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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按什麼計量

發布時間: 2021-01-01 18:57:50

㈠ 我想在一片空地上蓋個活動板房.不知道算不算違建我應該如何正當的獲得(去什麼相關單位)這塊土地的使用權

建設臨時建築需要拿著相關證件,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批准 。如果沒有則屬於違章建築,違法了《土地管理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正式報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1、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出讓地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條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2、按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3、經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正式簽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1)計劃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按什麼計量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臨時建築不是以建築物構築結構、建築材料等物理屬性界定,而是從用地性質、期限的角度進行界定。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原則上臨時用地都必須申請用地許可及臨建許可,且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意即臨時建築系2年內合法使用的構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建違反上述規劃項目的為禁止性批准項目,已經取得用地使用權的臨建項目,若位於城市規劃區內還須申請規劃許可。

㈡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轉讓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本辦法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農業、林業、水利系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商、外資企業,均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分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均應簽訂書面合同。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簽訂;轉讓、出租、抵押合同由當事人雙方簽訂。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應編制年度計劃,並納入當年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擬定,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地塊的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出讓底價、出讓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一)普通標准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和別墅用地40年;
(五)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條 政府出讓土地的底價,按照基準地價、市場行情、地塊用途、土地收益、地塊的區位、地塊的大小形狀、國家和本省制定的產業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評估。出讓底價在出讓前不得公開。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準地價,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按不同的土地級別和用途,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和測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地價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基準地價可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定期修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依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用協議的方式進行。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服務、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的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出讓。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底價。

㈢ 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財政部和國家土地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5〕10號)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主要任務是:根據政府土地出讓計劃,依法組織土地出讓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讓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讓金收支核算,加強財政監督、檢查,維護國家的利益,充分發揮土地資產效益,促進經濟的發展。

第三條土地出讓金包括:

1.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2.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3.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二、財政財務管理

第四條土地出讓金收入應直接繳入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除財政部門外,其他部門不得設立土地出讓金帳戶。

第五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預付款),應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不得在其他部門滯留。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時,定金轉為土地出讓金價款。

第六條各地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土地出讓金清算單,列清土地開發費用、業務費用和土地凈收益,每月及時與財政部門進行結算。

第七條根據財政部財綜字〔1995〕10號文件的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算單,及時清算、撥付出讓土地的開發費用。土地開發費用應按如下范圍列支:

1.補償性支出

指因徵用土地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拆遷建築物回收的殘值應當及時入帳,沖減開發費用。

2.開發性支出。

指徵用土地之後,用於土地的各項開發費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費用)。具體包括:

出讓的土地所在小區范圍內發生的基礎設施建設費,即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

為徵用、開發出讓的土地而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

第八條土地開發費用的計算辦法是,出讓土地的單位面積開發費用乘以按圖紙出讓土地的總面積。單位面積開發費用的計算辦法是,出讓土地所在小區的總開發費用除以該小區的土地總面積。

第九條財政部門可以為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部門核撥並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業務費。具體比例應以不超過繳入金庫的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為准。

第十條土地出讓業務費,應按如下范圍使用:

1.對有償出讓的土地地域內的勘探設計費;

2.為開展土地有償出讓工作所支付的廣告費、咨詢費;

3.土地出讓給外商過程中的外方中介人傭金;

4.土地在進行出讓(拍賣、招標等)時所支付的場地租金;

5.查處未補辦出讓手續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原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的開支;

6.為開展土地有償出讓工作及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購置費、調查研究費;

7.業務人員培訓費、宣傳費;

8.按規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登記單、清算單、專用票據和財務報表所發生的費用;

9.對有關票據、報表等進行保管、倉儲、運輸所發生的費用;

10.聘請財務會計等專業征管人員所必需的工資和酬金。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向財政部報送土地出讓金收支季度報表和年度預、決算。其中,季度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20日內報送財政部;年度預算應於當年3月底之前報送財政部,一式三份;年度決算應於第二年3月底之前報送財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審計、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金的審計、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對違反財政、財務制度,隨意增加土地開發費用,擅自提取業務費,土地出讓金不繳入財政,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單位和主要責任人以相應的處罰。

