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1. 房屋徵收決定書中沒有定義被徵收人是什麼人是房屋所有權人嗎房屋所有權人已
依據國務院590號令精神,被徵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物權法》專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屬以房屋產權登記確權。
房屋的登記人已逝世,沒有明確繼承人的,或繼承人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重新確權,明確被徵收人。
2. 一,本案房屋徵收補償的權利人有哪些為什麼
最新的徵收補償條例就是國務院590號令,本條例的徵收補償規定的兩版個法律主體就是徵收權人與被徵收人,徵收人就是市、縣人民政府,被徵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於住宅房的承租人在徵收中因房屋的所有權人與房屋的承租人未能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一致,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將保持原租賃關系不變,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條件。因拆遷對於符合條件的無房戶可以申請要求政府解決廉租房。 對於非住宅房商鋪承租人與被承租人應解除租賃合同並就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解決或到人民法院解決合同爭議,這是另一法律關系與徵收政策不屬同一法律主體。
3.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該怎麼辦
依據國務院590號令精神,對產權不明確或產權有爭議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確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市人民政府對該房作《房屋補償決定》實際居住人可按《補償決定》提供的安置房屋過渡居住,待產權明確後再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對產權人不明確的房屋需在徵收現場和相關媒體公告《房屋徵收決定》和相關徵收補償方法和操作程序,留取影像備案。60天後視同公告送達當事人。對空關房公告送達後,待《房屋補償決定》經法院裁定生效後,可將室內物品公證保全搬遷到過渡房中,然後拆除。
4. 求解,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是產權人嗎還是戶口本上所有人。
被徵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即不動產登記享有產權的人。不是戶口本上的所有人。
5. 房屋徵收決定生效後,被徵收人享有哪些權利
如前所述,房屋徵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後,被徵收人即享有以下權利:
第一,異議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4 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提出異議。
第二,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 條規定的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在市、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之前,以及給予補償之後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還沒有搬遷的,被徵收人有權對被徵收的房屋繼續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例如,被徵收人可以繼續住在被徵收的房屋內;被徵收的房屋在被徵收前已經出租的,那麼該承租人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被徵收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當然,這種權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 條的規定,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三,求償權。被徵收人的求償權是指其向徵收人索要徵收補償和安置費用等的權利。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修建馬路的需要,徵收李某的房屋,李某可以向房屋徵收部門要求給予貨幣補償。
6. 被徵收房屋拆遷如何劃分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7. 房屋徵收的被徵收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有哪些
一、被徵收人的權利
1、獲得徵收補償和安置的權利
一般來說,能得到的房屋徵收補償包括以下幾種:
(1)房屋主體所有權補償,根據房屋權屬證書來確認是否具有產權、是否應當得到徵收補償。
(2)附屬物所有權補償,徵收房屋附屬物是指屬於被徵收房屋,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異地使用或異地使用會影響其功能的財物及相關設施。但是房屋結構及本身所含有的門、窗及水電設施屬於房屋主體估計范圍,不屬於附屬物評估范圍。
(3)院落、空地補償。徵收房屋的同時也損害了被徵收人對房前屋後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權,因此,徵收部門應當對此予以補償。
對出徵收決定的市、縣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①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②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③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有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的權利
徵收補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指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通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徵收部門支付貨幣以取得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權調換指市、縣人民政府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實際是等價的,被徵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貨幣補償或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3、對市、縣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和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為房屋徵收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裁決結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接到該裁決結果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耽誤了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被徵收人的義務
1、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希望增加補償的,不與補償。在房屋徵收部門確定房屋徵收范圍後,應當將房屋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2、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以如果房屋徵收部門不按照協議進行補償,被徵收人有權起訴。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 什麼情況屬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是指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等情形。
9.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公布後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
徵收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既然已經被徵收了,如果已經完成了徵收補償工作,那麼房屋的所有權就從個人轉讓給了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