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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稅

發布時間: 2021-01-01 16:26:44

A. 2017國有土地出讓契稅稅率是多少

國有土地出讓的契稅稅率為4%,以土地成交總價為基數計征。

契稅採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計稅依據 × 稅率

契稅徵收標准:

1、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實際稅率為2%;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徵收;

4、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拓展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契稅——網路

B.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什麼意思出讓涉及的稅費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來讓,就源是指政府是把某一塊土地拿出來拍賣,誰出的價高就賣給誰。應繳納的稅費有兩種:契稅,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 印花稅:土地證每本貼花5元;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出讓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C.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增值稅怎麼算的

一、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1、稅率為: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二、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演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稅擴展閱讀:

(1)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一方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者作為聯營條件,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中如果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聯營的就不能暫免徵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房產轉為自用或者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如果產權沒有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的互換,由於發生了房產轉移,因此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對於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的行為,經過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對於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5)房地產的出租,指房產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將房產或土地使用權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地產企業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6)房地產的抵押,指房產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為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權屬的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下房產的產權、土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並沒有發生權屬的變更,因此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7)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8)房地產的代建行為,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後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於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於勞務收性質,故不在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9)房地產的重新評估,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國有企業在清產核資時對房地產進行重新評估而產生的評估增值,因其既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10)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

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佔用、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具有合同等到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並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就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

D.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繳納的契稅怎麼做會計分錄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繳納的契稅與支付的出讓金一起計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二、解釋:《企業會計准則》規定:
1、企業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特許權等。
2、其中,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准許某一企業或單位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3、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應將取得時發生的支出資本化,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成本,記入"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取得時發生的支出包括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出讓金、土地收益等),也包括由承受人(即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支付的契稅。

E.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交哪些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再轉移,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等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實質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法定條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餘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再受讓人的行為。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全部轉移給新的權利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對國家土地權並不產生影響,國家仍然享有對該土地的權。

3、依照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F.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繳契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出讓土地需要繳納契稅。

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台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G.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稅率是多少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內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容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

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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