三、會計核算

第十四條土地出讓金收支會計科目包括三類,即:資金來源類、資金運用類和資金結存類。

第十五條土地出讓金資金來源類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讓金收入。

財政部門按規定向土地受讓方徵收的土地出讓價款,用本科目核算。發生收入時,記收方;沖銷轉帳時,記付方。平時收方余額反映財政部門土地出讓金累計收入數。

按季結帳時,將「土地出讓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額轉入本科目的付方沖銷。結轉後本科目的收方余額。作為本季度的土地出讓凈收益,全數上繳金庫。上繳時記本科目付方。

2.合同預收款。

財政部門按規定或合同協議向土地受讓方預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證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預收數記收方;轉帳結算或退回時,記付方。收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合同預收款數額。

3.暫存款。

發生的各種臨時性應付、代管等款項用本科目核算。發生數記收方;沖轉或結算退還數記付方。收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額。

第十六條土地出讓金資金運用類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讓金支出。

清算、核撥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出讓業務費,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設二個明細科目,即: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出讓業務費。

各項支出數記付方;支出收回數或沖銷轉出數記收方;拆遷建築物的殘值收入,作沖減開發費用處理,記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額反映當期土地出讓金實際支出累計數。

年終結帳時,本科目的付方余額全部轉入「土地出讓金收入」科目沖銷。

2.暫付款。

發生的各種臨時性應收或待核銷的結算款項,用本科目核算。發生暫付款時記付方;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記收方。付方余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金額。

第十七條土地出讓金資金結存類會計科目(即: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如下:

「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各種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的銀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時記收方,提取時記付方。

四、附則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財政部以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㈣ 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第二章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要求)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應當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
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外,各類建設項目均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中,商品房項目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他項目可以以出讓或者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前款規定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房地產轉讓的受讓人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在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出讓合同的內容和格式)
出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和受讓的當事人雙方;
(二)出讓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和面積;
(三)出讓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
(四)出讓年限;
(五)出讓金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讓地塊上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責任、費用承擔和完成期限;
(七)與出讓地塊相關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要求和費用承擔的責任;
(八)出讓地塊的交付期限;
(九)項目建設的開工和完成期限;
(十)當事人雙方在出讓年限屆滿時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三)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讓合同應當附有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的出讓地塊的各項規劃要求和附圖。
出讓合同應當參照使用標准格式。出讓合同的標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制訂。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為70年;
(二)工業用地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招標;
(二)拍賣;
(三)協議;
(四)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征詢規劃要求和相關批准手續的辦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管理部門征詢該地塊的規劃要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各項規劃要求及其附圖。
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前,以書面形式向投資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征詢意見,並在招標文件和拍賣的有關資料中明確該地塊建設項目的立項條件、規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標、拍賣完成後,受讓人憑出讓合同向投資、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
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出讓地塊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由受讓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投資、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有關資料的提供)
出讓人應當向有意受讓土地使用權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讓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面積、地形圖或地籍圖;
(二)項目建設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最低建築費用和發展面積的下限;
(三)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和凈空限制等各項規劃要求;
(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的現狀和配套建設要求;
(六)出讓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讓人應當具備的資格;
(九)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讓合同的標准格式;
(十一)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方面的具體規定;
(十二)房地產買賣及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方式出讓的,其主要程序為:
(一)出讓人根據出讓地塊的具體條件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規定獲取招標文件,並在出讓人組織下踏勘出讓地塊;
(三)投標人支付保證金,並將投標文件密封後投入指定的標箱;
(四)出讓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主持開標;
(五)由出讓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提出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六)由出讓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定金。
開標和評標應當有本市的公證機關參加,並出具公證書
第十八條(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土地使用權通過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主要程序為:
(一)由出讓人委託的拍賣人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按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踏勘出讓地塊,並支付保證金;
(三)拍賣人按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通過公開競價,應價最高的競買人為買受人;
(四)買受人與拍賣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五)買受人持成交確認書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定金。
拍賣應當有本市的公證機關參加,並出具公證書。
第十九條(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其程序為:
(一)出讓人向有意受讓土地使用權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
(二)有意受讓土地使用權者獲得有關資料後,經與出讓人協商一致,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定金。
第二十條(具體實施辦法的制訂)
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定金、保證金和出讓金)
定金、保證金和出讓金應當按出讓人規定的幣種支付。
定金、保證金可以抵充出讓金。
對未中標者和買受人以外的競買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證金,出讓人或者拍賣人應當予以退還。
第二十二條(出讓地塊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按本辦法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地塊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土地使用權的登記)
出讓合同簽訂時,出讓地塊上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已拆除的,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一並出讓的,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出讓合同簽訂時,出讓地塊上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讓人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一)出讓合同中約定由出讓人負責拆除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在受讓人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出讓人按出讓合同規定交付出讓地塊後,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二)出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人負責拆除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出讓人應當發給受讓人土地臨時使用證明,並由受讓人與出讓地塊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單位簽訂委託拆除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合同;受讓人應當在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除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出讓人應當在市或者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及時公布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成交價格。
第二十四條(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的要求)
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用地性質、規劃要求、開發期限和條件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受讓人在出讓地塊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按本市規劃管理、建築業管理、房地產管理以及交通、環保、衛生、環衛、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申請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規劃用地性質或者規劃要求的變更)
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內,需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用地性質或者規劃要求的,必須向出讓人和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受讓人應當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合同,並相應調整出讓金;不予批準的,應當由出讓人或者規劃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受讓人。
第二十六條(出讓金的管理)
出讓金應當按規定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使用。

