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荒的土地所有權
『壹』 開墾拋荒山地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權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專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屬.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憲法》規定:""礦藏、水流、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土地管理法》第40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因此,開發單位或個人開墾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開發單位或個人的使用權.但所有權仍屬國家。如果在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前經政府批准開墾的荒地,並明確歸生產隊所有的,應劃歸集體所有,未經政府批準的要依法補辦土地所有權登記手續,核發證書。
『貳』 拋荒土地所有權
如果他人接管你的土地,並與村委會重新簽定了承包合同,收益歸他.如果沒有相關手續,與村委會的土地承包合同還是你,那你可以要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或者要求歸還變賣收益.
『叄』 農村土地被拋荒,村裡有權收回嗎
因為不來知您的詳細情況,可以參考以下自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肆』 我國封建時期,土地被農民拋荒後的所有權。國家在這個時候會有什麼舉措
首先將這些無主的土地,收歸國有。
然後將土地按照戶口分配給安內置下來的農民(均田制容),或者賞賜給部分功臣。
當然可以實現,在社會不穩定的時候,農民流離失所,地主強占是有的。但是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戰亂導致地主逃亡,農民瓜分地主逃亡的土地,比如西晉末年,北方戰亂,司馬睿南下建立東晉,北方的許多地主就扔下了自己原來的土地到了南方,那麼原來的土地自然就歸那些農民們了。
『伍』 對棄耕拋荒耕地、閑置耕地分別有何規定
棄耕拋荒來耕地的: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根據這一規定,棄耕拋荒耕地的,原發包單位(與承包者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終止承包經營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重新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
對閑置耕地作了如下規定: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耕地。
(2)已經辦理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3)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陸』 土地拋荒時間久了,是否會失去所有權
棄耕致荒二年以上,發包方可依法收回土地!如果原土地承包經營者要求復耕的,在被收回的土地沒有被集體重新分配兒是轉包或租賃情況下,應向原土地承包人返還被收回土地!
『柒』 關於土地所有權的糾紛,懂土地法的朋友來幫幫忙,急啊!
中國土地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如果是村集體的農田,這塊地一般是集體所有,乙方如果是自然人,對這塊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捌』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