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農村住房所有權
① 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都有哪些規定
房產證的辦理流程是很多人關心的話題,那麼,今天小編將介紹一下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都有哪些規定。希望通過下面規定的了解能夠為您帶來方便。
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主要是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的如下規定: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更多關於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的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土巴兔裝修網。
② 農村住宅房產證如何辦理
一、所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二、辦理流程:
(一) 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二) 受理,提交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後,工作人員會受理;
(三) 公告;
(四) 審核;
(五) 收費;
(六) 記載於登記簿;
③ 農村住宅房產證如何辦理。
編者按:當村民取得一處宅基地建立了新的房屋,應該主動積極辦理房產證,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糾紛的發生。很多朋友對農村宅基地房產證的辦理一無所知,也不知道去哪裡咨詢。本文從專業的角度告訴您農村宅基地房產證辦理的流程,教會您農村需要辦房產證嗎 農村房屋房產證怎麼辦,如何辦。農村需要辦房產證嗎 農村的房屋一般都是自有住房,不是商品房,為了減少買賣,所以沒有辦理房產證,建房時國家沒有批准,國家也不會給辦理房產證.也就是現在社會上稱呼的小產權房.因為農村建房是為了自住,不是為了買賣,在建房手續上不規范,稅費也幾乎不收,或收的少,你讓國家給辦理房產證,你去買賣,其實對城市的人來說,很不公平.目前有許多這樣的小產權房,國家是不允許辦理房產證的,也就是禁止買賣.過去誰批準的誰想辦法解決,國家不允許這些房上市交易.在我國當取得房屋的產權後,只有辦理了房產證,房屋才真正屬於您。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農村房屋登記,辦理房產證依照以下流程。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所以,想要辦理農村房產證的,首先需要准備好以上的材料。對於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當地房屋管理部門簡單咨詢一下。二、農村宅基地房產證如何辦理,辦理的流程是什麼?農村房屋產權證辦理流程如下:(一) 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請:(二) 受理,提交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後,工作人員會受理(三) 公告;(四) 審核;(五) 收費;(六) 記載於登記簿;(七) 發證。農村房屋宅基地房產證辦理的流程非常簡單,一般情況下按照工作人員的指示辦理即可。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證,因為這個房產證不僅僅是你的房屋所有人的證明,當遇到拆遷時,也不會影響到賠償。不會的辦理的,可以多多咨詢房屋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④ 農村房屋辦理房產證的流程
依據《房屋登記辦法》,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辦理所有權證要件如下:
1、辦理初始登記的要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2、辦理轉移登記的要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2、辦理機關: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關,可能是縣房產局或者城建局之類的,各地不一;
3、辦理過程:依申請人的申請,然後登記機關受理--審核--記載於登記簿--發房屋所有權證。
注意幾點:
1、辦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必須需要公告。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初始登記。
2、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轉移登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登記機關將不予受理。
⑤ 農村住宅可不可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要看當地房管部門在辦理農村「房屋使用權證」沒有?如果在辦理,是可以的。內
向當地房產管理部容門提出申請,附取得的房屋的相關土地手續(復印件)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申請頒證。待房管部門人員核實審查後,符合的頒發《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證》主要是證明該房屋的產權合法性,標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一旦遇上土地糾紛或土地徵用,作為產權依據和補償依據。
⑥ 農村房屋所有權
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至於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於其所佔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因此,城鎮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三、關於執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於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於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
⑦ 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 有哪些法律規定
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主要是依據《房屋登記辦法》,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這個辦法的規定從而來進行申請房屋登記等事宜。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之中的房屋會另外登記規定的,根據其規定。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做最開始登記的,首先得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農村房產證的申請書;(二)房產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三)宅地使用或者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利的證明;(四)申請其中登記的房子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五)房屋繪畫出規模的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最開始就登記的,還補習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土地農村集體是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最開始的登記,還必須應當提交通過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辦理村民住房這個權益開始的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二)房屋坐落變更的;(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⑧ 農村土地住房所有權問題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我國不是登記生效主義,只能由本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政府審批分得,而你媽媽戶口已經轉出,故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該宅基地的上的房屋所有權你媽媽也不享有,但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你媽哥哥返還建房花費.
難按你說的現價.一般法院會按公平原則處理,那是法官依職權自由裁量的事,可能會按原價10多萬為基準偏少.如果按50萬,你想想,不就等於國家鼓勵借用別人名義還得實惠了嗎?再說畢竟10多年了,法院能按不當得利處理都相當不錯了,因為不當得利屬於債,債權有訴訟實效限制.
總之能要回些當初的建房花費已很不容易,也看法官的水平和裁量.最好是你們協商,說動你媽媽的哥哥自願返還些是王道,只要他肯給,這下你才佔主動,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