㈤ 甲公司以14000萬元取得土地使用權並自建三棟同樣設計的廠房,其中一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用於經營租賃

CPA新手,嘗試解答下:

(1)以14000萬元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該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專資產屬;

(2)房屋建造期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攤銷計入建造成本,題目中被歸納到全部成本60000萬元中去了;

(3)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 房屋建造成本+土地使用權取得成本;

本題中,完工日:

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 土地使用取得成本 - 累計攤銷= 12000(萬元)

地上房屋(建築)建造成本 = 總成本 - 累計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累計攤銷 + 總成本 - 累計攤銷

= (12000+60000)/3

除以3的部分就不特殊說明了~

㈥ 根據土地收儲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制度的變遷,都需要相關的制度予以相應的完善和匹配。否則,這個新的制度在推進過程中的所產生的負面作用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漸顯現出來。

㈦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網上交易模塊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規范土地出讓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研發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內網辦公模塊)(以下簡稱「土地出讓
管理系統」),並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辦理土地出讓各
類具體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土地出讓業務,應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符合權力運行「業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條 在辦理各類土地使用權出讓業務和出讓合同變更(包括改變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開竣工期限、出讓金繳納期限等,下同)業務時,必須一律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按照統一流程和格式表單進行在線辦理,不得採取體外循環的做法逃避監管。

第四條 辦理各類土地使用權出讓業務和出讓合同變更業務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自動生成宗地流程號、公告流程號。沒有取得宗地流程號、公告流程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無效合同。

第五條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的格式表單中已將項目名稱、土地用途、出讓面積、基準地價等重要數據及關鍵欄位設置為必錄項,必錄項以*號及紅色框表示。未錄入必錄項的,所辦理的文檔將無法保存,辦文也無法進入下一環節進行辦理。

第六條 業務經辦人員將辦文發送下一環節,並在下一環節簽收後,該項辦文不可撤回,也無法修改。辦文流程結束後,各環節經辦人員簽署的辦理意見將作為歷史資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第七條 在確定出讓地
塊、擬定出讓方案、發布出讓公告、實施出讓活動、公示出讓結果、簽訂出讓合同等各個辦文環節,「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相關業務模塊中的各類信息錄入的格式表
單均設有附件(如招商協議、會議紀要、立項文件、用地批文、規劃指標函、土地估價備案表……等等)上傳功能。各類附件是辦理宗地出讓手續的重要依據和必備
要件,是審查宗地出讓是否符合政策法規的主要對象。上傳附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出讓宗地有關的附件,均應原件掃描或其他規定格式上傳「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作為歷史檔案進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頁數較多、掃描上傳工作量較大的,可選擇性地掃描上傳公文首頁、尾頁和涉及出讓宗地重要事項的相關頁面(如:土地估價報告中的「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

