以繼承。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繼承人申請,將其土地使用權直接變更給房屋繼承人。那麼,在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沒有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要使繼承人的土地使用權合法化,就應該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再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Ⅲ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只不過只能繼承使用,不能賣給村集體以外的人。
Ⅳ 宅基地的使用權能否繼承
農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權屬是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僅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不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發生繼承問題。然而房屋等不動產是建築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屬於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合法繼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Ⅳ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國家土地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對於宅基地,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2004年,國土部明文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與此同時,繼承法也表明,子女是父母財產的法定繼承人,而房屋也是遺產范疇之一。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村民首先要屬於這一村集體才能取得宅基地;同時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村民不能隨意處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屬於個人財產,也不是遺產,不能被繼承。
【拓展】作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上分析,我國相關法律均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限農村居民,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如果允許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擁有宅基地,就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戶申請使用,宅基地使用權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戶內某個家庭成員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它是國家為了保障農民利益和農村資源穩定而賦予農民的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性質的一項權利。
它的特殊性在於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
正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若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繼承,可能會損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違該權利的設計初衷,且違反土地管理法確定的「一戶一宅」原則。
參考資料:城裡人能否繼承農村老宅-新華網案例: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能否繼承-人民網
Ⅵ 農村宅基地可否繼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6)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擴展閱讀: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繫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
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 「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