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⑴ 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
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
第一種是依法禁止專出版、傳播的作品。屬
第二種是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規,國家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極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種是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
⑵ 在我國魔術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嗎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可推見.魔術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
⑶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權分別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回、舞蹈、答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⑷ 創意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所謂創意,即創作的意圖,是指創作所要達到的目的,其屬於思想觀念的范疇專。創意是否受屬著作權法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上述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法不保護屬於思想觀念范疇的創意。只有在創意通過有形形式表現出來,形成作品後,才能依據著作權法獲得作品的著作權。雖然創意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創意者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保護自己的創意不被他人亂用,比如事先與他人簽訂合同等。
⑸ 新聞評論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你說的新聞評論是指什麼?
是指長篇的評論性新聞,還是說網友針對新聞的評論?
我都解釋下。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達要體現一定程度的思想創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或者事實等等。
對於一般性的短篇新聞來說,就是那種只有時間、地點、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聞,由於新聞內容是事實本身,對於該事實一般就只有這幾種限定的表達,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對於長篇的新聞,比如是經過記者的特殊采訪總結的,有詳細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評述,或者有自己獨到的寫作文筆風格等等,對於這樣的表述可以認為是有一定創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對於評論、點評等等的內容也是同樣道理。
如果僅僅只有一兩句話,那很難說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如果評論的內容比較豐富,則可以認為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如果對很短很常見的表述都保護的話,就會造成對語言文字的壟斷。
⑹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二)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五)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築作品,
(一)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 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二)建築作品 (廣義:包括建築物本身,還包括建築設計圖,模型)
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勢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只包括建築物本身,設計圖和模型單列出來受保護。
《伯爾尼公約》現行文本規定,建築以及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建築作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 二是建築設計圖與模型。一個建築施工圖屬於建築藝術作品的一部分,也理當受著作權保護。
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原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對建築作品的保護,現在同美術作品一起受到保護。
5、攝影作品
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本質上是一項技術,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在攝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創作人對光線強弱,畫面中人與物或人與人的距離遠近與位置選擇,畫面構成事物的取捨,感光時間的長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運用,完成作品的設計創作。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增的條款)
(以前叫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電影本質上是一項科學技術, 電影藝術的表現力是以往藝術形式所不能比擬的。電影作品不僅表現手段復雜,創作過程也十分繁瑣。著作權法所稱的電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階段性成果,也不是指電影藝術中的構成要素。比如,電影文學劇本以文字表述為攝制電影提供設計藍圖,它既是電影作品的基礎,又是一部可供閱讀的文學作品;電影音樂也可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單獨加以利用;電影作品中攝制的每一張膠片,又是一件攝影作品。而是指影片這一綜合藝術。
7、圖形作品,和模型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工程設計圖是指專門用於施工建設的設計圖。
產品設計是工業產品的設計,這里所說的產品既不同於手工業品,也不同於純藝術工業產品,而是指以現代工業為基礎所生產的工業產品。
地圖是一種以實用為主要目的的繪畫藝術作品。它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面和社會的自然現象。是科學與藝術作品的結晶。經濟生產、物質生活、交通通訊等都要求地圖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須具備客觀性和精密性,這是地圖作為科學作品的表現。區別性、可讀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畫面和諧美觀的追求,又使地圖成為一種美術品。因為地圖創作的客觀性較強,在侵權認定時的原則是找相同的錯誤。(因為素材的客觀性太強)
示意圖是指簡單的點、線、幾何圖形和注記等符號來說明內容較為復雜的事物及科學原理,或為顯示事物的具體形狀或輪廓而繪制的略圖。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的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對於工業設計的立體表現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業設計進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築實體和物質產品的實體,原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現在模型和建築物都納入了保護范圍。
8、計算機軟體
⑺ 關於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對新聞報道出來的作品的歸屬與限制等相關問題規定得都比較模糊,因此實踐當中就存在著很多分歧,從而導致產生著作權糾紛,那麼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哪一類新聞構成作品究竟什麼是新聞作品?目前尚無一個被廣泛接受的說法。我國《著作權法》也未將新聞作品作為一類作品而加以規定。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及2014年6月國務院向社會發布的關於《著作權法》修改的徵求意見稿,筆者試將新聞分為時事新聞、時事性文章及其他新聞作品三類。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時事新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的事實消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可見,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連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說對它的著作權保護了。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時事性文章:對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進行特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修改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除作者聲明以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出處。該條盡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時事性文章間接地被劃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其他新聞作品:其他新聞作品可以認為是除時事新聞和時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聞作品,例如在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上刊播的新聞調查、新聞評論、社論、新聞圖表、圖片新聞等。
⑻ 6、以下對象中,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 )。
B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⑼ 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不是指人,而是作品。
我從正反兩方面來回答你的提問。
首先,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即客體)是指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
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其次,你所問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分為兩類: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法第四條)比如違背法律、宣傳反科學、反人類、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的反動、淫穢的言論等作品。
2.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對象(著作權法第五條)。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