(三)選擇性掃描上傳的附件,應包含並如實體現發文單位、文號、發文日期、主送抄送單位等基本要素。屬於會議紀要類的,應含有會議主持人和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屬於協議(合同)類的,應含有簽約雙方單位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經檢查發現有3個或3個以上出讓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錄、上傳;發現10個出讓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時整改到位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凍結辦理宗地出讓手續。

第八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常態化的公告審核、違規預警、督辦整改等各項工作制度,確定辦理內部業務主辦處(科、股)室、參與會審的處(科、股)室,以及具體的責任人員和經辦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分工,防止出現瀆職失職和相互推諉現象。

第九條 各市、縣(區)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業務處(科、股)室及經辦人員要及時辦理各類土地出讓業務,審核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競買申請人資格的辦理時限不得超過3個
工作日;審核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出讓公告及出讓文件、協議出讓用地申請、出讓合同變更申請等出讓業務的辦理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辦理時限均不包
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審核、審批或會審時間。

第十條 出讓宗地交易結束後,必須在出讓公告規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後3個工作日內錄入宗地的交易結果信息,未按要求錄入交易結果信息的,自出讓公告規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後第4日起,該宗地將被系統自動列入預警,並進行效能督辦。

第十一條 宗地的出讓公
告、事前公示、成交公示、出讓合同簽訂、變更合同、宗地撤銷等數據信息,原先在「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錄入並上報備案,自土地出讓管理系統
啟用後,改為在出讓系統錄入保存後,再同步到「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並通過該監管系統點擊上報到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
統」備案。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所列數據信息如有錯誤,應返回到土地出讓管理系統更正後,再按照該條所述的操作辦法重新上報。

第二章 供地計劃

第十三條 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土資源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的要求,從每年11月開始編制下一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由本級政府於次年3月31日前批准公布。

第十四條 各市、縣
(區)應在年度供地計劃批准公布之日起3日內,將《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文本》、《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表》等有關數據,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
統」中的「供地計劃」模塊錄入、上傳,由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分別將有關信息導入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
理系統」(網上交易模塊)、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五條 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若發生調整變化,應按照第十四條規定,將調整後的計劃重新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出讓辦文

第十六條 出讓辦文分為公開出讓(根據競買申請情況確定具體出讓方式,下同)、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新增項目協議出讓、劃撥用地補辦出讓和出讓合同變更等七種業務模塊分別辦理,各類具體的土地出讓業務均應按照相應業務模塊中統一的辦文流程和格式表單進行辦理。

第十七條 公開出讓、招
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等四種出讓辦文流程依次為:確定出讓地塊→擬定出讓方案→發布出讓公告→實施出讓活動→公示出讓結果→簽訂出讓合同;新增項目
協議出讓和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的辦文流程依次為:受理項目用地申請→擬訂出讓方案→出讓合同內容事前公示→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變更的辦文流程依第三
十七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宗地出讓辦文
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7位宗地流程號,宗地流程號編碼規則為:「Z+行政區代碼(6位)+年份(4位)+類型(2位)+序號(4位)」,其
中:類型01代表招標出讓、02代表拍賣出讓、03代表掛牌出讓、04代表新增項目協議出讓、05代表劃撥補辦協議出讓、06代表公開出讓。

