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零轉讓
A. 自然人申請海域使用權應滿足什麼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論證
第六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等除外。
第七條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第八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論證項目,並對論證結果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分級標准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海域使用論證應當客觀、科學、公正,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准。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要求。
第十條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專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用海預審
第十一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准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B. 海域使用權價值比土地使用權價值高嗎
這個很難界定。
土地使用權相對來說價值比較容易評估,因為評估公司可以根據土地的位置和土地性質以及出讓年限等信息評估出來一個比較合理的價值。
海域使用權價值就相對比較難界定。
C. 海域使用權的最高期限是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用途分別為養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遊、娛樂用海25年;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50年。
D. 1981年取得灘塗圍墾許可證書,沒有取得海域使用權,在1999年取得土地證,現在按土地的性質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灘塗資源除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部分以外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對灘塗資源權屬不明確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海洋管理部門認真調查,加強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破壞、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所以如果沒有相關證書,應當屬於國家所為。
和海域有關民事糾紛歸海事法院管。
F. 海域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哪個部門規定
海域使用權的轉讓主要依據《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由國家海洋局印發,共8章55條,於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具體轉讓細節根據各省市海洋管理部門出台的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相關辦法來實施。
G. 海域使用權出讓 失業漁民補償金是否計入成本嗎
已經繳納了補償金應該是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補償金應該計入成本的!
H. 海域使用證是否可以轉讓給外企,要有法律依據
使用證轉讓是需要登記的,去發證機關問一下你是否可以轉讓,不登記轉讓行為無效
I. 轉讓海域使用權如何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因此,貴公司出租海域使用權屬於銷售無形資產。
在適用稅率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因此,你公司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如果你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的增值稅徵收率為3%。
J. 海域使用權的問題
因海域使用權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海域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 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