第十九條 同一宗地出讓公告內容,在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內網辦公模塊與外網交易模塊上必須保持一致。一個出讓公告中包含多個出讓宗地時,每個出讓宗地的報名競買起止時間、掛牌交易起止時間、繳納競賣保證金起止時間等必須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 各類土地出讓
業務均應按照設定的工作流程,從最初確定擬供地項目到最後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立卷歸檔,每個環節按先後順序依次在線辦理,並與實際工作運轉保持同步,不
得將需要經過數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辦結的若干個環節事務縮並到數日或數個小時內在線辦結,不得在事後跨越多個環節將之前各環節的數據信息一次性補錄系統。
對網路辦文流程與實際工作狀態不同步、不一致的,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每個出讓宗地辦文全部結束並在紙介質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後,應將檔案號、目錄號、歸檔時間和經辦人等信息錄入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宗地檔案資料」信息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有關競買資格確認書、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各類格式文書,應統一從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中導出列印,系統將自動配發宗地流程號和「福建省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的水印。上述格式文書若無宗地流程號和水印的,為無效文書。

第四章 公告審核

第二十三條 出讓公告辦
文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5位公告流程號,公告流程號編碼規則為:「G+行政區代碼(6位)+年份(4位)+類型(2位)+序號(2位)」,
其中,類型01代表招標公告、02代表拍賣公告、03代表掛牌出讓公告、04代表公開出讓公告、05代表協議出讓事前公示、06代表出讓合同變更事前公
示。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出讓公告審查制度,明確主辦處(科、股、室),對出讓公告方案及相關出讓文件進
行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核內容包括:是否違規設定競買前置條件;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或《禁止用地項目目
錄》;工業用地是否符合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約定的出讓金繳納期限,項目交地、開工、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土地利用條件是否符合行業用地定額標准和
規劃控制指標等。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房地
產用地掛牌出讓公告方案,應當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發送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縣(市、區)的出讓公告方案由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各設
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出讓公告方案,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查。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系統接收出讓公告方案審查報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通過系
統在線辦理審查手續並反饋審查意見;出讓公告方案審查未通過、退回修改後再次上報審查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審查並反饋審查意
見。逾期未審查並反饋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方案及相關出讓文件未經合規性審查或審查不通過的,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並實施出讓活動。

第五章 預警督辦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預警督辦」模塊設置兩類違規預警:

(一)提醒性預警。是指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預設以往較為常見的土地違規出讓情形,設計關鍵欄位,由計算機進行智能判斷,若宗地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文件中出現關鍵欄位,系統自
動亮起黃燈並顯示違規預警信息,是否真正構成違規,還需由人工進行審核判斷。具體包括:出讓公告內容涉嫌違規設置前置條件的預警;二是供地項目涉嫌違反最
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等產業供地政策的預警;三是工業用地面積超過全省同行業平均項目用地面積的預警。

(二)約束性預警。是指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國家和省現行土地政策法規中規定的用地定額標准、規劃控制指標、基準地價、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出讓金繳納期限、項目開竣工期
限等具有量化數據及定性規定作為硬性約束條件,在宗地出讓辦文過程中,凡出現與硬性約束條件規定不符的,系統自動判斷違規並提醒整改,在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管
理系統以綠、紅、黃、藍、橙五種不同信號燈標識違規預警的狀態,並在系統「預警督辦」模塊中列表顯示出讓宗地項目清單。綠燈表示宗地出讓辦文符合規定;宗
地出讓公告經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宗地被上級督辦或掛起的,以紅燈提醒;系統自動檢測判斷宗地出讓涉嫌違規的,以黃燈提示;宗地出讓被省電
子監察平台預警違規的,以橙燈提示;宗地被違規預警後已整改合格,或者經人工核實確認符合規定的,以藍燈提示。

第二十九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確認宗地出讓違反規定的,經辦人應在線填錄《督辦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簽後,將違規出讓宗地項目提取歸入「督辦件」進行督辦。被督辦的出讓宗地,「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以紅燈提醒所在市、縣(區)進行整改,在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條 宗地被督辦後,「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0位督辦流程號,督辦流程號編碼規則為:「DB+年份(4位)+序號(4位)」。

第三十一條 在日常監管
中發現宗地出讓某個環節出現疑似違規問題,或者因司法機關辦案、上級主管部門調查或投訴舉報等原因,需要暫停辦理或者需要進行調查核實後再決定是否繼續辦
理的,經辦人應填錄《掛起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簽後,將該宗地出讓手續掛起暫停,以紅燈提醒所在市、縣(區)進行核實或整改。在核實、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二條 宗地出讓手續被掛起後,「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0位掛起流程號,掛起流程號編碼規則為:「GQ+年份(4位)+序號(4位)」。

第三十三條 宗地出讓手續被督辦或掛起,《督辦單》、《掛起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署同意意見,由經辦人員點擊發送後即時生效。

第三十四條 宗地出讓手續被督辦或掛起後,該項目用地的辦文流程中止,系統暫停計算辦文時限。自解除督辦或解除掛起後,系統恢復計算該項目用地的辦文時限。

第三十五 條宗地出讓手續被督辦或掛起的,相關市、縣(區)應當在1個月之內完成整改。在1個月之內整改確有困難的,經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整改期限。

第六章 合同變更

第三十六條 宗地出讓合同簽訂後,受讓人申請變更容積率、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受讓人名稱、交地時間、開工時間或竣工時間等合同內容的,應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 「合同變更」模塊辦理手續,不得撤回原宗地出讓合同更改後重新上報。

第三十七條 出讓合同變更根據不同類型按不同流程進行辦理:

(一)改變土地用途、調
整出讓用地面積、調整容積率等主要規劃條件,或者其他涉及出讓合同內容重大變更的,辦文流程為:「提出出讓合同變更申請→受理審核→組織地價評估→草擬出
讓合同變更協議→國土部門業務會審→本級政府審批變更協議、確定補交出讓價款→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內容事前公示(不少於5日)→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二)變更受讓人名稱、
交地時間、開工或竣工時間、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與方式、延期交地違約金比例、延期開工或竣工違約金比例等事項的,辦文流程為:「提出出讓合同變更申請→受
理審核→草擬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國土部門業務審定→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內容事前公示(不少於5日)→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三)出讓合同變更包含上述(一)、(二)所列類型的,按照第(一)項規定的辦文流程進行辦理。

第三十八條 出讓合同簽訂後,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原出讓合同內容錄入有誤的,可通過「日常工作」模塊中的「合同更正」菜單辦理更正手續。

第三十九條 辦理出讓合同變更或更正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自動對變更或更正的次數進行記錄,在原出讓宗地流程號的基礎上進行重新編碼,編碼規則為:原宗地流程號加上「-N」,其中,變更或更正一次,N為1;變更或更正二次,N為2;以此類推。

第七章 地價管理

第四十條 基
准地價原則上每二年更新一次,並根據市場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市、縣(區)政府批准公布基準地價後,本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日內,將基準地
價文本、基準地價表和基準地價圖等數據信息,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中的「地價查詢」模塊錄入和上傳備案,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通過門戶網站、「福建省土
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外網交易模塊)和「福建省地價一張圖查詢系統」等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公布。

第四十一條 出讓宗地辦
文時,每個宗地均應填寫宗地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需填寫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以樓面地價形式表示);其他土地用途需填寫所處地段
的基準地價(以地面土地單價形式表示)。各類用途的出讓宗地若無基準地價覆蓋的,需填寫說明;若屬於工業用地的,直接選填國土資源部公布的該市、縣區工業
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第四十二條 宗地出讓的起始價、成交價、保留價、加價幅度等應以人民幣萬元為單位,保留一位小數。

第四十三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成交後,「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已出讓宗地的項目名稱、受讓人、土地面積、土地用途、規劃條件、起始價、成交價和出讓年限等基本信息,並定時同步推送到「福建省地價一張圖查詢系統」上以圖例注記點的方式進行顯示,接受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八章 電子監察

第四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
廳對5種土地出讓方式和出讓合同變更的權力運行關鍵節點進行梳理,共梳理了34個監察點(廉政風險點)(具體詳見《出讓工作監察節點和監察規則》),包括
項目用地前期決策情況、地價評估備案、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競買人資格、出讓活動實施過程和出讓結果公示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土地出讓權力運行關鍵節點均通過數據交互的方式推送到「福建省權力運行網上公開平台」,接受實時的電子監察。電子監察的內容包括:

(一)對辦件超期、關鍵數據未報送或延時報送,以及其他監察點內容出現涉嫌違規的信息進行預警反饋並提醒整改;

(二)採取定期統計分析、業務巡視和綜合查詢等方式,對宗地出讓辦文過程中適用法律法規的准確性、操作行為的規范性和合理性進行監控,對宗地出讓行為涉嫌違規或不當的進行預警並提醒核實是否構成違規。

第四十六條 土地出讓管
理系統對所有監察點均設置了「監」字標識。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有監察職責的人員應對照《出讓工作監察節點和監察規則》中的監察項目和監察規
則,加強日常業務巡視和監督,對發現的各種違規出讓土地行為,應將其列為督辦件,督促業務主辦處(科、股)室進行整改。

第九章 辦文撤銷

第四十七條 宗地出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日常工作」模塊中的「宗地辦文撤銷」菜單,撤銷該宗地出讓手續:

(一) 宗地出讓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出讓成交之前)由

於各種原因需終止辦理的;

(二) 宗地出讓成交後,由於政府規劃調整,受讓人放

棄項目投資,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出讓結果或解除出讓合同的;

(三) 因宗地出讓涉嫌違規被叫停或責令解除出讓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撤銷宗地出讓手續按以下流程辦理:選擇擬撤銷宗地→經辦人填寫撤銷原因和依據→業務處(科、股)室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領導簽署審批意見。

撤銷宗地出讓手續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領導簽署同意意見後即時生效。

第四十九條 宗地出讓手續撤銷後,該宗地關聯的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報件、供地數據等隨之撤銷,但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永久保存該宗地出讓辦文過程中所形成的各類歷史數據信息。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省國土資源廳。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於「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網頁時即時生效。本辦法如有修改,在修改後並重新發布於該系統網頁時即時生效。

附件4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

違規預警信息庫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根據現行的土地政策法規設置違規預警功能,分為提示性預警和約束性預警兩種預警類型。

一、提示性的預警

事先具體羅列較為常見的違規設置條件的情形,設計關鍵欄位,由系統進行智能判斷,若宗地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文件中出現關鍵欄位,系統自動亮起黃燈並顯示違規預警信息,是否真正構成違規,還需由人工進行審核判斷。具體分為三類:

(一)出讓公告涉嫌違規設置競買條件的預警,如:

《福布斯》、《財富》雜
志、《胡潤》雜志、加盟連鎖店、本地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強(五百強)、百強企業、排名、前…名、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已建設項目的
建築總面積在……萬平方米以上、單個(體)建築在……萬平方米以上、有建過……米以上高度的建築、經營過……個城市綜合體、行業排名在前……名、已建成或
經營項目的營業額(單店營業額)日均(月均、年營業額)達到……萬元(億元)以上、企業在香港或……上市、中國馳名商品(福建省知名著名商標)、提
交……企業(公司、……品牌)願意入駐的意向書(協議書、證明文件)、行業協會(商會)資質(資格)確認書(證明文件);沃爾瑪、家樂福、麥德龍;香格里
拉、希爾頓、阿曼、洲際(皇冠、假日)、萬豪國際、JW萬豪、凱賓斯基、喜來登(威斯汀)、凱悅、半島、鉑爾曼、四季、索菲特、麗茲卡爾頓、華爾道夫、四
季、瑞吉、柏悅;引進不少於…個國際一線品牌、國際頂級品牌;納稅額達到……多少萬元以上、納稅額排在前……名、曾捐贈(捐獻)……萬元以上……等等。

(二)供地項目涉嫌違反產業政策的預警

土地出讓項目的產業類型若屬於國土部、國家發改委《限制用地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錄(2012年本)》范圍內的,如:

1.列入《限制用地目錄(2012年本)》的項目:

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

城市主幹道路項目,用地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不得超過下列標准:小城市和建制鎮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萬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幹道路確需超過70米的,城市總體規劃中應有專項說明;
城市遊憩集會廣場項目,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准:小城市和建制鎮1公頃,中等城市2公頃,大城市3公頃,200萬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頃;

農林業項目、黃金項目;

機動車交易市場、傢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業設施項目;大型游樂設施、主題公園(影視城)、仿古城項目;大套型住宅項目(指單套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宅項目);賽車場項目;公墓項目;機動車訓練場項目,不得佔用耕地。

2.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項目:

農林業、煤炭、電力、石化化工、信息產業、鋼鐵、有色金屬、黃金、建材、醫葯、機械、輕工、紡織、煙草、消防、民爆產品;

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高爾夫球場項目;賽馬場項目;黨政機關(含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建、改擴建培訓中心(基地)和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探礦權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未依法取得采礦權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

(三)宗地面積超過全省同行業平均項目用地面積的預警

工業項目用地的宗地面積若超過全省工業用地同行業平均用
地面積,進行預警提示「*****(如金屬製造業)的全省前5年平均項目用地面積為**畝,該宗地面積超過全省同行業平均用地面積**畝,請根據國家發布
的同行業用地定額和省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控制指標核減用地面積,如未作核減,請做出說明」。

全省前5年同行業的平均用地面積,根據「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的統計數據每年更新一次。

二、約束性的預警(七大類)

將國家和省現行土地政策法規中規定的用地定額標准、規劃控制指標、出讓金繳納期限、開竣工期限等作為硬性約束條件,在土地出讓辦文過程中,凡出現上述有關量化數據與規定不符的,系統自動判斷違規並提示整改,在整改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硬性約束條件包括以下7類:

(一)住宅項目用地的建築容積率必須大於1.0。

(二)住宅用地一次性出讓面積不得超過以下限額:大城市20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小城市7公頃。

(三)工業用地出讓金不低於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6]307號文公布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其中:屬於我省鼓勵發展、列入產業調整振興規劃的重大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地價調節機制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產業結構調整的通知》(閩政辦[2009]135號),在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70%執行;凡
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項目,以及皮革毛皮加工、電石、鐵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學制漿造紙,金、銀、鐵、錳、鉻等金屬冶煉和中小型鋼鐵型冶煉,
煤礦及金屬礦山開發、石板材開采加工項目,其土地出讓底價在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基礎上提高20%。

(四)教育項目用地規劃指標(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系數、綠地率等)必須符合《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

(五)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指標與投資強度必須達到《福建省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2013年本)》規定的標准。

(六)約定的出讓金繳納期限必須符合以下規定:第一期必須在合同簽訂日起1個月內繳納,且繳納數額不少於總額的50%;全部出讓金的繳納期限最遲必須在合同簽訂日起1年內繳清。

(七)約定的項目開工竣工時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開工期限為交地之日起1年之內;竣工期限為開工之日起3年之內。

㈧ 如何辦理工業用地的土地證

需要攜帶相關證件,到當地的土地局進行辦理。

工業用地需要的證件:

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

審批程序:

1、建設單位向區規劃辦領取規劃用地審請表

2、填報表格,資料准備齊全後交規劃初審、加具意見上報市規劃局;

3、市規劃局科審核,通過後核發《選址意見書》。

(8)計劃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按什麼計量擴展閱讀:

土地證的具體作用:

(一)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

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生產,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二)土地使用權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三)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批准文件規定的條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違反了這些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土地使用權的終止。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㈨ 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安排)了哪些專項資金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7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土地出讓業務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包括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文件規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第一筆價款中一次性全額計提。主要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 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准(對應所在地徵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於15%)。
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於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二、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一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4-8%計提。如:湖南省按5%收取。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財綜〔2011〕41號),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項目後,作為計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其中30%繳入省級國庫,70%繳入地方國庫。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五、教育資金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從土地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62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按照當年繳入國庫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國庫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支出項目後,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若全年應計提數小於土地出讓收入2%,則按土地出讓收入計提到2%。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於農村(含縣鎮,下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以下簡稱農村基礎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教育資金不得用於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六、土地出讓業務費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從招、拍、掛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中計提土地出讓業務費。一般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的2%比例執行。主要用於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七、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主要法規: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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